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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上法下的二律背反

已有 2231 次阅读2015-11-15 20:55 | , , 法下, 法上 分享到微信

法上法下的二律背反     杨十郎

康德哲学提出了一个“二律背反”的问题,即两个相互排斥而又被认为是都同样正确的命题之间的矛盾。如:世界的始因是存在着的,世界的始因是不存在的等等。这个命题恰好与今日中国的现实相吻合,姑且一议。

我们强调中的强调,坚持中的坚持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如果没有党的领导或忽视了党的领导我们的社会主义就什么也不是了。反应在“法治”的问题上,习近平说得更为明显:“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简而言之,党的意志就是国家意志,党的法就是国家的法。习还说“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

一句话,“党治”就是“法治”,党在“法”之上。如果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这样表达显然就有背“共和国”的规范,也就为大大小小的党委书记违法张本,为在党的旗帜下的违法犯罪大开绿灯。事实上,我们也在“法”的名义下处治了不少党委书记、党员,但也存在着党委书记强奸不判刑(《南方周末》1997919:《书记强奸不用坐牢》)、《煤管站长截留公款上亿,挪用过半只受党纪处分》(《南方周末》20081116日)的若干案例。打着党旗或曰在党的旗帜下贪腐绝对不是个案。十八大以来倒下的一百位高干包括副国级、部省级都表明一个事实:他们都是党治下的一方诸侯,握有大权,在一个部门、一个领域他们说了算,他们高踞于“法”上。如果不是中央巡视组光临,“法”能奈他何?中央巡视组未到之处,没见有官员主动自首就范的就再明白不过了。

党在“法”上是不言而喻的硬条款,是党理所在。

另外,《宪法》第五条:“各政党(按:当然包括共产党)和各社会团体······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又表明党在“法”之下。在中国历史上找个参照物,一是熟语“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是战国时有名的法家商鞅,《商君书》有一篇《壹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致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按:即国法)、犯上者罪死不赦。”这就相当于打老虎无上限,管你是中常委、将军、部长、省委书记、省长、市委书记、市长······犯了国法一律处治不宽免。

又在“法”上,又在“法”下,矛盾突显,怎么求得平衡呢

它的平衡,只有在会议上,只有在文件中。“法上”“法下”这一对凭“媒妁之言”硬凑合的冤家,他们的“蜜月期”始终是勉强的,和谐的家庭仅仅是一个梦想。

或者,小是小非、小党员、与权势人物无牵绊者,“法治”一下(党在法下);大是大非,或与权势人物有重大关系者,放他一码(党在法上)。

十八大以来落马的副部级以上的高官,并不能作为“党在法下”的佐证。因为这是先“党治”而后的“法治”,“法”并没有这样大的威力。还是“法”在“党”下。

表现得范围最广的最普遍的“党在法上”是:以党治国,以党代政。

或者,在“法下”是表面文章,让人看的,“法上”才是其实质。《宪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不是“党军”,但我们的领导人都说军队首先要忠于党、党指挥枪。这不就改变了军队的性质么?把国家的军队变成了党军。

在“法”的实践中,因为有这么一个“党的领导下”,判案能独立得了么?一旦遇着大案(关涉到当权者、重大利益集团者)法官要结论,你不向党委、党委书记汇报一下,征求一下意见还叫在“党的领导下”吗?这“法上”“法下”就立刻鲜明起来。据政法系统内的官员言说,“冤假错案有百分之八九十是党委办案的结果”,“有些案件已经依法作出了判决,政法委书记一个电话就可以推翻。”(《杜光文存》第41辑)

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但“首要标志是王在法下的过程”,“在英国,法治首先意味着普通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不受强权的影响,排斥政府内的随意性和特权,排斥政府内部有广泛而又可自由裁量的权力。”(《南方周末》2014,11,27“大参考”:艾伦·麦克法兰《法治为何重要》)如果英国法院在判决某案时,忽然接到女王一个电话或工党、保守党的党魁忽然来一个招呼,这英国就不成为现代化的英国了。英国女王与各政党都在“法下”,这才构成英国民主的基石,英国公民才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豪,这才是真正的制度自信。

康德的“二律背反”趋向在导致不可知论,共产党的“法上”“法下”的“背反”则导致我们始终缺少“法”的尊严,司法女神始终处在特权的阴影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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