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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安全等同食品安全

已有 2742 次阅读2010-11-26 07:01 |个人分类:转载|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不但具有营养价值,同时还应具有安全性。食品安全在我国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国家或社会的食物保障,即是否有足够的食物供应;二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而我们通常所说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应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既包括食品本身安全,也包括包装材料安全。

    日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奶粉事件”搞得全民乃至全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忧心忡忡,人们陷入到一种“食品焦虑”当中。我们不禁要问,到底什么食品能让我们放心食用?是不是现在社会进步了,技术先进了,反而让我们维系生命的食品在花样增加之时也带来了更大的安全隐患呢?面对众多棘手问题,政府部门、食品和包装生产企业以及消费者到底该怎么办?

    一、食品及食品包装实施市场准入工作的历史与现状

    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国家的稳定。为了保障百姓餐桌食品的安全,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国家质检总局对小麦粉、大米等5类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监管。2003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相关文件,对该五类食品市场实施质量安全准入强制制度。2003年底,对肉制品、乳制品和饮料等10类食品也开始实施市场准人制度。从2004年1月1日起,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正式实施。并对供应城镇居民的米、面、油、酱油、食醋五类食品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从2004年4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无证的五类食品的企业依法给予查处。

    2006年底,国家质检总局为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监管体系,又继续将28大类食品的所有品种全部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管理,并组织制定和修订了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完成了市场准入制度对食品的全覆盖,包括糖、淀粉糖、白酒、黄酒、葡萄酒、啤酒等产品也被纳入到市场准入中。

    除了食品本身外,与食品关系最紧密的当属其外在的包装。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外观新颖、设计独到的包装制品日益充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精巧的设计不仅展示了包装自身的便于携带等实际功能,还增加了包装的另一特点,就是增强了食品本身魅力。

    此次“奶粉事件”的焦点三聚氰胺,是一种无味的纯白色晶体,也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中间产品,主要用来制作三聚氰胺树脂,具有优良的耐水性、耐热性、耐电弧性、优良阻燃性。可用于装饰板的制作,用于氨基塑料(蜜胺塑料或仿瓷塑料)、粘合剂、涂料、币纸增强剂、纺织助剂等。目前三聚氰胺被认为毒性轻微,动物长期摄入三聚氰胺会造成生殖、泌尿系统的损害,膀胱、肾部结石,并可进一步诱发膀胱癌。在1994年《国家化学品安全手册》中指出:长期或反复大量摄入三聚氰胺可能对肾与膀胱产生影响,导致产生结石!但是,就在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对全国109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的491个批次的产品进行抽检的结构表明:共有22家企业69个批次的婴幼儿奶粉中检出了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占这些企业的20.18%。其中:石家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高达2563mg/kg,其他品牌的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也在0.09―619mg/kg之间。为此,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10月7日发布《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 22388-2008),《方法》中规定:原料乳与乳制品使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气相色谱-质谱法以及气相色谱-质谱/质谱法测定三聚氰胺含量分别不得超过2mg/kg、0.01mg/kg、0.05mg/kg和0.005mg/kg。

    那么究竟为什么在不允许添加三聚氰胺的原料乳与乳制品中还允许检出三聚氰胺呢?如果食品本身不含这种物质,那么到底是什么呢?为何标准要求中没有将奶制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设在“0毫克”?这些问题的答案究竟是什么呢?

    由于三聚氰胺可用于生产食品包装材料、农药和化肥,因此食品中可能会有微量的三聚氰胺,据WHO专家估计,从包装材料迁移到婴幼儿食品中的三聚氰胺含量可能会在0.5mg/kg以下。鉴于这种情况,将奶制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水平设在“0mg/kg”是不可行的,限量值的提出也是充分考虑了从环境和包装材料等其他途径可能带入到乳及乳制品中的三聚氰胺问题。由此可见,包装也是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因素之一!在食品的储运过程中,需要大量使用器皿进行盛装,销售过程中,为了给消费者带来便捷,在食品中夹带勺子、搅拌棒等,这些包装物品与食品长时间接触中,包装中的有害物质即有机会渗入到食品中,成为残害人民健康的凶手,因此,在我们一致关注食品安全的同时,也要将关注的目光落在食品的包装上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后,食品安全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许多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食品包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从近几年食品包装袋(膜)产品以及一次性快餐餐具质量监督抽查的结果看,包装材料以及印刷油墨的安全卫生性能存在严重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质检总局从2006年开始,加强了对食品包装产品的认证认可工作,从2006年开始对食品包装产品实施强制性生产许可(QS)管理制度,逐步加强对食品包装、食品包装用原辅材料、添加剂以及相关设备实施的监管力度,以确保食品包装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实施食品及食品包装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四年来,产品的质量比实施准入制度前有了很大提高,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确实起到了规范行业企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作用。

