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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天价过路费案件的存在问题
禹州农民逃脱过路费这个案件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件,三百多万过路费造成的损失判处无期徒刑,如何看待这个案件?
这个案件量刑过重,和贪污比较。
1,首先,这个案件主犯罪犯主观意识中认识上存在偏差,认为逃脱过路费仅仅是逃费行为,没有过大的社会危害,所以罪犯没有过大的犯罪意识,不完全属于主动犯罪。其行为可能存在一定这样社会信息盅惑作用,而国家没有确证明宣传逃脱路费是一种严重犯罪。
2,其次,这个案件虽然造成名义国家损失严重,但实际损失大大缩小。高速公路具备一般公路的属性,是国家投资修建社会服务性工程,其服务性质没有改变,资金一般为税收或者贷款,但这样贷款主体依靠主要责任不一定公路收益,国家财政也负担贷款归还责任,所以,高速公路的一般社会服务性基础设施性质没有变,虽然还存在一定商业性质。所以,虽然,这次名义逃费非常严重,但实际造成公路收益影响不是很大,因为高速多余一条车不会影响增加其他车的,而这个人所造成高速公路实际损失为养路费的损失,这是实际损失。
如果以名义逃脱过路费计算,军队车辆领导利用公车出游旅行都应该承担损失责任,尤其是中央军委和地方军委,这些军事车辆都没有交纳费用的程序,但这些车辆相当一部分不是军事训练和军事任务或者军事调动,而是行政机关领导私人用车或者公务旅行用车,这些用车实际也应该属于计费行为:虽然为军车,但这样行为不存在军事性质。
当然武装警察的用车存在这样特殊待遇。警察用车是否一样存在这样特殊待遇?如果存在应该从上到下开始梳理调查!司法机关违反法律效果和后果更为恶劣!
如果从严判处这个行为,那么军队首先开始一次自纠自查,查办可以自由调动使用车辆的军区领导以上军队领导,对于违反法律和行为一样承担责任。我们国家法律不是针对贫民和没有势力的弱势群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属性。
3,对于假冒军车的行为依靠国家的处罚处罚。因为这个车挂有国家明确规定的军车牌照,存在客观可靠的假冒行为,这和穿个绿裤子诬陷军服行为存在个别的区别,区别军队的最基本的标记是军队特异性标志,当然军队爱好者存在这样喜好,但这样喜好和国家正规军队标志存在明显区别,并且没有造成军队行动任何干扰,不属于明确犯罪和违反社会的行为。正如军训和一些单位半军事化管理一样。这个人军车牌照对军事行为没有任何影响,这属于一种违反社会管理条理的行为,应该做出一般性处罚可以结案。
综合上面观点,这个案件判刑过重,对整个社会法律体制公平是一种颠覆,所以必须慎重审理,我们国家法律人人平等,而不是对高官网开一面,拿百姓开涮的那种没有基本法律性质法律,所以,这个案件必须重新思考!
和一般性逃税比较,逃税400万叛处无期徒刑的有什么?和贪污比较,贪污400万的叛处无期有没有?而贪污出现在400万,造成国家损失可能最少一倍以上。而和逃税比较,逃税行为基础是存在一定收益,而这个人没有这样收益,他造成犯罪事实根本原因是认识不足,这就和国家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原因,在高速公路上看见宣示逃脱过路费是一种犯罪的行为吗?没有,一般人认为这仅仅是一种不道德行为,所以,在过路费不具备税收性质下,国家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问题,所以,这样罪行责任让这样一个人承担并不合适。所以,个人认为这个处理低于逃税行为,处罚应该在个人可以承受和足以警戒的经济范围内进行,完成社会主义法律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性质和属性。
而一些外行愚蠢学者在公开大众媒体这个事件冷漠和敌对性攻击是一种人性冷漠,是一种金钱麻痹,是一种落井下石、自私恐慌的结症所在,是一种没有水平而狂妄叫嚣愚蠢行为,这个事件必须法律工作者以法律的责任感和义务感和学术高度来分析看待,以提高我国法律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做出自己努力!
这是个人意见,提供给同仁思考!
原发百度个人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