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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轲寻衅滋事案始末

已有 1654 次阅读2010-10-26 01:29 |个人分类:其他分享到微信

作者:lvjun

    那年五月的咸阳,气温比往年热一些,但参与审理荆轲一案的官员不断地擦汗,却是因为案子不同寻常,很棘手。

    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汉朝著名记者司马迁先生写的报告文学《荆轲传》中有详细的报道。太子丹与秦王一向私怨很深,势同水火,可惜他没有正当的途径主张权利。于是在百般无奈之际,想出一条下策。为荆轲提供路费,准备凶器,并安排了同案犯秦武阳与荆轲一道赶往咸阳。

    在咸阳,荆轲他们设法见到秦王,然后伺机动手。据载,当时荆轲一把抓住秦王的袖子,用匕首刺秦王,结果只把衣服扯破,人却毫发未伤。随后,两人在朝堂之上绕着柱子你追我赶,好不惊险热闹!最后时刻,荆轲又奋力朝秦王投掷匕首,但只刺中了柱子。

    历史学家说,历史充满了偶然性。其实,法律又何尝不是如此。如果秦王当场被刺身亡,那地球人都知道,雇凶杀人的太子丹及荆轲之徒,将会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受到法律的严惩。然而,问题的麻烦之处在于,秦王除了在打斗中受了一点皮外挫伤,只损失了那套名贵西服。伤情鉴定专家已经出具了意见,刚刚够得上轻微伤。

    如何惩处荆轲及其背后主谋呢?这在讲究依法治国的秦朝,可难坏了上上下下一干司法人员。

    原来,秦朝那时的法律跟我国现在倒也相差无几。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定罪决不容许任何推断、猜测的成分。证据首选白纸黑字的被告人“如实招供”,次选从策划到实施犯罪的全程录像,最好还加上中文字幕。但目前这个案件影响重大,很多常规的手段使不出,所以平时轻而易举可以拿出的有罪供述,现在很难办到。虽然那个记者言之凿凿,甚至可以说言之有理,但仍不过是作者本人文责自负的东西,借来作为判决书认定事实的依据自然是不行的。

    太子丹归案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当时还成了轰动新闻,但他与荆轲都不承认雇凶杀人,荆轲供述说,他只想活捉秦王,签个和解协议什么的,那太子丹也只认叫荆轲他们吓唬吓唬秦王,最多扇他几巴掌解气,这样自然不能算查证属实,因为听惯了被告人至少有罪供述过一次的法庭,非常不习惯这类零口供的新型案件。内行人都说,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荆轲等人的责任十分牵强。他们说,真可惜被害人没有死。不仅故意杀人,连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都无从证明,以前的案子,被告人的动机都明明白白地写在供述中,现在怎么办?法官又不是被告人肚子里的蛔虫,怎么能知道他们怎么想的?

    那钉在柱子上的明晃晃的匕首,不能排除荆轲是对准柱子射给秦王看看的,而荆轲扯着秦王的衣袖猛刺的行为,既然没有中,本身也可以解释为不具有杀人或者伤害故意。至于千里迢迢,结伙来到首都咸阳的旅费,太子丹都说了,是给朋友们旅游的花费。当然,明眼人未必如此眼拙,但秦朝法律人信仰的法律之神,跟古希腊的正义女神一样,是个瞎子。

    再者,按照当时的法律,故意伤害罪一定要轻伤以上,当然最好有重伤的结果。否则,便是小小的治安案件。

    然而,荆轲等人在朝堂的这一闹,动静很大,抓获背后主谋太子丹又动用了秦朝十万精兵。如果现在当场放了他们二人,肯定会成为国际笑话,于是大家一致决定,办还是要办!那也只有以寻衅滋事罪为妥。

    然而这时候,官员们太急于定罪,忽略了另外一个要紧问题。以前刑法学的专著和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主要打击的是那些蔑视社会秩序,以打人为乐,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现在用到荆轲一案上,颇有些勉强。

    果然,真正黑色幽默出现在审判庭上。受害人与被害人竟然协调一致,共同反对国家公诉人。他们都强调打人目标根本不是随意的选定,而是有预谋,有计划,有目标的“三有”活动。被告人的辩护策略可说很是高明,甚至称得上精彩,他们打人之后还在法庭上高声宣称,我打的就是你!我打你没商量!这可不是随意打人,因此,不是寻衅滋事罪,也够不上任何其他罪名。他们请求庄严的法庭当庭宣判无罪。

    不是寻求刺激,而是蓄意报复,因此,不必受到法律追究。这样的逻辑,在寻常大众看来,自然不通。但在法律上能否成功,还真要看秦朝的法治了。虽然以前随意殴打他人,更强调以打人为乐的动机,但以动机作为此罪彼罪、有罪无罪的区分标准,终非妥当。因为动机这东西,岂是那么容易证明的。在寻常案件中秦朝公诉人所向披靡,没有任何困难,那只是因为有大刑伺候这一无往而不利的一招,想让被告人怎么讲,他就怎么讲。但现在不方便动用大刑,动机就没了影,细节也对不上,自然难办。

    但其实,荆轲等人的辩护还是多少有些强词夺理。法律上的随意当然不是说,只要被告人说与被害人有仇就行。比如,我看你不顺眼,所以打你,当然是随意殴打他人。再比如,你骂我,所以我打你;或者你前几天骂过我,所以,我今天痛打你一顿,自然也还是随意打人。如果真的毫无理由地随意打人,那基本上可以认定打人者是精神病患者,不用追究刑事责任了。因此,强调打人为乐的动机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要件,岂不是画地为牢吗?

    当然,秦朝司法机关不太讲究说理,更讲究协调一致的操作,最后太子丹、荆轲等被迅速按照寻衅滋事定罪,判了刑。对判决的刑期,有人说判得重,有人说太轻。实话实说,就个案而言,荆轲等人已经定罪受罚,秦王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损失,不能说正义还没有实现之类过激的话。不过,这个案子如果拿到当今中国比较一 下,普通盗窃7万元要判五六年,未遂也要二三年,就算故意收下取款机自动吐出来的一大笔钱,弄不好也可能要判无期徒刑,而现在荆轲这一伙人,拿了同样大笔的不义之财,然后拎着铁锤、铁管等,千里迢迢,处心积虑跑到皇城里去打人,结果判刑竟然只有几个月。这总让人感觉不太对头,至于不对头在什么地方,一时倒也说不出。

    后来听说,荆轲寻衅滋事案判决后,咸阳城里,以及通往咸阳的一百零八条道路上,多了一些形迹可疑,手持铁锤,腰插铁管,操各地方言的行路客商。秦王呢,从此不敢会见任何外地访客,甚至连宫门也不敢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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