    二、食品包装生产企业面临市场准入制度的挑战

    食品安全了并不等于流通到餐桌上和进入人们口中的食物就一定是安全的。食品安全危害除了来自于食品本身和食品链全过程之外,还来自于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的危害。在与食品接触的过程中,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如铅、镉、铬等重金属,甲醛、多氯联苯等)会迁移并渗人至食品中,造成食品污染。近年来出现的奶粉包装袋苯含量超标、食用油塑料桶的增塑剂、不粘锅Teflon、国产奶瓶双酚A、雀巢奶中异丙基硫杂蒽酮(ITX)、甘肃定西怪味薯片以及毒饺子等等事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们对食品包装的恐慌。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食品包装制定了高标准,对食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安全指标,加大了发展中国家食品出口的难度。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的安全问题已严重制约了我国食品的出口和食品包装行业的发展。

    2007年8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开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2007年】第123号公告),主要内容:为保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效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销售行为。

    2007年7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实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对外正式公布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

    目前各种认证比较多,也比较乱,有的产品竟然能有20多种“身份证”。很多企业对认证的真伪、必要性、流程等问题都不太了解。为了让食品及食品包装企业了解认证、合理选择认证,下面重点就QS生产许可的种类、对象、程序等问题做一个介绍。

    三、申请QS生产许可证的对象及准备资料

    QS生产许可对象是一切与食品及食品包装有关的厂家,而不是单单指某一类型的企业。

    国家对食品包装、容器开展的市场准入制度(QS)主要是针对各种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类产品。食品包装制品从材质上可分为:塑料、纸、陶瓷、金属、复合、泡沫、玻璃、竹木、其它等。2005年年初,质检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了一次对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的普查,根据这次普查结果统计数字表明,全国约有7000余家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其中塑料制品企业3700余家,占总数的54%;纸制品企业1418家,占总数的20%;其余各类企业约占总数的26%。

    1、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对象包括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及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根据产品的形式分为4类:包装类、容器类、工具类、其他类。其中包装类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桶、瓶、罐、杯、瓶坯;工具类包括筷、刀、叉、匙、夹、料擦(厨房用)、盒、碗、碟、盘、杯等餐具,其他类包括不能归入以上三类中的其他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3类39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产品目录。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2、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对象包括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详见表2),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分食品用纸包装和食品用纸容器两个单元。

表2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

产品

分类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备注

 

 

食品用纸包装

1.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

 

2. 热封型茶叶滤纸

 

3. 鸡皮纸

*

4. 食品羊皮纸

 

5. 半透明纸

*

6. 玻璃纸

*

7. 食品包装纸

包括涂蜡纸、淋膜纸等

8. 食品包装纸板

包括淋膜纸板、白纸板

食品用纸容器

纸袋

9. 纸质袋

 

10. 淋膜纸袋

 

11. 涂蜡纸袋

 

纸罐

12. 纸板类罐

 

13. 圆柱形复合罐

 

14. 其它复合罐

 

纸杯

15. 淋膜纸杯

 

16. 涂蜡纸杯

 

纸餐具

17. 纸板餐具

 

18. 淋膜纸餐具

 

19. 纸浆模塑餐具

 

纸盒

20. 纸板盒

 

21. 淋膜纸盒

 

    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四、软包装原材料及产品实施标准

    我国对食品及其包装材料早已有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卫生标准,其中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二是《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管理办法》。《食品卫生法》是国务院颁布的,而《管理办法》是卫生部颁布的。这两个都是强制性的法律,违反它的规定就要负法律责任。   

