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格森案警察被免予起诉因正当使用武力?
(2014-11-27 14:23:45)
密苏里州弗格森的12人陪审团做出决定:不起诉8月9日射杀黑人青少年迈克尔·布朗(Michael
Brown)的弗格森警察达伦·威尔逊(Darren Wilson)。
何以如此?
我们可能永远无法知道原因。像弗格森这样的大陪审团审理通常不公开进行,目的是保证证人安心作证,不用担心被报复。
不过有一个假设很可能是对的,那就是“使用武力”这个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陪审团的思路。
弗格森警察威尔逊8月9日射杀18岁的布朗,这个事实是毋庸争议的。
陪审员被请求考虑的可能是另一个问题:威尔逊朝布朗开枪是否正当?
美国各州有关“使用武力”(即警察何时使用致命武力谓之正当)的法律各不相同。法律专家说,与别的州相比,密苏里州的法律对警方要宽松一些。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563.046. 执法人员在以下情形中使用致命武力实施逮捕或防止羁押对象逃跑属正当行为:
(2) 执法人员有充分理由认定实施逮捕必须立刻使用这类致命武力,并有充分理由认为逮捕对象
(a) 已经犯下重罪或试图实施这类犯罪;或
(b) 试图藉助致命武器逃跑;或
(c) 如不立即逮捕,可能以其他方式危害他人生命或造成严重身体伤害。
密苏里大学(University of Missouri)的犯罪与刑事司法学教授克林格(David
Klinger)表示,上述法律的确是讲得非常直白,为了防止人身伤亡警察可在必要情况下使用致命武力。
各州关于使用武力的法律略有差别。但这些均可以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些大案中得到启示。第一个案例是1985年判决的田纳西州诉加纳(Garner)
案。该案确立了如下原则,当警察有合理依据认为嫌犯对警察或其他人的生命或人身安全构成巨大威胁时,那么警察实际上就可以对正在逃跑的嫌犯使用致命武力。
第二个案例是格雷厄姆(Graham)诉康纳(Connor)案。该案历时四年才判决,该案确立了陪审团对警察行为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说,陪审团成员必须依据事实以及警察所处环境来考虑警察的行为是否客观合理。
法院认为,使用某种武力的合理性必须通过在场的理性警员的角度来判断。法院表示,陪审团成员应针对警察通常情况下被迫作出瞬间决定的事实给予解释。
在警察枪杀案中以及警察行为不当的案件中,原告想要跟警察打赢官司一般很难,部分原因是很多时候很难证明警察的行为从客观上来说是不合理的,即便当时警察的行为导致惨剧发生。
克林格说,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糟糕但合法”的情形。克林格说,要在这类案子里成功起诉并不常见。
Ashby
Jon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