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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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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景德镇妇幼保健院对患儿死亡担责 被判赔偿其家属11万余元 中国企业报、中国企业新闻网江西频道10月12日景德镇讯 患儿在医院就诊后死亡,院方却提供不了任何护理记录。日前,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医患纠纷,法院判决院方赔偿患儿家属各项经济损112249.79元。 事件回放: 患儿因病夭折质疑院方篡改病历 2010年12月3日,对于江西景德镇的吴女士来说,这是一个悲痛的日子。就是在这一天,她永远地失去了出生刚满3个月的儿子。 因病夭折的幼童小淞是吴女士所生的双胞胎中的老大。2010年11月30日上午8时40分,吴女士发现小淞不停地哭啼,伴有腹胀肚痛病况,遂将其送往景德镇市妇幼保健院治疗。经诊断,院方确诊其患有肺炎、先天性心脏病,后有被疑诊同时患有“白血病”、“败血症”、“肝脾肿大”等疾病。 同年12月3日上午,医院对小淞下发了病危通知书。征求家属同意后,小淞被送往南昌抢救。当时与120急救车随行的有院方的主治医院及护士长。然而就在转院途中,在乐平境内,医生患儿小淞永远停止了呼吸。当时主治医生询问了吴女士如何处理,吴女士决定将小淞遗体送往景德镇银坑坞目的埋葬。随即,车上的主治医师及护士长离开了救护车。 12月6日,吴女士带着双胞胎中的另一名小儿子到该院检查出患有丙肝阳性,而在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却得出了一个完全相反的结论,小儿子为丙肝阴性。据此,吴女士对小淞的死因产生了疑问,小淞是否因误诊导致延误治疗而死亡。 当日下午,吴女士到景德镇妇幼保健院封存了小淞的就诊病历。在此过程中,吴女士发现2010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下午6点之前无护理记录。此后,景德镇医患调解中心调解过此案,但双方始终没有达成协议。于是,吴女士将景德镇妇幼保健院起诉至法院。 庭审焦点: 院方是否存有医疗过错 今年年初,景德镇市珠山区人员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出具了一份小淞的出生证明,证明患儿出生时健康状况良好,并不是院方所揣测的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败血症等疾病。代理人称,被告方的主治医师和护士长均未告知原告应享有的权利(可以申请和放弃尸检),最终直接导致超过尸检时效,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侵犯了患儿及家属的知情权。 同时,患儿小淞在就诊期间,院方在2010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下午6点之前无任何护理记录。对此,代理人认为被告涉嫌篡改病历,想隐瞒其就真行为过程中出现的过错。 综合上述理由,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3000元医疗费,赔偿死亡赔偿金333140元,原告支付丧葬费20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99884元。 被告律师则辨称,在患儿死亡后,原告并未与被告发生任何争议,也未对死因提出任何质疑,故原告提出侵犯患儿及家属知情权的说法不成立。被告律师就原告所举证出来的住院治疗病历的复印件的真实性表示异议。同时认为,被告在医疗行为中没有任何过错,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法院判决: 医院存过错应担死亡责任3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虽就原告方提供的病历复印件的真实性表示异议,但对小淞在被告处住院治疗的事实未予以否认,故原告之子与被告的医患关系应予以确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该起医疗纠纷明确表示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原因是双方对共同封存的病历的真实性存有异议。 原告方在庭审中举证了复印的小淞病历中的护理记录单和临时医嘱单,经比对护理单中2010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下午6点之前无任何护理记录,被告虽存有异议但未加以反驳,故推定被告在诊疗中存在过错。 2011年8月30日,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对患儿死因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112249.79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请求。 截至发稿时,记者获悉,原告吴女士已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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