    卫生标准分原材料和制品这两个方面。

    原材料方面的卫生标准有GB 9691-88《食品用聚乙烯树脂的卫生标准》、GB 9692-88《食品用聚苯乙烯树脂的卫生标准》和GB 9693-88《食品用聚丙烯树脂的卫生标准》。在这三个树脂中,聚乙烯和聚丙烯用量最大,聚苯乙烯用量最少,而且会越来越少。除了以上三个树脂外,还有聚酯(PET)、尼龙(PA)等其他树脂的卫生标准。这些原材料的卫生标准中,有重金属含量、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脱色指标等规定,而国外的指标中,还有醛含量,镉、砷、汞等重金属含量,酚和胺含量等规定。

    制品方面的卫生标准有GB 9687-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8-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9-88《食品包装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和GB 9683-88《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前面三个成型品卫生标准项目中,有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含量的具体指标,而第四个《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中,又增加了二氨基甲苯含量不得大于0.004mg/L的指标。塑料加工一定要经过加热这道关,而合成树脂和塑料在受热时存在着裂解、氧化、降解、变质的问题,因此,在用树脂加工成塑料容器或薄膜时,要加入抗氧化剂、热稳定剂等助剂。有些膜还要求抗静电、防结露、高爽滑,所以还要加入抗静电剂、防雾剂、爽滑开口剂等助剂。所有这些助剂,都首先要经GB 15139《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的试验检测,证明无毒才可使用,但也有一个添加量的限制。所以,在制品中,这些能被抽提出来的低分子量物质,也就是蒸发残渣,或能被氧化变质的东西,也就是高锰酸钾消耗量,不能超过规定的量,超过了就不能使用。因此,对成型品还要有相应的卫生标准,其目的,就是防止乱用和滥用添加剂,就是要更好地保障直接包装和接触食品的材料具有高度的卫生安全性能。

    上面七个标准中的前六个,只规定从树脂原料到其制品的卫生标准,是未经复合的包装材料的卫生标准。复合材料比原料树脂和树脂制品更复杂,因为它还要经过油墨的印刷、胶粘剂的复合,才能做成包装材料。所以,我国又制订了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胶粘剂中的微量有害健康的物质,也会影响整个体系的卫生性能,而且其中的二胺基甲苯是一种致癌物质,必须严格控制,所以规定不能大于0.004mg/L。按这个数据去换算,也就是内容物中大约不得大于十亿分之四这个指标。

    除了上述的卫生标准项目和指标外,我国国家标准GB/T 10005-1998《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中,还有一项溶剂残留总量不得大于10mg/m2的规定,其中苯类溶剂的残留量不得大于3.0mg/m2。而2006年对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对苯系溶剂残留量的要求为不得大于2mg/m2的内容,这是因为近年来大家对包装材料的异味和潜在毒性要求越来越严格有关。所以,除了限定它的残留量之外,随之而来就发展了水性油墨和胶粘剂、醇溶性的油墨和胶粘剂以及无溶剂胶粘剂等新产品,目的是想保障复合材料具有更高的纯净、卫生和安全性能。为了控制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卫生安全,我国又制订了GB 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在这个助剂的卫生标准中,规定了添加剂、溶剂、胶粘剂等20个大类,65种具体物质的名称和最高使用量,目前这个标准依然在修订中。为了规范塑料购物袋的标识、安全等性能,我国又制定了GB 21660-2008《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GB/T 21661-2008《塑料购物袋》和GB/T 21662-2008《塑料购物袋的快速检测方法与评价》,在这三个购物袋标准中,规定了塑料购物袋的厚度、环保声明、安全卫生性能、安全标识、安全声明及测定。

    在复合包装材料中,除了树脂、助剂有标准外,对油墨和胶粘剂等目前还没有单独的卫生标准,也没有全国统一的产品标准,只有各个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

    五、食品包装质量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一、一次性塑料餐具类

    以塑料餐盒为例,最好使用食品级纯原料聚丙烯进行生产,但许多厂家为了降低成本,在产品中添加的滑石粉、碳酸钙等竟超过了50%,有的高达80%,这就导致餐具中的醋酸蒸发残渣以及正己烷蒸发残渣严重超标,甚至超过国家标准上百倍(国家标准为30mg/l)。食品温度较高或微波炉加热时,有害物质就会溶解在食物中,长期摄入会导致消化不良、肝系统病变等,甚至患上胆结石等疾病,对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如果餐具里含有工业石蜡,甚至可能致癌。这种劣质塑料制品废弃后既不能降解也无回收价值,环保和食品卫生均不过关。另外发泡聚苯乙烯已被列入国家发改委淘汰产品目录,因此,该类产品不能申请QS生产许可证。

