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台鉴:
我于2011年1月23日向贵会寄出举报信提请重启调查朱学勤抄袭案,今天收到贵会转来朱学勤博士的回复,特回复如下。
一、关于朱博士英语能力问题
朱博士认为我只认定全书(指《道德理想国的覆灭》)有15处翻译错误,不能因此断言他不具有阅读英文学术著作的能力,其英语水平已由答辩前一外、二外学位课程考试评语,答辩后专家对其外语翻译能力的评审意见所认定云。
朱博士似乎未仔细阅读我的举报信。我在信中已明确指出,这15处翻译“只是朱学勤博士论文中翻译错误的一小部分”,并非说全书中只有这15处翻译错误。事实上,经我比对,朱学勤书中的翻译大部分都是有错误的,朱博士没请我当核对“外文专家”,我不必一一指出每处错误,只是列举一些低级的翻译错误,足以表明他的英语水平很差,不具有阅读英文学术著作的能力,更不要说翻译能力。我对朱博士英语能力的评估已公布网上,链接在举报信中已提供,请贵会委员们仔细比对,无需外文专家,只要有一定的英语能力,都可知我所言不虚。如果考试评语、评审意见认为朱博士有足够的阅读、翻译英文学术著作能力,只能说明这些评语、意见下得草率,所谓的外文专家并不合格,应重新做鉴定。
二、关于《道德理想国的覆灭》的附录抄袭美国学者Susan Dunn《姊妹革命——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启示录》中译本的问题
我在举报信中指出:“即使是为别人著作写序,在序中照抄其内容而不注明,让人误以为是其本人的观点、文字,这同样是抄袭。何况朱学勤还把《姊妹革命》中相关部分的注释也一一照抄过去,让读者误以为是朱学勤自己阅读这些原始资料后所写,更说明其刻意抄袭。更何况这是作为附录收入博士论文,已不具有序的性质,以序的特殊性为其辩护更无法成立。”
朱博士说我的这个说法前后矛盾,前一句说“照抄其内容而不注明”,后一句说“把相关部分的注释也一一照抄过去”,“注”是抄袭,“不注”还是抄袭,让人无所适从云。朱博士对此似乎理解有误。前一句的“不注明”指的是没有注明抄自《姊妹革命》,后一句的“注释”指的是从《姊妹革命》那里转抄的文献注释,都没有说明是抄自《姊妹革命》,前后一点都不矛盾。例如,如果有人照抄一节《中国移民史》的文字,连其中的文献注释也都抄过去,却不注明引自《中国移民史》,葛剑雄委员是否会认为由于也抄了文献注释,所以就不是抄袭呢?
至于朱博士辩解说这篇文章原来是译序,有其特殊性云云,只是重复了已被我在举报信中批驳过的观点。
三、关于《道德理想国的覆灭》正文抄袭美国学者Carol Blum《卢梭和道德共和国》的问题
朱博士承认其论文大量地摘译Blum著作,但不认为这种做法是抄袭,其列举的理由有三:
(一)“全书20多万字还有更多摘译,甚至全译西语史料的地方,不足为奇。如第一章‘思想的入口’第一节,全译18世纪狄德罗主编《百科全书》‘日内瓦’条目,连续8页不间断,也是长达18000字甚至更多,因来源单一,仅落注2处。”
我们指控朱博士抄袭,不是因为他大量地摘译Blum著作,而是因为他大量地摘译Blum著作却没有恰当地注明是摘译。大量地摘译甚至全译史料固然不足为奇,但是摘译了却不说明,让人以为是他本人的著作,那就成奇。朱博士说他的论文还有更多摘译,如果这些摘译注明了出处,那就与抄袭Blum著作的性质不同,如果没有注明出处,那只是说明他还有别人没有发现的抄袭之处,并不能说明他抄袭Blum著作就是合理的。不论他翻译《百科全书》的篇幅有多长,只要他明确说明了那是翻译自《百科全书》,就没人会说他那是抄袭,否则就是抄袭。
另外,朱博士连当代人的英语著作都摘译得错误百出,我不认为他有长篇翻译18世纪史料的能力,“汉语学界第一次译出18世纪《百科全书》相关条目”由没有翻译能力的人来做,并不是值得肯定的事,极可能也是译得错误连篇。
(二)“开卷第一页即有Blum引注。至全书结束,涉及此书引注共24处。”“书后附录‘外文专著,论文参考文献’,再次开列Blum此书,按姓氏字母排序,位列第二页第四行。”
朱博士论文有24处摘译Blum注明了引自Blum,只能说明这24处没有抄袭,并不能用以否定他还有更多的地方也是摘译自Blum却没有说明就不是抄袭。即以我统计的部分,51处文献注释只有14处注明引自Blum,剩下的30几处的文献注释其实大部分也是从Blum抄来的,内容也是从Blum抄来的,更何况还有从Blum抄来的内容连文献注释都没有的,这些都该注明引自Blum而没有注明,这难道不是抄袭?在书后众多的参考文献中塞进Blum一书,并不等于就可以在正文中摘译Blum而不必注明,否则还要文中的注释何用?
