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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关于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虚假广告罪的控告信
控告人:王海东热线 网站: http://www.wanghaidong.com
电话:13916812315 电子邮件:shanghai12315@139.com
被控告人: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 法人 : 张大钟
电话:电话8009888000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98号1602室
控告理由:涉嫌触犯虚假广告罪
控告请求:
依法对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立案侦查,同时按规定将办案结果回告控告人。
事实和理由:
被控告人在其所属的东方电视购物等频道,长期、大量发布虚假广告,其范围较广,影响较大,严重扰乱了广告管理秩序和正常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广告受众因虚假广告宣传遭受经济损失,而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却因虚假广告行为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
被控告人的行为涉嫌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建议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以涉嫌虚假广告罪对其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控告人依法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依法涉对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立案侦查,同时按《公安机关办案公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将办案结果回告控告人。
控告人:王海东热线
2012年2月7日
第七十五条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