    案例二、食品包装塑料袋

   2005年年初,甘肃某食品厂发现生产的薯片有股很浓的怪味,经过检测,怪味来自食品包装袋印刷油墨里的苯,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结果表明,该产品包装袋中苯的实测值为每平方米9.7毫克,而国家现行标准GB/T 10005-1998《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对印刷油墨的溶剂残留规定为:总量≤10mg/┫要,其中苯类溶剂要求是≤3.0 mg/m2,而该包装袋的苯含量是国家允许量的3倍,严重超标。

    苯的残留量如果超标对人体危害极大,同时,苯具有蓄积性,人一旦吸入很难排出,日积月累会引发癌症等。现在,欧美国家已不允许在食品包装中使用含苯及重金属的原料,日本政府在几年前也规定,食品包装材料中不得含有苯。

    据《每周质量报告》报道,央视记者在甘肃、青海、浙江、江苏4省对十几家不同规模的塑料彩印企业调查发现,由于甲苯价格低,企业都把它作为调配混合溶剂的主要原料。质监稽查人员随机抽查了7家生产复合型食品包装膜的塑料彩印企业,检测结果显示,7个样品中有5个被检出苯残留超标,涉及牛肉干、奶粉、糖果、卤豆干、薯片五种食品的包装,其中最为严重的是一家名为甘肃森杰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奶粉袋,苯残留竟超出国家标准10倍多,相当于把奶粉装进了剧毒的口袋。因此产品的认证不光是对原材料,对添加剂以及印刷用油墨也应达到有关标准要求。

    案例三、PVC保鲜膜

    2005年,致癌PVC保鲜膜违规使用DEHA作为增塑剂风波引起了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全国众多媒体的广泛关注,中央政治局领导特别批示澄清事实真相,国家质检总局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进行了专门报道。

    保鲜膜风波说明,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企业,也不管规模有多大,只要违规使用化学助剂,就应受到惩罚。

    目前理研食品包装(江苏)有限公司,已积极使用张家港迪爱生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新的增塑剂己二酸二异壬酯(DINA)(化学品名为MONOCIZER W-242DINA)生产保鲜膜, 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9681-88以及GB 10457-89的要求内容对样品进行国家级全面测试分析(包括使用性能、卫生性能、理化指标以及不含DEHA的检测),产品质量完全达到有关要求。另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 15139《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的要求内容对DINA进行了理化指标、急性毒性和骨髓微核性能等试验,结果完全符合食品包装用增塑剂的要求。

   案例四、PC奶瓶

    2006年5月28日,央视新闻30分以及每周质量报告曝光了用光盘生产劣质奶瓶的报道引起了全国的轰动。劣质奶瓶主要是来自浙江义乌的“爱宝”、“哎琪尔”、“喜儿康”、“婴儿乐”、“亲心”等品牌。

    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4942-19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形品卫生标准》的要求对抽查的奶瓶进行了检测,(奶瓶中)酚的限量值不得大于0.05毫克每升。但是检测的样品值都达到0.09毫克每升,超出标准值近一倍。而重金属铅的指标更是超标200倍!(标准值为1ppm以下)

    酚和铅都是公认的有毒化学物质,一旦被人吸收就会蓄积在各脏器组织内,很难排出体外,当体内的达到一定量时就会破坏肝细胞和肾细胞,造成慢性中毒,甚至导致致癌。

    六、食品包装存在的安全隐患及解决对策

   (一)食品包装材料的分类及危害因素分析

    1、塑料制品以合成树脂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增塑剂、稳定剂、抗氧化剂等助剂,在一定的塑化条件下加工而成。食品包装常用塑料是聚乙稀(PE)、聚酯(PET)和聚氯乙稀(PVC)。

