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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爱不遂连杀27刀---云南省高院将此案改判为死缓

已有 1948 次阅读2011-7-22 23:26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因家庭琐事将同村的19岁女子王家飞击昏后残忍奸杀,又将她3岁的弟弟倒提摔死,还用一根绳子将姐弟俩的脖子勒紧……手段极其凶残。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件引起轩然大波,许多人愤怒、质疑。有人出来解释说:“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本人不是学法的,虽觉有骨鲠在喉却不敢妄加评论。可是,还没等心情平静理智恢复,一个“李昌奎案”的翻版又浮出水面……
2008年,在昭通卫生学校上学的21岁女孩吴倩,因不答应男子求爱被一名叫赛锐的男子活活刺了27刀不幸身亡。2009年5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随后,被告人赛锐提起上诉,云南省高院将此案改判为死缓。
死刑与死缓,一字之差,区别可大了去了。为了弄明白,我还专门在网上查了查。解释如下:
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处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也就是说,死刑肯定就拉出去毙了。判处死缓呢,两年之内没有故意犯罪的,就改为无期或者更轻的有期徒刑了。死不了了。
我不禁想,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所以,法律应该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是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工具。惩治一个罪大恶极的杀人犯,老百姓高兴一下怎么了?说明法律维护了他们的利益体现了他们的意志,不可以啊?非得愤懑不平抑郁而亡才行啊?咋就见不得老百姓高兴呢?!
司法机关慎杀、少杀,充分体现了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我严重支持。可我觉得,如果是过失杀人,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还可以理解。可对穷凶极恶罪大恶极的罪犯网开一面,我无论如何也扭不过这个弯儿来。对他们宽容,对他们所谓生命权的尊重,我觉得是对死者及其家属的极不尊重!
两级法院审判的差别之大,让我对我国的法律产生了迷惑和担心。一是怕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二是怕给腐败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再审的过程谁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坏人不可怕,哪朝哪代都有。可怕的是做了坏事还老惦记着光明正大冠冕堂皇。那样的话,老百姓真的是冤死也没处说理去了……
正义何在啊?

求爱不遂就可以连杀27刀吗?

因为同样手段残忍,所以社会舆论很自然的将李昌奎案与药家鑫案进行对比,并将后者称之为“赛家鑫案”,这反映了一种最朴素的公平价值观念:同样事情,应同样对待。而这一最简单、最朴素的公平价值观其实也是最基本的司法原则。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不过,社会舆论将李昌奎案进行对比的时候,大概没想到做出李昌奎案判决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是遵循着“同样事情同样对待”的原则来行事的:原来在李昌奎案之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做出了堪称李昌奎案复制版的赛锐案判决。根据该判决,因为求爱不遂,就对受害人连杀27刀的、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的赛锐,改判死缓。(2011年07月21日云南网:云南现翻版“李昌奎案”:残杀女子后省高院改判死缓,作者:刘玲)

根据上述所引媒体的报道,被害人吴倩21岁,是云南省昭通卫生学校的学生。该生在校期间属于优秀学生的范畴,一直担任班长、学生会成员。学习刻苦努力,每个学期都能拿到奖学金。吴倩有自己的男朋友,不过一个叫赛锐的人也在一直追求吴倩。2008年6月18日下午,赛锐将吴倩约到咖啡厅,称要做个了断。当吴倩说明不喜欢赛锐后,丧心病狂的赛锐竟对吴倩连刺27刀。尽管期间吴倩抱头哀求,但丝毫没有令赛锐终止自己的罪恶。案件发生后,引起当地社会的极大愤概。昭通卫生学校请求公检法司各职能部门利用法律手段严惩凶,昭通市认识吴倩的700余名老师、学生及吴倩所在村的父老乡亲,也联名写下请愿书。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赛锐“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不应从轻处罚”,判处其死刑。

不过案子到了云南省高院却“峰回路转”:2009年11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鉴于赛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情感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对赛锐可酌情从轻处罚。由此撤销一审死刑判决,改判死缓。

尽管发生在李昌奎案判决之前大概一年半左右,不过判决的理由却是惊人的相似:自首、情感纠纷。难怪乎网上有人惊呼这是李昌奎案的复制版,不过准确的说,李昌奎案是赛锐案的复制版。

