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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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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
(1993年10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2006年2月25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佛制戒律,祖立清规,旨在防非止恶,安身进道,光大法门,造福社会。本此精神,订立共住规约,全寺上下,均须遵守。
一、全寺僧众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有关政策,爱国爱教,以寺为家,勤修三学,恪遵六和。
二、全寺上下均须谨遵佛制,戒行清净,慎护讥嫌,自重自尊,僧仪整肃,犯根本大戒者,不共住。
三、住持依选贤制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四、住持、班首、执事,均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爱护常住,关心大众,任劳任怨,廉洁奉公。如有玩忽职守,居职谋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免其职务。
五、早晚课诵、二时斋供、坐禅听讲、集体劳动,除按寺院传统可以不随众的僧人外,因病因事均应请假;无故缺席者,应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六、尊师重教,恭敬耆德,服从执事安排,遵守殿堂秩序,违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或记过。
七、挑拨是非,破和合僧者,应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而又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八、打架斗殴、恶口相骂,侵损偷窃常住或私人财物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侵损偷窃的财物,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依法处理。
九、全寺僧众均需僧装整齐,及时剃除须发,清净素食,禁止饮酒、吸烟、赌博、看淫秽书刊,如有不遵,经批评教育而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十、外出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不共住。
十一、私自化缘募捐或向香客游人索要钱物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不服者不共住。
十二、寺院竹木花卉茶果,均应爱护培植,不得私自砍伐采摘自用或做人情。违者,进行批评教育,照价赔偿。
十三、师友亲朋来寺,经主管执事同意方可留膳宿。
十四、遵照佛制,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扶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荼毗;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
十五、保持殿堂庄严,环境清净,僧房整洁;保护寺院文物,注意防火防盗。
遵规守戒,一视同仁。同居大众,各宜珍重。
永寿副会长作《关于(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修正案的说明》
关于《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
修正案的说明
(2006年2月25日)
永 寿
各位理事:
我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向大会做关于《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修正案的说明。《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经过1993年10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以来,对于规范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的管理工作,发扬佛教合和共住的优良传统,加强佛教的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共住规约》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仍然继续执行。
但是,十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寺院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是僧人年老扶养问题比较突出,许多僧人年老后,行动不便,得不到应有的扶养与照顾;有的身体多病,却得不到应有的医疗和休养。这种情况影响了佛教的自身建设,必须改变。要在全国佛教界中,形成尊老、敬老、扶养老人的优良传统与道德风尚,把寺院常住建设成为“幼有所学、壮有所为、老有所养”的合和共住的大家庭。
二是僧人圆寂后,其遗产处理的问题,许多地方出现违反佛制的现象。各地在处理其遗产时,一般遇到如下情况:
一、僧人生前的财产,如存款、现金、保险金及其它生活用品等,其在家的世俗亲属不顾佛教寺院的传统戒律和制度,到寺院要求继承其遗产,由此产生许多经济纠纷,有的甚至诉诸法律。影响了寺院的自身建设,在海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二、僧人生前的存款、买的保险等,僧人圆寂后,银行和保险公司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没有所谓“法定继承人”(婚姻家庭血缘继承人)的情况下,将其收归国家所有。寺院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多方奔走,费较大周折,才将圆寂僧人的遗产收归常住。给寺院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为此,遵照佛教戒律和丛林制度,经过反复研究,建议将僧人生前与常住的生活扶养关系,以及年老时的扶养、身体患病时的医疗、圆寂后的丧葬和遗产的处理问题,归纳写入《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这样增订修改,继承和发扬了佛教在历史上形成的优良传统,符合佛教寺院的戒律与制度。
为此,兹提出《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修正案如下:
十四、遵照佛制,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扶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荼毗;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
以上说明,请各位理事审议。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修正案如下:
十四、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扶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荼毗;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