    1.1  主要卫生问题树脂本身无毒,但其单体和降解产物毒性较大。因为加工过程中加入一些助剂,或非法使用一些助剂(如一些PVC保鲜膜加入DEHA增塑剂),以及加工工艺和生产设备简陋,使塑料树脂中残留单体超量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可对食品造成污染,威胁人体健康。

    1.2  主要毒性物质:①苯被公认为致癌物质,但苯类是树脂材料的良好溶剂,它具有溶解性强,挥发速度快,价格便宜等优点,因此被广泛用于树脂的溶剂。在包装中主要用于复合包装材料粘和剂和塑料印刷油墨的溶剂。由于在复合材料和塑料印刷过程中苯类溶剂挥发不完全,包装材料或容器生产设备比较简陋时有可能造成苯类物质在包装材料中残留。食品包装过程中苯类物质渗透到食品中,会导致食品中含有苯。②双酚A是一种普遍应用在塑料食品包装中的化学物质,塑料食品包装中的双酚A在加热后可融入食品中。③酚醛树脂和脲醛中甲醛含量较高,塑料食品包装中的游离甲醛可融入食品中,有致癌作用。

    2、纸制品用于食品包装的主要是草浆和棉浆,由于农作物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稻草、麦杆中有农药残留,最终导致原纸受到农药的污染;采用回收纸重新造纸,油墨颜料中的铅、镉、多氯联苯等有害物质仍残留在纸浆中;在使用漂白剂对纸浆进行漂白时,有些漂白剂具有一定的毒性;纸着色剂中含有荧光染料加工所用的原纸或加工过程不符合要求,造成微生物污染。

    3、金属制品用于食品包装的金属材料有马口铁和铝,在与食品接触的内表面通常会有涂层,以防止食品中的酸性物质及蛋白质加热过程中产生的硫对金属的腐蚀。涂层是一种热固性塑料环氧树脂、过氯乙烯涂料、漆酚涂料等。涂料可在各种溶剂中的蒸发残渣、氯乙烯残留、游离酚、甲醛的残留。

    4、玻璃容器食品包装用的玻璃容器是以二氧化硅为主要原料,经高温熔融制成。在制作过程中加入的一些辅料毒性较大。用砷、锑作澄清剂,一些企业为了增加玻璃包装材料的光泽度,加入铅元素。

    5、复合包装袋是利用各种材料的特性,将不同材质的薄膜经湿法或干法粘和而成。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粘合剂、彩色油墨可产生有毒物质。

   (二)包装材料污染的原因

    1、包装材料或容器生产的不规范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的包装印刷生产企业生产技术落后,质量管理不规范,国家食品包装卫生标准滞后,监管不严,从而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存在。

    2、目前,国家食品包装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依据不足,管理不到位,使一些不法生产和包装企业有机可乘。食品包装行业发展快,现行标准欠缺,不够明确、细致,并且缺少某些重要指标。

    3、食品包装设计不合理,有的包装没有经过严格的科学设计和计算,造成包装达不到保护食品的功能。特别是有的食品企业过分强调食品包装的感官效果,忽视了食品包装的保护功能和卫生安全问题,因此无法阻挡环境污染物(如微生物、大气中的有害气体等)对食品的侵蚀,造成食品污染或变质,影响消费者的健康。

    4、食品种类和数量的持续增加,城市化和经济全球化对食品储存、食品运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因素使得食品包装用得越来越多;食品包装行业发展迅速、竞争激烈,生产企业在竞争中为了利益最大化往往忽视卫生安全问题,而人们对包装材料中某些物质认识不足,都会产生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问题。

    5、有的不法商贩、企业利用回收废旧塑料加工生产的劣质包装材料,再生塑料经过多次污染,必然对食品造成污染。

    6、国家对允许使用的原料做了规定,不允许使用的材料规定的不清楚,给不法企业提供可乘之机。只强调卫生指标和理化指标去判断包装是否安全是不科学的,对包装材料成品有毒物质的规定不明确。

(三)免检产品使企业对产品质量把关放松

随着“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等响亮的称号贴在企业产品的说明上,让很多原本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变化的企业放松了警惕,对很多易变的细节忽视了严格检查,造成企业产品质量出现问题,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目前三鹿以及中国众多奶制品企业存在的问题就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例证,对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的忽略,直接将企业送上了“黄泉路”!