以情感问题作为替犯罪分子开脱的理由,云南省高院的理由大概是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9月中旬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这个决定第二条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不过该决定第一条还强调,正确处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与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的关系。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显然对于上述最高院的决定,云南省高院的部分人士进行了“因地制宜”的灵活执行。首先,他们把因婚姻家庭引发的纠纷,扩展到因情感问题,在云南高院的法律人士看来,求爱不遂,也算是情感问题,情感问题也就是婚姻家庭问题。这个逻辑在我听来感觉好怪怪呀!其次,他们忽略了该决定第一条强调“充分考虑社会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把社会公众当成了观念落后的愚民,对于他们的意见可以忽略不计。

尽管赛锐案受害人家属称赛锐家人称可以用钱摆平一位农村姑娘(吴倩家是农村),不过因为证据,我们不好断言该案背后有腐败问题。不过,我很欣赏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维习的观点,李教授认为,如果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没有出入,对性质的认定出现这么重大的偏差,不能简单归咎于业务素质的差距,而是主观导向的问题。

转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057c6f0102dr39.html?tj=1

“赛锐改判死缓”背后有无“权钱灰幕”?

 因李昌奎案重新审理,云南吴倩被害案重新引起关注。2008年,在昭通卫生学校上学的21岁女孩吴倩,被一名叫赛锐的男子活活刺了27刀不幸身亡。案发后,吴倩的父母没睡过一个好觉,他们希望凶手能得到法律严惩。2009年5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随后,被告人赛锐提起上诉,云南省高院将此案改判为死缓。吴倩的父母对此近乎绝望,他们为此四处喊冤申诉。(7月21日《都市时报》)消息一出,理性的驳论分析,非理性的冷嘲热讽,纷纷数落着云南省高院的“葫芦僧判葫芦案”。不过,在笔者看来,条分缕析的法理与入木三分的情理之外,首先需要搞明白的恐怕是云南高院内部有没有坊间传言的“赛锐亲戚”的事实?有没有“花钱打通各个环节,摆平事件”的存在?换句话说,赛锐改判死缓背后有无“权钱灰幕”?
这种担心并非空穴来风,比如,传言中赛锐家本身“经济条件不错”,吴倩的母亲张绍琼复印资料时听到赛锐那方说,“花上那么点钱,让省高院改为死缓。再过两年活动一下就出来了。”更诡异的是,张绍琼夫妇并不知道云南省高院何时开庭审理此案,判决书事隔半年后才拿到,其找到省高院要说法时,听到了匪夷所思的“赶紧回去,交代昭通市中院,从经济方面给他们提供一些帮助。”
行凶者家庭富裕、背景优越,而后花钱消灾、打通环节,最后一纸判决、顺利开脱。司法者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错判冤判,从偶然曝光的若干个案中,不乏这样的“历史版本”。正因如此,司法判决屡屡遭遇公信危机。一项人民网共有6434人次参与的“影响司法公正根源”的调查就显示,67%的投票者认为是“司法腐败,权钱交易”。而本案中当事人殷实的家庭背景和口出狂言的肆无忌惮,以及省高院秘密判决、撇清责任的事实,似乎契合了“权钱交易”的某些要素。
当然,就这样贸然推定“赛锐改判死缓”背后有“权钱灰幕”或许太过于“武断”。事实上,让公众相信法官的清廉不苟、公正刚毅,理解作奸犯科者“罪得其刑、罚当死缓”并不难。一是把主审法官的身家底细交代清楚,并且提高司法的透明度,说明所从法律依据,公开以往审判细节,用实打实的诚意回应民意舆情;二是对行凶者的家庭背景,有无行贿做个彻查,告知民众。
遗憾的是,就目前而言,这一切还似乎“宛若天机”,没有官方权威发布,公众只有在“经验逻辑”推理、阵阵传言中过日子――公意有时就是这样,你越模糊,它越相信;你越遮掩,它越好奇。在事实明了之前,一切还在“你猜你猜你猜猜猜”的游戏中,民众就会对司法公权做“无赖假定”:假定你贪污了,假定你受贿了,假定你徇私了,假定你把司法公平规则下的“判决”当成了反哺行贿者的“报酬”。
法律自有法律的道理,“赛锐改判死缓”结果的是非对错终会大白,但显然,只有程序、实体正义存在,目的正义才比较可期。就目前而言,首先需要厘清的是这个改判背后有无“权钱灰幕”、不当交易。――可以预见的是,民意喧嚣到这个地步,即便“死缓”这个判决结果暂时来不及“理性转身”,但只要能证明“水源的清白”,起码会最大限度地赢得民众的理解与尊重。也会让司法这条代表社会公平正义的防线不至于消弭公信力

