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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的法院的本质属性

已有 1198 次阅读2009-9-23 20:30 分享到微信

关于的法院的本质属性

――和王胜俊同志商榷一个基本学术问题

学习和阅读了最高法院院长阐述的关于人民法院的基本属性是人民性的观点,(原文见于新华社),个人队我国的社会主义法院的基本认识谈论个人看法。

首先法院是一个依法办事的执法机关,法律是有法律效应和法律内涵的法律,这不等同于国家军队管理和社会管理,司法领域有司法领域的属性,不能混淆职责和权利任务,这是法院工作的基本认识,连法院是干什么都不知道?那么从事什么法院工作?法院不是清洁员卫生工的主要工作单位,是国家主要的司法机关,这是需要首先澄清的一点。

如何认识法院的人民性?王胜俊同志认为这个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当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确实决定了政府的属性,也决定了立法机关的属性,但立法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不能连自己的职责都搞不清楚,就是来管理法院吧?所以说,司法机关的基本属性应该按照立法法律的标准来完成自己的职责。人民的意志到立法必须经过程序正义的审核,不是将民众抗议就是法律来执行的事情,所以,按照王胜俊的“人民性”来说,人民性必要经过国家的合法性验证和检验后才能成为国家的法律,所以,“人民性”和法院的工作还存在距离和差别,那就是经过程序正义的合法性检查的人民性才具有法律效应,所以说,人民法院的基本属性应该是合法性,其次是人民性,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是法院,而人民是一个修饰词,不是一个关键属性词,不能混淆基本的法律内涵。正如男性的基本属性是人性,而不是男性,男性是特征,不是基本属性。

从历史角度来说,国家宗旨一直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但司法机关依然按照职责办事,并且,国家法律制度一直是完善进步的,不是墨守陈规,故步自封的,改善缺点和改正错误和发扬优良传统结合在一起的,法院工作在坚持好的好的传统性的时候必须要有跟上时代进步,不能落后,更不能反动。

人民法院的基本属性是什么?如果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究”来说首先是合法性,其次是公正性和正义性,再次法律尊严和强制力。合法性就是人民的意志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程序合法性检验才能成为法律,请问我国的所有法律难道不是这样产生的吗?其次是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经过民众投票来解决问题,虽然外国存在陪审团问题,但一般陪审团所解决的问题仅仅是一般性纠纷问题,最后必须经过法院法院的检验。对于正义性和公正性来说,必须坚持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结合,不是将法院审判放到集市上来进行审判的事情,那样公开,但那样可以严肃的辩论吗?其次是法律的强制力,如果法律认定政府存在违法问题,必须依法办事,追究责任,而不是对民众口口声声讲人民性,遇到政府违法畏缩不前,这样能取信与民吗?不能?能有法律的尊严吗?不能,法律的基本属性还必须强调法律的强制力,法院不是服务机关,不是理发店,这是认识法院的基本属性最重要的内涵。

所以,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属性是立法机关授予的司法特权,是国徽象征的国家司法权利,不是民意代表机构,不是投票机关,所以,用单纯人民性来定义司法机关属性还存在很大的理论偏差。

那如何处理人民性和司法机关之间依法办事的差距存在的矛盾?首先要依法办事,这样才能取信与民。其次是做到司法基本职责,保证司法的不缺位。口口声声讲究法院的人民性,但百姓矛盾法院置之不理,上访事情到处发生,请问号称的人民性在那里?所以,保证如何司法解决问题的地方司法不缺位就是最大的“取信于民”,再次是法律的公正性和强制力,任何违法的事情,不论关系到任何人任何机关都需要依法办理,不能一看是政府,就躲避,一看是其它司法机关,就阻碍,一看的关键人物,就压制,这样的法院还有人民性吗?没有。所以,坚持了法院合法、依法和法律尊严的话,法院才体现了真正的人民性。现实中只有体现法院“合法性、依法性和执法的公正性、法律的尊严和强制力”的基本属性的法院才具有人民性,而不是口口声声大会上讲人民性就是人民性,两者存在很大的现实距离。

法院不是需要工具化和边缘化的机构,和政府职责不一样,政府职责是经济建设,而法院的基本职责是司法建设,要是法院尾随政府也来管理经济那还是法院吗?难道落后地区的人民都有罪吗?所以,法院工作更不能滥用职权,更不能自己违法办事,一个违法办事的机关还是法院吗?!

法院管理那不是破棉袄一披,博士秘书的发言稿一读就可以管理法院的那样想当然的事情,还需要基本的法律理论和基本法官素质。其实,对于王胜俊同志本人素昧平生,长和父亲单位原来厂长很像王院长素无恩怨,只是想将我国人民法院的工作做的更好,才在这里发表个人的看法,有缺点希望同仁和王胜俊同志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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