七、解决食品包装安全问题的建议和措施

(一)加强管理,认真防范食品包装对食品的污染

1、国家应加强食品包装安全性防护性设计的规范性,同时加强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技术监督,大力提倡使用非苯类溶剂的粘合剂、油墨和涂料,食品的苯污染问题就一定可以避免。

2、健全食品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企业、非法商贩,杜绝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包装的行为。对违法者进行“惩罚性处罚”,最好对违法企业处罚实行“一次性破产”。

3、由于现行的国家标准已跟不上食品包装的发展,国家应加强对科研开发的投入,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食品包装标准和检验方法。

4、改进生产工艺,积极开发安全、卫生、环保的新产品。

5、取消产品免检制度的同时,加强对企业质检人员的监督培训,并定期考核。

6、对实施的市场准入制度(QS),加强监管力度,保障生产企业对消费者的质量承诺得以实现。

(二)加强社会宣传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1、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包装材料时,要认真阅读商品标签,确保是食品专用。

2、按照产品包装上规定的温度范围使用,如保鲜膜不要长期与食品直接接触。

3、加快推进各种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包装用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工作,从生产源头抓产品质量管理,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

4、加快成立食品包装行业协会,加强食品包装行业的企业管制,建立政府和企业、企业和消费者、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交流和管理机制。

(三)食品企业严格采购包装材料,切实执行食品QS要求

1、建立并健全企业的采购机制,认真执行采购评审,拒绝采购应获证而未证(QS)产品。

2、和包装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并定期对采购的包装材料进行检测。

3、对使用的包装材料,建立使用台帐,确保使用的包装材料和生产的食品能够对应起来,万一发现问题便于产品的召回。

八、“奶粉事件”反映出的问题:

这次“奶粉事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就是要质疑目前国内食品检验部门的工作,这其中是否有日常程序的漏洞,或者是有人在玩忽职守、甚至是收受贿赂。这次“奶粉事件”引发的婴幼儿肾结石在国内并非个案,发病时间也不是一天两天。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这些受到“污染”的奶粉可以在如此长的时间内、在如此广的地域内一路绿灯呢?这些受到“污染”的奶粉又是如何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的呢?这其中所蕴含的不仅仅是质量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的问题,而是在技术不断向“高精尖”方向发展的今天,如何更好的利用这些“高精尖”技术,构建一个长期有效的食品安全体制的问题。

三鹿奶粉被评为是“国家免检产品”,同时又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的荣誉称号。其“新一代婴幼儿配方奶粉研究及其配套技术的创新与集成项目”,在去年刚刚获得了由国务院颁发的2007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使三鹿成为国内唯一登上国家最高科技领奖台的乳品企业!但是,正是这个满载着荣誉和希望的企业,让我们深刻的认识到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要对这个关乎着我们生命的食品安全领域设立“免检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如果一家企业某种产品获得了免检资格后,在免检有效期内,一是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在内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二是在全国各个省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三是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数据,仅2007年全国就有1302家企业的产品获得“2007年度国家免检产品”资格。也就是说,企业一旦获得了“免检证书”,就可以高枕无忧的生产和销售,不必担心因质量问题而受到国家、省、市、县等各级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这样一来,企业必然会放松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产品的生产过程也就处于了失控状态。产品质量一旦出现问题,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和影响。

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督,《产品质量法》中作了具体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或者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早在199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印发了《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指出: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目前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正在举办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一律立即停止,并认真搞好清理整顿。并建议国务院责令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停止“国家免检”、“中国名牌”的评奖活动。但是,直到2008年,“国家免检”和“中国名牌”的评奖活动仍在继续……

更重要的是:“免检证书”导致了“高精尖”的技术和设备落得一个无用武之地的下场。早在2006年,担负着三鹿集团全部原辅材料、成品、外来样品检测任务的三鹿集团质检中心,就已获得了国家实验室的认可证书,实现了“一次认可,一个标准,一次检验,全球承认”的目标。我们很难想象这样一个拥有着国内领先技术的质检中心竟然对其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这个事实一无所知。是“免检证书”成为了这些不合格奶粉的保护伞,从而抑制了技术发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所以,取缔食品安全领域的“免检产品”,是一个保障消费者正当权益、一个促进技术发展、一个关乎人民生命安全的大问题。

