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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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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分析出三个司法理念层次:一是开枪事实认证,二是是否谋杀罪成立,三是是否构成人权侵犯的种族歧视,每个层次都与宪法保护人权条款 相关。凡是涉及到这类案子,不但要保护被杀者人权,而且也要保护开枪者的人权。如果美国政府一看到有那么多人抗议,为了减少损失就定了那个警察的罪,这就 破坏了司法程序独立性,明天如果黑人警察杀了白人谁来定罪呢?如果黑人杀了黑人如何定罪呢?可见,必须坚持人人平等,坚持依法办事,人权是不可分割的,天 赋人权的普世价值是不可分割的。
中国具有数千年的“人治”历史,这种 人治传统构成了中国司法特色,这个特色就是“王法”体系。什么是王法?老百姓搞不清楚什么是宪法,只懂得求救要找“王法”,比如,包青天就是执行王法的典 范。包青天可以杀比自己小的官,如果官比自己大的就非得依赖皇上圣明去杀了,当然谁也不能杀皇上,天下之法就成了皇上一人的大法。显然,王法的依据不是普 世价值,而是人治宗法制度和传统。王法能真正实施有效吗?这要看它是否能够把皇权利益最大化,在这个前提条件下,有时也可做出个案的公正判决。但它不具备 宪法的普世价值,不是人人平等基础上的法治体系。除了中国传统人治的王法体系,世界上还有伊斯兰法、原始宗教法、原始部落法等等判决体系,在此不与赘言 了。
一部真正的宪法不是皇帝的圣旨,也不是酋长的巫术咒语,它必须基于一个全人类都可以认定并分享的价值观,它必须具备“用于人而高于人”的至高无上地位。在西方基督教国家,宪政时代之前是“君权时代”,司法权的依据是“君权神授”,而宪政时代后则变成了“天赋人权”为依据,宪法成为“上帝赋予人类之法”。高级民选官员必须手按《圣经》宣誓就职。
一直以来,不少中国学者们一直回避什么是真正的普世价值这一概念,或者笼统地把富强、自由、民主等具体制度和观念看成是普世价值,这无疑是把表象替代了实 质的做法,忽略了普世价值与制度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富强”这个概念就不能作为普世价值内容,原因是这个概念对于穷人和富人是不一样的,他贪了,你穷 了,不符合人人平等的原则。只有人人可以平等分享的价值才是真正的普世价值。我们就此作一个简单分析比较案例:
抢劫,对于强盗来说既刺激又可获得横财,非常有价值,但对被劫掠的人的来说却是可怕的梦魇,所以抢劫具有价值,但它是“不可以分享”的价值;公平交易,交易双方各取所需,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大家来说都具有价值,所以是“可以分享”的价值。
巫术算卦,对巫师来说非常有价值,因为可以名利双收,但这也是不可以分享的价值,因为不能“推广办学”,如果大家都是巫师了,也就都没有饭吃了;数学和科学,对科学家和数学家来说具有价值,因为可以作为职业,但对于大众来说也同样具有价值,如果一个社会大部分人都具有丰富的科学和数学知识,这个社会的财富就会出现爆炸性的增长,所以数学和科学也是可以分享的价值。
等级尊卑,对于“高等级”的官员和奴隶主来说妙不可言,是人生的终极追求,极具价值,而对于“低贱”的草民和奴隶来说则痛苦不堪,所以“等级尊卑”也是“不可以分享”的价值;平等自由,对于富人来说非常需要,对于平民百姓来说也是心向往之,因为每个人都可以从相互的尊重中获得满足,所以平等自由是“可以分享的价值”。儒家等级伦理教条不可能成为普世价值,因为刑不上大夫,法不管帝王,子为父隐等等都是宗法观念内容,与宪法精神格格不入。
如
果一个社会只能提供“剥削垄断、巫术秘方、等级尊卑”等类型的价值,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价值不可以分享”的社会,就不可能达成普遍性的价值认同;如果
一个社会尊崇“公平交易、理性思考、平等自由”等类型的价值,那么这个社会的价值就是“可以分享”的,就具有达成广泛价值认同的可能性。
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人类的历史中大部分时间里都是持有“不可以分享的” 价值观念的,只有在理性启蒙之后的近几百年才逐渐进入到“可以分享的”价值体系之内的,所以,如果一个社会难以提供“可以分享的价值”,原因很简单:文明的发展水平还不够!
(那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