转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3656fe0102drj9.html?tj=1

 

从“赛家鑫”到赛锐还有什么不可赦?

21岁的女孩吴倩双手抱头哀求,但赛锐根本不管这些,他骑到吴倩身上,连刺27刀。吴倩喉管被割断,头部只有一点皮与身体相连。最终因心脏、肝脏、肺部、腹部、背部等多处受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据7月21日人民网)

和刚刚在网络上大热的“赛家鑫”李昌奎的的案子几乎同出一辙,犯下此等滔天血案的赛锐在一审判决时,判决的理由也是“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而“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是在云南省高院二审时,却是“本案系情感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对赛锐可酌情从轻处罚。”“撤销原判量刑部分,判处赛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又是一个杀人恶魔的性命被保住了。这回那位被奸杀的王家飞姐弟在地下不孤单了。又一位冤魂女孩吴倩与其相伴了。

李昌奎的案子已经众所周知,按照李昌奎犯下的罪行,不管是从我们传统的“王法”观点,还是从现在的法律条文来说,李昌奎都属于那种十恶不赦必死无疑的恶徒。地方法院初审时几乎也毫不犹豫的判处了李长奎死刑。这不管让王家飞的家人还是社会多少得到了一点安慰。但是云南法院的二审判决让人们的心一下子冷到了冰点。也是“有自首情节”,死刑改判了死缓。让社会一片质疑、嘲讽甚至漫骂时,云南高院的官员还出面大言不惭的表示,此判决会成为十年后的标杆。一个标杆里出去了,现在又故伎重演,这个赛锐杀人的其残忍程度几乎令人发指。其良知丧尽,人性灭绝。还是这个高院,还是刀下留人。这难道还是为了给十年后立标杆?

我们社会需要宽容,我们的法律更需要人性。但是国家的法律有底线,公众和社会的宽容更是有底线。而不管是李昌奎还是这个赛锐,他们的罪行和手段不仅已大大超越了法律可以容忍的底线,更大大超越了社会可以宽容的底线。甚至可以说人们从他们身上也根本无法找到哪怕一点可以饶恕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有做到严惩他们,才能告慰死者,为社会伸张正义。也才能平息众怒,彰显法律的威严。而法律如果突破人们容忍的底线,甚至法律本身的底线而对待罪犯,那就不是包容而是纵容。其损害的不仅是公众和社会的尊严,更有法律甚至是国家的尊严。

我们需要少杀和慎杀。但是少杀慎杀并不是不杀。这也是我们国家至今还没有完全废除死刑的根本原因。对于像“赛家鑫”、赛锐这样一些恶贯满盈、十恶不赦之徒,必须经常搬出“狗头铡”伺候。而事实证明,在现阶段死刑不仅最具威慑力,最能够警示社会,也是最能够彰显公平正义,大快人心。也是其他任何一种惩罚所无法取代的。而从“赛家鑫”到赛锐,让人仿佛产生了这样一种错觉和怀疑,我们的死刑废除了吗?或者云南是不是已经废除了死刑?如果没有,李昌奎、赛锐都可以免死,还有什么罪行不能赦免?赛锐的家人曾放言:“花上一亿元,没有摆不平的事”。尽管我们不愿意去想,但事实在这里摆着,人们又怎么不去质疑和猜测?

转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ec52d70100u06d.html?tj=1

转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b9cb2270100stfp.html?t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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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方初 2011-8-14 08:01
求爱不遂连杀27刀---云南省高院将此案改判为死缓
-------糊判,忽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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