九、食品安全对社会的影响

可以说,这次“奶粉事件”拷问了“国家免检”和“中国名牌”的公信力,对中国产品在亚洲,乃至世界范围内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家长会选择三鹿婴幼儿奶粉呢?他们都是冲着“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而来的。对于百姓而言,买名牌产品就是因为它的质量好,能够放心使用。况且这次事件发生在婴幼儿身上,不得不称这次事件是骇人听闻的。父母们为了自己的孩子可以付出一切,在挑选奶粉这个问题上也一定优中选优,真可谓是可怜天下父母心。但是,让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正是这个享有盛誉的“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竟然让全国几万婴幼儿患了肾结石。人民甚至叹息生长在中国的悲哀:外国人喝牛奶“结实了”,而中国人喝牛奶“结石了”!

经过这次事件,民众不仅对“国家免检产品”这块金字招牌产生了信任危机,更对国家质量监管体制失去了信心,这无疑对我国的质量认证体系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一个企业的成长是很多人付出很多年的努力才能换来的,而“国家免检”的公信力则是由无数个这样的企业,经过不懈的努力才换来的。作为企业,不仅应该对自己的品牌、荣誉负责,更应该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消费者的健康负责,而不是利用品牌和荣誉作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挡箭牌。作为质量监督部门,也应该用高度的责任心担负起质量监督的重任,不能认为发了“招牌”收了钱就万事大吉了,什么都不管了,这无异于是犯罪!

现在人们不仅要质问:现在究竟还剩下什么东西可以安全地吃进肚子里?三聚氰胺这个黑手,从最初的牛羊饲料市场开始蔓延,发展到今天,终于伸到了婴儿奶粉这个领域。我想数以亿计的中国人,不知不觉中,早已吃了好多年用三聚氰胺喂养出来的猪肉,牛肉,鸡肉,喝了很多年添加了三聚氰胺的成人奶粉,不知不觉中,都受到了三聚氰胺的污染。有没有谁做过三聚氰胺对人类健康长期影响吗?我想肯定还没有,因为谁都不会想到,一个国家几亿人,竟然会去吃这种跟食品风马牛不相及的塑料工业的原料。

相关乳品企业负责人表示,问题奶粉事件对中国乳品行业来说,无异于一场8级大地震。问题奶粉事件把目前中国乳品企业中存在的质量监管、行业诚信等问题完全曝光。消费者对乳品企业的信心动摇,乳品企业自身的诚信体系也受到了公众的拷问。

光明乳业总裁郭本恒认为,不管问题出在哪个环节,乳品企业都应该负有根本的责任,要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与错误。

这次问题奶粉事件对中国的乳品行业打击相当沉重,有人为上述三家企业的损失的初步统计为两个多亿。几位企业的负责人坦然承认,损失可能远远不止这个数。

这次“奶粉事件”使“中国制造”在世界范围内造成了全面、长期的影响。据媒体报道,目前在美国,很多的超市的食品货架上都显著的标示着“China Free(不含中国)”来告示消费者这些食品不是从中国进口、不在中国制造、不含来自中国的原材料,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欧洲、日本、东非、东南亚等国也均对中国出口或“中国制造”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发布了不同程度的限令。更有甚者,巴西政府已经决定禁止进口所有中国食品。

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成功举办,让世界重新认识了中国,重新识了“中国制造”。在经历了这次“奶粉事件”后,中国政府耗费大量的资金和全国人民齐心的努力所营造的国际声誉,几乎毁于一旦;“中国制造”在国际贸易中的谈判地位和筹码也急转直下。可想而知,这样一个能够长时间、大规模、集体向自己国家的下一代下毒的国家,又有什么道德和信誉可言呢?如此看来,是全中国人民、乃至是全世界的华人在为这次“奶粉事件”埋单。

十、结语

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食品产品的竞争已不仅仅是产品本身品质的竞争,包装安全也成为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问题,如何提高食品以及食品包装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已经成为政府、消费者日益关注的热点。提高食品包装安全必将为食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起到如虎添翼的作用,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同时,推动包装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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