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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临泉:举报假药遭遇药监局推诿

已有 5010 次阅读2011-3-29 23:38 |个人分类:转载|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文图/姚征亿  焦永锋      发自安徽临泉
安徽临泉:举报假药遭遇药监局推诿_图1-1
 
涉嫌虚假宣传的假药“胰糖平”
安徽临泉:举报假药遭遇药监局推诿_图1-2
药监局稽查股出具的举报材料收条
    近日接到群众反映,称安徽省临泉县“京沪大药房”销售假药,一种叫“胰糖平”的假药公开在电视台大肆虚假宣传,鼓吹可以治好糖尿病,坑害很多无辜患者。
 
    购药
    2011年3月14日,公益人士孙晓龙专程赶到位于临泉县城内的“京沪大药房”,发现柜台内果然有当地电视台宣传的“胰糖平”。只见在该“药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胰糖平”、“胰岛素”、“肉桂茯苓丸”等字样,批准文号为“豫卫食字(2006)第H139号”。
    孙先生购买了两盒“胰糖平”,付款后该大药房却拒绝提供税务发票,经过多次索要,京沪大药房的工作人员才勉强答应“只能写个证明”。颇费一番周折后,才出具一份“京沪大药房药品销货单”,并盖有“京沪大药房收款专用章”。
    为了保存和搜集相关证据,孙先生将整个购买过程作了录像。
 
 
    举报
    3月15日上午,孙先生带着材料前往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开实名举报,该局稽查股安建阁副股长接待了举报人,并做了立案记录。
    据安副股长介绍,“胰糖平”确实出现在临泉市场,药监局也监测到临泉电视台在播放有关“胰糖平”的广告,但电视台在播放这些广告时都不带“台标”,因此无法收集相关的有力证据。孙先生随即把自己拍摄的照片拷贝给安副股长,因为这些数码照片都是在临泉电视台播放广告带“台标”时拍摄的。
    3月16日,举报人孙先生接到县药监局电话,称“胰糖平”有国家批准的食字号,应该属于“县质监局”管理范围,将尽快把材料移交到质监局。
    3月24日,孙先生来到县药监局询问案件查处情况,稽查股的张庆军队长答复称,“胰糖平”的销售商已经提供了相关的手续,生产许可证也确实备案了。孙先生提出查看一下相关手续,遭到稽查股张队长的拒绝,并称这些材料是保密的,举报人不能看。
    3月25日,举报人孙先生再次接到县药监局电话,称“京沪大药房”的销售商愿意私下协商解决,被举报人断然回绝。
    据了解,“胰糖平”仅仅是河南郑州某公司生产的一种食品,并不是药品,根本不可能治好糖尿病,而销售商却发布虚假广告加以误导,致使广大消费者被骗。
 
 
     质疑
    明明是食品却当做药品卖给患者,还在电视台大肆播放带有夸大的误导性广告,并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京沪大药房”就是把“胰糖平”当做药品忽悠广大消费者,从3月15日举报到3月29日,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始终没有给举报人一个明确的答复。
    3月29日上午,举报人致电临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询问是否接到该县药监局移交的举报材料,接听电话的张姓负责人答复,没有接到药监局移交的举报材料,再说药品不属于质监部门监管。该负责人表示,药监局其实就是在推卸,本来就应该属于他们的监管范围。
    据举报人孙晓龙介绍,“京沪大药房”不光是涉嫌销售假药,还有偷税漏税的重大嫌疑,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孙先生告诉记者,不排除向税务机关举报的可能性!
    针对举报人孙晓龙反映的情况,记者咨询了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该局办公室人员答复称,这几天相关的人员要参加省局组织的执法考试,要过几天才能回复,具体的人员不在,要等他们回来才有结果。
    对于临泉县药监局推诿扯皮找借口只立案不查处的做法,孙先生表示不满,并强烈质疑该县药监局和销售商是否存在某种灰色利益链条!
 
     (信息来源:维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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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3 个评论)

回复 维权卫士12315 2011-3-31 04:1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 告

2009年第69号

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

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决定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通过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使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泛滥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受到严厉打击,药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药品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属于此次整治的范围。

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上述产品一律予以暂停销售并按照职责归属依法查处:

(一)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或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

(二)对标示为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交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标示为食品冒充药品的,一律交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对标示为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处理;

(五)对标示为保健用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该产品审批部门处理;

(六)对涉及违法宣传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有关管理规定,一律由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七)对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请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购买和使用上述产品,如发现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请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回复 维权卫士12315 2011-3-31 04:12
食品包装有药品字样,应该属于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啊!这位记者好想对法律不太了解吧
回复 维权卫士12315 2011-3-31 04:09
应该属于虚假广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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