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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文网
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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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举报人:张某某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3602020xxxxxxxxxxx
挂号信邮寄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xxxxxxxxxxxxx
电话:18707980315 邮编:333001
被举报人:福建省安溪县xxxxxxxxxxxxxxx
地址:安溪县xxxxxxxxxxxxxx
电话:0595—xxxxxxxxx
举报请求:
1. 请在法定时效内将书面是否立案通知函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举报人。
2. 如立案请在法定时效内将查处结果以书面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举报人。
3. 如查证举报属实,请依法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停止违法生产,召回已经生产销售的违法产品。
4. 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以及第九十六条规定,责令被举报人退回购物款159.6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596元,邮寄费31.5元,合计人民币:1787.1元。
5. 请贵局依法落实福建省2012年关于食品安全举报有奖的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6. 请贵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护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以及电话号码的隐私。
7. 请依法支持举报人的各项请求。
举报事实理由:
2012年2月8日举报人因生活需要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沃尔玛超市购得被举报人的《人参乌龙茶》四包,每包:39.90元,合计人民币:159.60元。购后回家招待客人,客人饮用后身体甚感不适,经咨询得知:1.人参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添加在普通食品里。2.QS4501 1401 0012 在QS查询官网上查询不到,涉嫌冒用QS标志。
被举报人产品配料中“人参粉”系“人参”研磨后的粉剂物,与人参是同类物质。“人参”是国家药典的药材,卫生部将其纳入药材和可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的范围,不能作为普通食品生产。2002年卫生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人参”为保健食品原料非普通食品原料。
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国质检执【2011】328号里明确规定对食品生产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以及在食品中添加药物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严重处罚。
综上所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来不断的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全国人大建议将食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由此可见重视食品安全就是重视国家安全。食品违法生产者利欲熏心,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肆无忌惮的生产违法产品危机社会安全,影响社会和谐,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望贵局务必重视,依法严肃查处。
善意提示:如遇地方保护,行政不作为,本举报人保留行政诉讼的权利,届时产生的一切维权成本费用将有不作为的部门承担。
此致
敬礼
举报人:张某某
2012-2-13
附:发票复印件一张,产品实物外包装袋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