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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已有 1100 次阅读2014-11-17 20:18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党 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什么关系?这是四中全会《决定》必须回答的问题。在《决定》中,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必须坚持党 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 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而在《说明》中,更是在“三、关于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中,列为第一个问题阐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 系”。

对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理解的。正如《决定》所说,“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虽然1982年 《宪法》正文中没有“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唯一执政党”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样的表述,但是正文第一条其实就必然推导出这样的结论:“中华人民 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 度。”

既 然宪法规定中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的政体是人民民主专政,而能领导中国人民捍卫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只有中国共产党。所以说,宪法 其实已经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唯一合法的执政党,凡是中国公民,只要遵守宪法,就必须承认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则就是违宪。

党内有不少人,内心里是崇拜人治不相信法治的,所以老把宪法当后娘养的,老觉得宪法是从外国嫁过来的,而不明白宪法是从法律上保障了党的执政地位,是党领导人民一起制定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与党的领导相辅相成、唇齿相依的。

从 人治到法治,是改进、完善党的领导,而不是削弱、动摇党的领导。法治,就是要求党和人民都把宪法法律当回事。要求人民把宪法法律当回事,党首先要自己把宪 法法律当回事,正如《决定》中所说,“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 起来”。

依法治国,就是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这从四中全会的《决定》中看得非常清楚,绝不是某些反对党的领导的人说的那样,是要“依法治民”。一些人反对党的领导,其实是在违宪,因为1982年《宪法》已经确立了党的领导,而他们用宪法作为工具来反对党的领导,在逻辑上自相矛盾、非常荒谬。他们并不遵守宪法,在内心里并不信仰法治,而只是把宪法法律当作反对党的领导的工具。

党内不少人把宪法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其实质是崇拜人治;党外一些人把宪法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其实质是与党争夺执政地位,是在违宪。这些反对党的领导的人,他们口中的宪法绝不是1982年《宪法》,而是一部他们自己编的甚或还没有编出来的子虚乌有的宪法,谁也不知道是个什么东西。这两种人都不把宪法当回事,都是阻碍中国走向法治的力量。正如邓小平所说,中国要警惕右,更要防止“左”。这句话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候同样适用,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四 中全会《决定》公布后,我们可以看到网络上有一些人在冷嘲热讽,有一些人表示悲观失望,其心理无非有二。其一,依法治国是个好事,但好事也不能让你中共 干,必须我来干才行。其二,认为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天然对立和矛盾的,认为党的领导必然是人治,只能是人治,如果坚持党的领导就没法搞法治,不可能依法 治国。这些人看不惯的就是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想要否定的就是党的领导,而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党是绝不可能退让一步的。

第一种心理不必去理会,第二种心理则必须批驳一下。党的领导是不是只能采取人治的方式,是不是与法治天然矛盾?当然不是。如果是那样,党为什么还要召开一次中央全会来专门研究法治呢?岂不是自相矛盾、作茧自缚吗?

谈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其实就是要回答党的领导能否从人治走向法治,如果党的领导能够实现法治化,当然就与依法治国没有什么矛盾。

中 国自古以来一直是人治,但也创造了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人治并非没有一点可取之处,只是人类进入工业革命以后,古老的中国也必须全面现代化,否则就依然停 留在古代,而政治现代化的标志就是法治。从人治走向法治,是政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中国共产党要想长期执政,把中国建设成为现代国家,就必须走这条非走不 可的路。

中国共产党是个革命党,但革命党并非是完全人治的党。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也是革命党,有法治思想,中国共产党从它诞生之初,也有法治的基因。最早的红色法庭是在1927年的湖北红安七里坪,在江西苏区时期已经有最高法院,党中央到了延安后更是有边区法院,审理过黄克功、刘巧儿这样非常著名的案件,还创立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但必须承认,在革命年代和毛泽东时代,人治一直是压倒法治的。毛泽东在建国之初搞过一段时期的法治,但到了50年 代后期,法治戛然而止,人治愈演愈烈,直到“文革”时期人治达到了顶峰。进入邓小平时代,法治又有了空间和土壤,但人治也依然有舞台,而且是主角。在这个 时代,法律有时很管用,有时不太管用,有时太不管用,应该说,是一个人治和法治并存的时代。而随着四中全会《决定》的公布,党其实已经吹响了结束人治全面 走向法治的号角,这不是玩虚的玩假的,而是玩真的。

标 准的人治权力结构,是金字塔结构,最高权力至高无上,无法制衡,就像今天的朝鲜,最高权力只能父子相传。除了朝鲜,其他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实都不是标准的 人治权力结构,即便斯大林本人是人治,但他死后没有传位给子孙。而在中国,党的最高领导人中只有毛泽东一人是在最高领导岗位上去世的,其他党的最高领导人 或被免职、撤职,或者落选,或是退休,其权力并非至高无上不受控制。毛泽东能有至高无上的权力,靠的是无与伦比的历史功绩和崇高威望,在党史上是绝无仅 有、空前绝后的。而在今天,党内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早已打破,党的领导人的退休制度已经完备,最高权力已经可以有效制衡且能新老交替。

从党章上看,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中央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休会期间,是中央政治局和常委会。党一直强调集体领导,最高权力并不属于个人。

当 然,党的权力分配和运行恐怕永远不会完美无缺,永远都有改进和完善的空间。也只有不断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才是真正地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会在不断地 改进和完善中逐步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尤其是过分集中于党内一把手的问题。党内足以逐步形成权力制衡的局面,保证党的领导既能够坚强有力,又不允许个人过分 揽权,才不会倒退回人治的格局,才是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可靠保证。

如果党内能够权力制衡,党的领导就不是人治,就不会与法治相矛盾相抵牾,就完全可以全面走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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