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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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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一边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在质检总局臭名昭著的100号公告出台后的“口水乱飞”,一边是卫生部对于修订食品标签通则标准的无动于衷。
终于到了2010年4月6日,卫生部开始了蜗牛式的征求意见,任凭消费者千呼万唤,再无下文。
2010年11月25日,赵正军以“购买食品标签多无贮存条件和食品添加剂未标注通用名称向有关机关进行投诉,因经营者对此有不同理解,故实践中争议颇大”为由,向卫生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其公开“新的食品标签标准2010年4月6日征求意见后都征集了哪些宝贵意见、如何修改以及何时出台等事项”。
卫生部未答复。
2011年3月5日,赵正军向卫生部申请复议,请求责令卫生部对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予以答复,3月21日,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作出答复称“申请事项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3月22日,卫生部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称“我办于2011年3月15日收到您要求责令卫生部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查,针对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已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答复。特此告知。”
5月12日,赵正军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卫生部的行政复议告知书,判令其作出复议决定。起诉书认为,《食品安全法》实施即将两年,《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征求意见也一年有余,被告却迟迟不将新的标签标准出台,如此工作效率,实属漠视食品安全,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在赵正军的穷追猛打中,5月14日,卫生部通过媒体发布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等四项新的国家标准。但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竟规定,该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12年4月20日。
11月14日,赵正军收到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书:“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针对原告赵正军的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担”。
2644号卫生部败诉案例,也是赵正军在食品安全行政诉讼败诉级别最高的行政机关,诉国家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两案,一中院一审驳回,目前尚在二审。
北京一中院的2644号行政判决书,标志着北京市中院乃至高院对于依法行政和食品安全这些关乎民生的审判理念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