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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虎和海明一样不熟悉联邦法庭程序

热度 1已有 4054 次阅读2011-6-19 11:16 分享到微信

首先,莫虎发动议要求法庭撤诉,但是他的动议(#28)不是动议(Motion)本身, 而是动议告知(Notice of Motion)。

动议告知是州立法庭的做法,不是联邦法庭的做法。在州立法庭,律师向法庭递交动议之前要先向对方律师递交动议文件,这个时候是不用向法庭递交动议的,而是只需要递交一份动议告知(Notice of Motion),意思是让法院知道我现在发动议了,等待对方律师的回应。等到对方律师(13天之内)发回回应文件(比如反动议,或同意,或不理会)之后,再把动议和回应文件一起递交给州立法庭。

联邦法庭不一样。联邦法庭没有动议告知这一说。谁想发动议就直接发到法院。由于从2006年之后,所有联邦法庭都改成电子文件递交方式,律师坐在办公室通过计算机就可以把文件发到法院数据库里。法庭文件受理网页设计的非常方便,发动议就选择Motion键(from the push-down menu),发备忘录就选择备Memorandum忘录键。

方便的计算机省去了律师们惯常用的信件说明(cover letter)。但是,不论是海明还是莫虎,似乎都不适应计算机,都在怀念用信件说明(cover letter)的方式发动议。这就是为什么海明发动议(Motion)发成申请信(Application),莫虎发动议(Motion)发成动议告知(Notice of Motion),看来他们半斤八两彼此彼此。

再者,联邦法庭规则12(b)(6)根本用不着提出恶意(frivolous)诉讼。莫虎想一口吃成胖子,用第六条-指控无根据来达到指责对方恶意诉讼的目的。但是第六条“指控无根据”和“恶意诉讼(frivolous)”无关。撤诉动议和恶意诉讼判定是两个步骤。莫虎来个“根据庭规12(b)(6)要求撤诉恶意诉讼(First Motion to Dismiss case as frivolous pursuant to FRCP 12(b)(6))”本身就是法理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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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8 个评论)

回复 wangwang 2011-6-19 17:52
To: 艾艾 你曾经说:
这个是假冒的岳博士,由海明的说客假扮的。
岳博士的博客在这里:
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ydx/

不是假冒岳博士,人家是贝壳村里经常挨砖头的“美人蕉”女士,不过现在变了性,成了男士。不管是何种性别,反正就是胖子的秘书。
回复 他乡风云 2011-6-19 13:46
To: piaoping1 你曾经说:
你是cannaa吧?我是piaoping. 你的点评很到位,看来这些律师们都还在积累联邦法庭诉讼经验中。大哥莫说二哥,两个都差不多。
那你也来点评吧,莫虎的附属文件memborandum in support of Motion 2 dismiss在这
http://www.scribd.com/doc/58245742/11-02870-30
回复 艾艾 2011-6-19 13:39
To: jimmyzhang1963 你曾经说:
岳先生?
这个是假冒的岳博士,由海明的说客假扮的。
岳博士的博客在这里:
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ydx/
回复 piaoping1 2011-6-19 13:25
你是cannaa吧?我是piaoping. 你的点评很到位,看来这些律师们都还在积累联邦法庭诉讼经验中。大哥莫说二哥,两个都差不多。
回复 他乡风云 2011-6-19 12:23
莫虎发动议要求法庭撤诉,但是他的动议(#28)不是动议(Motion)本身, 而是动议告知(Notice of Motion)。http://www.scribd.com/doc/58241827/11-02870-28
回复 jimmyzhang1963 2011-6-19 11:43
岳先生?
回复 yuanye8848 2011-6-19 11:28
没看你胡诌,你看你标题就知道你这垃圾又出来了...
回复 GOUP律师 2011-6-19 11:21
原告和被告没请你做律师真是亏掉了,是不是啊,美人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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