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文明死法”,体现社会进步
“安乐死”源自希腊文的“好死”一词,意为“有意识地引导绝症或承受巨大痛苦又治愈无望的病人,在相对没有痛苦或在相对轻松状态下告别人
世”。早在上一世纪初叶,美国就有人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正式提出这一概念。目前,尽管世界上仅有少数几个国家正式立法为“安乐死”开了绿灯,但不论在西方国
家还是在东方国家,“安乐死”所包含的积极、乐观、人道、文明理念已得到越来越多人士的认可和接受。
而近些年来,还有人更上一层楼,在“安乐死”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推出了“尊严死”。“尊严死”,亦称“自然死”,即是指对那些自我意识丧失又并
无治愈希望的病人,允许由亲属凭其生前预嘱向医院、法院等提出停止治疗的要求。这就意味着,医院不再对其做延续生命的医疗或急救措施,以便让其“顺其自
然”地驾鹤西去。
“尊严死”的倡导者认为,这不仅体现了对“植物人患者”意愿的一种尊重,而且在客观上帮助患者摆脱了“不得好死”的痛苦和凄惨,亲属也可在一
定程度上减轻沉重的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负担。由此可以说,这样的“死法”带给死者的是尊严,给亲友留下的“最后形象”也是平和、高尚而且真实如常的,而这
种多少带有“寿终正寝”味道的死法往往能够极大地抚慰亲友的悲痛之心。
“尊严死”和“安乐死”,其共同点都是为了减轻患者肉体、心灵痛苦和家属负担,提倡的是“文明死法”,体现的是社会进步。
从表现形式来看,“尊严死”仅允许医生为绝症患者提供死亡的“手段”,而不允许医生像“安乐死”那样“亲自”加入直接导致病人死亡的过程,否则就会被控犯下杀人罪。
事实上,“尊严死”更注重病人在经历极度病痛的折磨之前能够保持自己的尊严而“体面”地死去。也有人认为,如果说“安乐死”看重的是尽量减轻患者的病痛,那么“尊严死”则更重视关注患者的精神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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