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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假期补课属于“商业贿赂”的法学思考
据《兰州晨报》转载消息和网络证实,关于衡阳假期补课属于善于商业贿赂的事件如下:
新华社长沙7月27日电湖南衡阳市教育部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规定教师在组织学生补课中收受好处的以商业贿赂论处。衡阳市规定,各中小学一律不得自行组织或假借短期教育培训机构名义组织学生上任何培训班。已经组织的,除高三年级外,均应在通知下达后立即终止,并退还学费。违者由教育局纪委、监察室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教师在发动、组织学生补课中收受短训学校好处的,以商业贿赂论处,违反《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注销教师资格。
有《湘江评论》网民评论认为这不属于商业贿赂,因为行贿房作为家长和学生不尽然合适,同时,商业贿赂因该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监督检查”,数额较大者由司法机关来完成,所以即使属于商业贿赂,也不属于教育机关来管理。简单的评论介绍是这样,存在出入搜索原文为准,这里提及的原因是申明观点无抄袭性而已,本人对评论基本上持有相同观点,这里说说不同的意见。
假期补课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个人认为属于有偿服务行为,教育行业不属于商业,虽然存在一定的商业模式倾向,但依然属于服务行业,就像大学教育存在收费问题,但属于服务领域,和商业性登记在工商机构的商业摊点存在一定的根本性的区别,所以,这和工商行为无关。对于假期补课,如果是学校强制性行为,教育局有权出面管理,因为假期教育不符合现代教育思想理论,但这样的补课不符合教育理论是针对普遍性的研究结果而言,不针对特殊性,比如对特别爱好学习和学习特别落后的学生,但学校如果对优秀和落后的学生开展合适的补课,从理论上说未尝不可,比如夏令营式课外学习,但问题是学校组织容易形成一定示范性和盲目性,并且可能存在一定的强制性,现实操作好存在一定扭曲行为,此外,这样教育方式无法达到理想化教育的程度,为了制止这样行为成为一种趋势,扭曲教育价值,形成教育的负面影响,统一制止假期学校补课可以说是一种相对合理的规定,特殊情况在学校没有条件的时候暂时制止这样行为也属于合理管理,但如果补课,承担责任的问题首先属于当事管理者校长,而教师属于次要责任,而本文的文章直接针对教师“发威”,该教育局领导可能存在严重管理水平问题和一般教育思想理论水平问题,因为将一个带有学术性有偿服务归结到犯罪,对整个教师队伍的影响十分恶劣。
对于和学校无关的补课行为,那个个人自由选择,正如家教一样,这属于一种隐私,那是一种自愿行为,如果当事人存在纠纷,可以到司法机关裁决,任何行为纠纷转化司法解决最为合适的方式,教育局无权干涉,如果纠纷家长找到教育局,教育局以解释开导和说服教育为主,其外无教育局责任,因为校外的老师行为教育局无法认定也没有权利调查。教育局所能做的是通过学校老师和学生公开分析假期补课的好坏利弊,然后,倡导普遍性的补课强制行为,发扬现代更合适的教育理论观点,提出各种有益的代替方案。而该教育局出面调查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国家法律,值得追究行政违法行为,因为违法追究是现代法律基本要求。
对于任何犯罪行为,只有法院有权认定和裁决,一般性违法社会条例,公安机关有一定的处罚教育的权利,但任何纪委和监察室都无法做出这样的裁决,因为纪委是针对党务,而监察事针对行政违法自我纠正的复议检查机构,无权对教师补课行为做出任何调查和检查的权利,而这个教育局以自己管辖纪委和监察室为法律依据,扬言补课商业贿赂论处,撤消教师资格,这存在一种践踏法律尊严,该教育局领导首先自己接受纪委和监察室的调查和必要处罚,以讲话和文件为法律的“违法”行政的行为,当事人领导应该受到法律调查,因为这是基本行政法学知识,市级教育局领导竟然不知道?
这样行为如果已经执行造成后果,比如调查校外补课行为并且惩罚老师,该教育局受到司法起诉,因为行政行为已经构成个人伤害,当事人领导受到法律质询,分清责任主次事实承担责任,如果仅仅是发文而已,而没有执行,该教育局公开申明道歉和纠正错误,纠正形成的整个社会负面影响,并且撤消管理领导职务,因为管理水平和能力不适合从事文明现代科学的教育管理事业。作为该机构的上级机关湖南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应该组织专家对假期补课利弊做出合理调查研究、分析和指导,对需要补课的学生如何补课怎么样合适做出比较权威的论证。消除这个事件社会负面影响和对整个社会教育做出合理的引导。
所以,我这里提议国家教育部对教育系统的所有领导管理能力进行调查,如果必要,管理领导必须接受现代教育思想和法制科学管理的基本培训,如果存在普遍落后水平,教育部提请人大会议制定法律来要求教育领导的资格认定标准,因为现在教育系统的人员的教育水平可以达到教育领导属于高标准的水平的要求。当然培训收不收费?如何收?当然不能开收据乱收费,收据收费属于什么行为?这个国家法律是什么?如何认定,以后再仔细研究。但我们关注这个事件的后续报道。
原发小百合海外站个人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