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美国中文网首页 博客首页 美食专栏

阿彭 //www.sinovision.net/?17488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x

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女孩的爱心与产生的悲伤

热度 1已有 2390 次阅读2016-8-4 11:36 |系统分类:杂谈| 女孩 分享到微信

“逼人下跪”何以祭奠那位有爱的小女孩

2016-08-03 20:23:21


    6月23日,达州城区因暴雨发生内涝,12岁女孩小慈牵着60岁老人田仕会的手涉水过马路,两人同时被路面水流冲倒。田仕会被及时救起,随后离开了事发现 场。而小慈被洪水冲入车底不幸溺亡。事后,死者家属认为,田仕会被救起后应该告知施救人员小慈也被冲走的情况,故小慈的死亡与田仕会有一定的关系,并三次 上门讨说法 受助老人被逼下跪道歉。(8月2日《华西都市报》)

    在暴雨淹没的城市路面,年仅12岁的小女孩小慈,主动牵着一位60岁模样的老太太涉水过马路,这原本是很温馨的一幕。然而,汹涌而至的洪水冲倒了这一老一 少。最终,老太太获救,而小女孩却不幸遇难。画面曝光后,人们无不对这位有爱的小女孩称赞有加,更对其生命的就此定格倍感惋惜。

    但就在同时,一个相对沉重的话题也在网上引发热议:面对险境,一位不过60来岁、只能勉强称得上老人的成年人,与一位仅仅12岁的小女孩相比,到底应该谁 帮谁?显而易见,网友的看法几乎很快一边倒:12岁,还只能称之为儿童,在洪水中自保都难,又何具能力去扶一个大人?

    而老太太的年龄,若假以时日,按延迟退休的政策,甚至很可能尚在上班。即便在相当多的家庭中,也还承担着照顾孙辈的义务。于是乎,这位在洪水中不仅不照顾 小女孩、反而乐享其成的老太太,瞬间成了“千夫所指”。甚至在不少人的眼中,正是基于她的“为老不尊”,才导致小女孩被卷入了洪水中。

    若仅此而止,则这位并不太老的老太太至多算得上“倚老卖老”,对小女孩之死自然心怀歉疚,但还上不到道德的层面。然而,随着现场情况的还原,继而爆出让公 众更为气愤的事:老太太被救出后,非但不管刚刚还在牵扶自己涉水的小女孩安危,甚至顾不上告知一下相关施救人员,则径直离开了现场。显然,正是由于这一细 节的扒出,迅即点燃了其家属的“怒火”,这才有了后面“逼老太太下跪”的一幕。

    诚然,小女孩家人心中的那股“火”可以理解:要说自我保护能力,这位无病无痛、亦无残疾、且并不太老的老太太,要远强于小女孩,却何忍让一位女童为不可为 之事?更何况自身转危为安了,却自顾自离去。若当时不说尽力寻一寻渺无影踪的小女孩,就哪怕问一问现场施救人员,也许小女孩的命运即会改写。从这个角度 看,小女孩之死,不能不说与老太太的冷漠有一定的关连。

    然而,对于小女孩家人来说,即便老太太难辞其咎,也当依法行事,譬如说,该道歉道歉,该赔付赔付,却不该去“导演”那“逼人下跪”的一幕:本是占理的一 方,却因一时失控,上门恶语相向、吐唾沫、甚至逼老太太跪地道歉差不多10分钟,则不仅有辱人格,更涉嫌违法。这样,就算老太太有错在先,但如此“报复” 对方,岂不是以非对非?

    更何况,这样的一幕实在太过让人压抑,或许那位可爱的小女孩在天堂也不忍直视。按说,能够培养出如此有爱的小女孩,足见你们是值得敬重的一家子。如今小女 孩虽然离我们而去,但她的微笑、她的爱心,却永远留在这个世界,陪伴着你们,也陪伴着大家。显然,如果小女孩天上有知,也一定希望她的家人在悲痛之余,也 要懂得宽恕,学会原谅,更不要由此舍弃爱。如此,方不负小女孩的本心,也才是对小女孩最好的祭奠。

(博客中国)

女孩助人不幸溺亡,家长“逼人道歉”有理吗
    据报道,6月23日,四川达州因暴雨发生内涝,12岁女孩小慈牵着一位老人涉水过马路,两人同时被路面水流冲倒。老人被及时救起,随后离开了事发现场。半 小时后,积水退去,小慈被发现不幸溺亡。死者家属认为,老人被救起后应该告知小慈也被冲走的情况,并认为小慈的死亡与老人有一定关系。在死者家属前后三次 找上门后,7月30日,老人不仅被迫下跪道歉,还遭受了10多分钟的辱骂,甚至曾被对方往脸上喷过口水。
    对于为何在获救后没有周知在场者小慈也被冲走,老人解释称,当时“意识混乱,完全懵了”“雨下得很大,很多人在那里救人”。事实上,对于一位刚从死神手中逃脱的老人来说,在极度混乱的状况下,任何人也无法苛求其能够保持理性,以做出最恰当、最周全的选择。
    虽然这起悲剧只是意外,老人对小慈的遇难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直接的因果联系,但我认为,老人及其子女也须向小慈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上,小慈对老人没有任何帮助义务却实施了帮助行为,她的行为构成了“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法院民法通则 意见规定,“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实际损失”。
    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正是为了鼓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善行,不让行善者流血流汗又流泪。具体到本事件,小慈帮助老人,受益者不仅只有老人,还有老人 的子女,因为子女对老人有着赡养及照顾的法定义务,而当小慈不幸离世,主张赔偿的权利则由父母承继。或许金钱不能买回年轻的生命,但显然比干瘪瘪的口头道 歉要来得实在,某种意义上,也更容易让逝者家属感受到对方的歉意与慰藉。
    或许,老人及其子女并不懂得他们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但在道义上主动付出一定的经济补偿,也是最基本的人伦常情所在。遗憾的是,老人家属却认为“对方找上 门来,我妈也道了歉,这个事也就过去了”。即便调解员建议他们赔偿,他们也对赔偿只字不提。这确实令人心寒,或许这也是矛盾逐渐激化的原因。
    而小慈家属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却采取了极端手段,不仅对老人多次骚扰,更是采取了侮辱手段索歉,这不仅将涉及民事赔偿,更构成了治安违法。不得 不说,双方家属的不当行为已经对孩子的善心产生了亵渎。但愿双方能意识到自身的错误与责任,怀着对彼此的善意以及对小慈的尊重,理性解决争端,莫让孩子种 下的善因蒙尘。
    □舒锐  (京华时报)

免责声明:本文中使用的图片均由博主自行发布,与本网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博主进行删除。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1

鸡蛋

刚表态过的朋友 (1 人)

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Lmd 2016-8-5 08:29
做好事得看对象,这样的“老人”值得交往?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留言请遵守道德与有关法律,请勿发表与本文章无关的内容(包括告状信、上访信、广告等)。
 所有留言均为网友自行发布,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

关于我们| 反馈意见 |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返回手机版| 美国中文网

©2024  美国中文网 Sinovision,Inc.  All Rights Reserved. TOP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