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流传着张贴在一所大学食堂的“食物相克”告示牌。告示称以下食物在两个小时内不能同时食用,否则会发生中毒乃至有生命危险:螃蟹与柿子、泥鳅、茄子、香瓜或生花生。并提供吃黄泥水、藕节或柑橘皮等解毒秘方。不知为何只列出螃蟹与其他食物的“相克”,让人怀疑这个食堂是不是对螃蟹有特殊感情,怕大家多吃螃蟹。
这只是广为流传的“食物相克”名单中的一小部分。虽然现在有中医否认“食物相克”与中医有关,但在中医典籍中有很多这方面的记载。例如《本草纲目》有一节“食物禁忌”,列举了180对不能同时食用的食物,其中有些一见可知过于荒谬,已无人相信,例如“猪肉忌牛肉”。但有的至今广为流传,例如“螃蟹忌柿子”、“生葱忌蜜”。在我指出“食物相克”没有科学依据,只是一种迷信后,就有人声称听说有人吃了螃蟹和柿子、葱和蜂蜜后中毒甚至死亡的,并挑战我说敢试一试吗?
我当然敢试。事实上早就有人试过。1935年,南京民间传说香蕉和芋艿混吃导致食物相克而中毒。这引起了生物化学家郑集的兴趣,他搜集了184对“相克”的食物,从中选出14对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容易遇到的组合,用老鼠、狗和猴子做实验。他本人和一名同事也试验了其中的7种组合。在食用24小时内观察实验动物和人的表情、行为、体温及粪便颜色与次数等,都很正常,没有中毒的迹象。在郑集试验的“相克”食物中,就包括螃蟹与柿子、大葱与蜂蜜。郑集碰巧是我国最长寿的科学家之一,活了110岁。
近来中国营养学会分别与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哈尔滨医科大学合作,做了更严格一些的“食物相克”实验。兰州大学的实验选了5组传说会相克的食物组合,由100名健康志愿者食用,连续吃了一周,没有发现哪一组食物会引起异常。哈尔滨医科大学的实验则另外选了12组食物组合,有30名志愿者连续吃3天,也未发现异常,只是有志愿者认为个别组合食物搭配不合理,导致口味不适合。
虽然没有对所有传说中的“食物相克”全都实验一遍,但是既然挑选出来的31组常见组合无一组存在相克现象,那么就没有理由相信剩下的不常见组合反而会相克。有人说,虽然当时吃了没事,会不会对身体造成慢性的中毒?中医典籍和民间传说的“食物相克”向来指的是吃了以后马上会出现的急性中毒甚至死人,而不是指慢性中毒。古人通过经验可以发现急性中毒,不可能发现慢性中毒。食物对身体造成的慢性损害要靠动物实验、临床试验或流行病学调查才能发现,古人没有这种能力。因此没有理由相信“食物相克”会导致慢性中毒。也有人说,“食物相克”是指不同食物混在一起吃有可能破坏食物中的营养成分。这种可能性当然存在,但与传统说的“食物相克”不是一回事,古人也不可能有这方面的认识,吃某种食物导致营养不良是不可能通过经验发现的。
但是有人仍然对“食物相克”深信不疑,认为不同的食物中的成分是可能起化学反应的。食物成分是否能起化学反应,是必须具体指出并有实验支撑的,不能想当然地泛泛而谈。有人认为“螃蟹与柿子相克”的原因是“螃蟹体内含有丰富的蛋白质,与柿子的鞣酸相结合容易沉淀,凝固成不易消化的物质,因鞣酸具有收敛作用,所以,还能抑制消化液的分泌,致使凝固物质滞留在肠道内发酵,使食者出现呕吐、腹胀、腹泻等食物中毒现象”(一家报纸的介绍)。如果这个理由能成立的话,那么柿子不仅与螃蟹相克,还与其他高蛋白食品(例如肉、蛋、牛奶)相克,甚至任何含蛋白的食品都可能与之相克,那样的话,柿子就几乎与所有食品都可能相克了,吃柿子时不能再吃别的东西了。更何况,“螃蟹与柿子相克”的说法已被实验否定,没有必要为其找借口了。
有的“食物相克”说法是近年来才出现的,例如“虾不能与维生素C(或富含维生素C的果汁)同吃”,理由是虾含有一种浓度很高的“五价砷化合物”,它本身对人体无毒害,但是维生素C会把它转化成剧毒的“三价砷”,也就是砒霜,可引起急性中毒,乃至死人。不久前有一个学生在比萨店就餐时因突发心肌炎身亡,其家属就声称是因为店家提供了吃虾喝柠檬水导致中毒引起的。事实上虾所含的砷绝大部分是稳定的有机砷,无机砷的含量很低(不到4%)。按国家标准,每千克鲜虾中无机砷含量不能超过0.5毫克。即使这些无机砷能被维生素C全部还原成砒霜(不太可能),那么也要吃上106千克的虾才能达到口服砒霜致死量的下限(70毫克,含砷53毫克),还没被毒死就已经撑死了。
“食物相克”是只有在中国才有的说法,外国人从来没有这方面的观念,随便乱吃(包括流行往海鲜上浇柠檬汁),岂不早该死绝了?莫非中国人有特殊的身体,食物只克中国人?有的食物本来就有一定的毒性(例如有毒的花酿造的蜂蜜),有的食物多吃会引起消化疾病(例如柿子),食物受某些细菌污染后会引起食物中毒,古人对这些都一无所知,一旦吃了某种食物后上吐下泻、病重身亡,就会胡乱联想到是不是因为食物相克,以讹传讹。“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理让人们不敢掉以轻心,即使有了较充分的反面证据后,仍然会找出各种借口继续迷信下去,那块“食物相克”告示牌是没有那么容易摘下来的。
2011.8.22
(《中国青年报》201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