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武汉江汉区法院判决我损害肖传国名誉,赔偿其精神损失3万元,武汉中级法院维持原判,但一直没有发执行通知。2009年我们发现江汉区法院偷偷从我妻子帐号划走4万多元,我们即提出异议。今天武汉中院和江汉区法院各来两名法官找到彭剑律师,前者承认执行错误,退还我妻子款项,后者则是给我发执行通知。武汉法院仍然坚持执行一个荒唐的错误判决,这是什么意思?肖传国又找到关系了?而且据报道以前由于中央高层的批示不敢来找我执行,后来见风头过了来执行又执行错了,这是我第一次接到执行通知,难道还要我为法院的错误买单,缴纳这么多年的利息吗?我妻子这笔款被武汉法院盗走4年期间的利息怎么算?
2009年武汉江汉区院派人到北京从我妻子的银行帐号划走4万多元后,补寄了一张强制执行通知,谎称曾向我发过执行通知而我未履行,所以来强制执行。我们提出异议,要求该院出示我或我的律师签收执行通知的证据,他们拿不出来。现在等于承认了法院在判决书里公然撒谎,该不该追究肖国雄、周中川、余文庆、刘辉、鲁林这些法官徇私枉法的责任?其执行法官把我妻子存款情况透露给肖传国在网上公布,该不该追究其徇私枉法侵犯公民隐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