(三)朱博士认为“一般性叙述”不必一一注明,“但如方先生来信所述,无论什么情况都应下注,则难以思议。试问,‘戊戌变法发生于1898年,被镇压于慈禧等满清顽固派’,这样的史实或‘一般性叙述’在各类史著中,比比皆是,难道也应下注?”
我从来没有说过对所有的“一般性叙述”无论什么情况都应下注,我的举报信中说的是:“一般性叙述如果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是作者自己特有的归纳,或者虽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作者用独特的文字进行表述,那么照抄别人的‘一般性叙述’而不注明,同样是抄袭。”即在这两种情况下必须注明出处:一、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是作者自己特有的归纳;二、虽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作者用独特的文字进行表述。朱学勤所举的“戊戌变法”一句只是对众所周知的事实的简单叙述,不属于这两种情形,自然无需下注。但是如果对“戊戌变法”的经过有更多的归纳,或者叙述有特殊的文字风格,那么就不能照抄而不注明出处,否则充满“一般性叙述”的历史教科书岂不人人可抄来出版,不存在抄袭?
朱博士说我的这个逻辑“实在不知所云”,质问我:“既然是‘一般性叙述’,怎么可能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作者表述时又怎么可能不经过‘自己的归纳或用自己独特的文字’?既然是‘一般性叙述’、‘众所周知的事实’,后人转录那些‘归纳’或‘独特文字’,怎么又成为抄袭?方先生用如此费解的逻辑来推翻委员会结论,其实是否定了‘一般性叙述’之存在,而否定‘一般性叙述’之存在,其实是否定了史学之特性。依照方先生逻辑,史学作者只有两个选择:要么是满目‘蛇足’,注释比标点符号还要多;要么是寸步难行,袖手不作。历史学将如何存在,如何发展?”
朱博士这段质疑,倒是让我觉得“实在不知所云”。“一般性叙述”当然有可能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因为每个人对史实的掌握并非都一样。例如朱博士论文从Blum书摘译的有关颂扬卢梭的戏剧的介绍文字,就属于“一般性叙述”,但是无疑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朱博士在看到Blum的书之前很可能不知道这些事实,否则也不至于照抄Blum。如果朱博士否认这是“一般性叙述”,那么照抄而不注,岂不是更属于抄袭?
“众所周知的事实”如果只是一两句大白话,如朱博士所举的“戊戌变法”一句,由不同的人来写结果来差不多,就无所谓“自己的归纳或独特的文字”。但是如果事实较为复杂,那么由两个人来叙述,就都可能有自己的归纳,有自己的文字表述风格,不可能雷同。“公元1587年,在中国为明万历十五年,论干支则为丁亥,属猪。当日四海升平,全年并无大事可叙,纵是气候有点反常,夏季北京缺雨,五六月间时疫流行,……”这是一般性叙述,对明史学家来说也可谓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你能在自己的明史著作中就这么照抄过来,甚或还给加上《明实录》的注释,而不注明引自黄仁宇吗?
新近发现,1998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与欧洲文化交流志》一书由朱博士执笔的章节新近被发现大量地抄袭沈福伟《中西文化交流史》一书中的“一般性叙述”,由于这是抄袭的中文著作,更容易认定抄袭。难道历史学的存在和发展是要靠抄袭别人的“一般性叙述”来填充自己的学术的?
最后,朱博士用了很长的篇幅来叙述自己如何构思论文,如何得益于各位学界前辈,如何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何怀念写论文时的那个可歌可泣“思想启蒙的大时代”,现在又是怎样一个“思想萎缩的小时代”,暗讽质疑他抄袭的人是“以小时代清算大时代,窃喜于宵小末技”……这些我们无法核实,也与他是否抄袭Blum没有什么关系。
总之,朱博士对学术规范这一“宵小末技”的认识是很模糊的(如果不是故意装糊涂的话),分不清翻译与抄袭,作序与抄袭,叙述与抄袭之间的区别。贵会对学术规范应该有比朱博士更准确客观的认识,因此再次请贵会重启调查朱学勤抄袭案。
方舟子(真名方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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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