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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起诉奇虎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首席隐私官谭晓生、产品总监陶伟华诉状 ... ...

已有 1357 次阅读2012-10-23 08:41 |个人分类:其他| 产品, 公司, 方舟子, 周鸿祎, 奇虎360 分享到微信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48号北人泽洋大厦1005室,邮政编码:100022。代理人联系电话:59627171
  被告:周鸿祎,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联系电话:58781000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周鸿祎删除“新浪微博”网站上“周鸿祎”(域名http://weibo.com/zhouhongyi和http://weibo.com/1708942053)的侵权微博信息,以停止侵害(网址包括:
  http://weibo.com/1708942053/yFWqQvQ2u
  http://weibo.com/1708942053/z0D6g0XT1
  http://weibo.com/1708942053/z0CZ6aqaP
  http://weibo.com/1708942053/z0D9W7c0g
  http://weibo.com/1708942053/z0kt4zLn7
  http://weibo.com/1708942053/z0alas8x8
  http://weibo.com/1708942053/z09GOehjL
  http://weibo.com/1708942053/z09DlnGiV
  http://weibo.com/1708942053/yFWqQvQ2u);
  二、 判令被告周鸿祎在《人民日报》第一版及“新浪微博”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三、 判令被告周鸿祎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十万元;
  四、 判令被告周鸿祎赔偿原告公证书一千元;
  五、 判令被告周鸿祎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二万元;
  六、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标的221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自由撰稿人,并著有二十余册科普图书、文集;多年来原告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坚持科学理念、弘扬科学精神,因揭发中国科学界和教育界的学术腐败现象,批判邪教、伪科学,揭穿新闻界的不真实报道等,原告得罪了一些利益集团和个人。2010年9月原告因揭假言论引来被揭发者肖传国的雇凶报复,引起中国各界的广泛关注。2011年初,原告被检察日报社正义网络传媒评为“2010年度中国正义人物”,被中国网评为“2010中国榜样年度人物”等,原告在社会上享有相当的良好声誉。
  被告周鸿祎是“新浪微博”网站(域名http://weibo.com/)中“新浪个人认证”微博客用户“周鸿祎”(域名http://weibo.com/zhouhongyi和http://weibo.com/1708942053)的使用权人,并取得了新浪认证“奇虎360董事长”;是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创始人、董事长;曾被称为“流氓软件之父”,开发了著名的流氓软件“3721”。
  被告在“新浪微博”蓄意炮制、捏造并发布了诽谤、侮辱原告的微博信息。
  2012年10月11日 13:54被告发布的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1708942053/yFWqQvQ2u)声称:“这一次是方舟子,下一次还会有圆舟子,后面肯定还有一系列抹黑360安全浏览器的组合拳,目的都是趁立足未稳要灭了360搜索。一个牛奶里掺三聚氰胺的搜索公司有钱有势力,在幕后制造舆论造谣360,真正秉承其创始人神龟一样的风格”;同时转发含有“百度公司利用掌控的媒体资源和一些所谓‘打假斗士’,抹黑360安全浏览器,试图以此遏制360搜索的发展”,“百度花费巨额资金,动员其员工、公关公司和代理商,操控媒体资源,对360大肆诋毁抹黑”、 “近日,又有网友爆料称方舟子被百度以金钱收买和利用,以所谓‘打假斗士’的身份,和司马南一唱一和,频频出言恶语攻击360安全浏览器,充当打击360的马前卒”等侵权内容的微博信息。
  2012年10月12日 18:13 被告发布的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1708942053/z09DlnGiV)声称:“给360安全浏览器泼脏水的,方舟子不是第一个。有好多个朋友告诉我,不要理睬方舟子,一旦被他咬住没法摆脱。我们也犹豫过,但是当我们看到方舟子再三以不实材料污蔑360安全浏览器,而且背后有明显的操纵痕迹,我决定必须正面痛击这个疯子,并揭露出他幕后的黑手。先请看第一个长微博”。
  2012年10月13日 21:48 被告发布的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1708942053/z0kt4zLn7)声称:“关键是方肘子从来没用过360浏览器就拿着百度提供的抹黑谣言开始狂喷”。
  2012年10月15日 20:56 被告发布的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1708942053/z0CZ6aqaP)声称:“方舟子,你抹黑360一次,百度就把抹黑文章挂在百度新闻网站上,标题套红。方舟子的声明畅通无阻,360的声明被百度严令各网站删除。现在,又有力量愿意掏大钱替方舟子买版,请问方舟子,这到底是谁?”。
  而事实上,原告对“360安全浏览器”的质疑也是基于诸多用户反映、IT业界人士、媒体批评360浏览器、360杀毒软件采集用户隐私数据上传服务器的做法;且原告也只是依据相关事实建议“慎用360浏览器”,并没有诋毁抹黑360浏览器、360杀毒软件等。被告声称原告“给360安全浏览器泼脏水”、“以不实材料污蔑360安全浏览器”、“拿着百度提供的抹黑谣言开始狂喷”、“抹黑360”纯属子虚乌有,系蓄意炮制、捏造并诽谤、侮辱、抹黑原告。
  “新浪微博”网站中“新浪机构认证” 并取得了新浪认证“360安全卫士官方微博”的微博客用户“360安全卫士”(域名http://e.weibo.com/qihoo)在2012年10月11日 20:15发布了题目为《360关于邀请方舟子担任搜索打假基金首席顾问的建议函》的微博信息(网址http://e.weibo.com/1645903643/z010lvO0G)声称:“目前,搜索引擎结果中假医假药泛滥,众多用户上当受骗,轻者失财,重者丢命”;“如果您的打假真的是出于公益和良知,真的是‘没有一次是拿钱干的’,您一定会胸中正气浩然,义无反顾地愿意打击搜索结果中的假医假药,匡扶正义”;“360搜索虽然是市场中的新生力量,建立一个安全、干净的搜索环境一直是我们的理想目标。为此,我们将提供1000万元的资金,由权威机构成立基金进行专业管理。我们将建议该机构邀请方舟子先生担任首席顾问。考虑到您的知名度,我们建议该基金将您提供一份具有竞争力的报酬”。
  2012年10月11日 20:49 被告转发上述微博信息且发布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1708942053/z01ei8W1s)声称:“有的搜索公司为了赚取暴利,不惜伤害用户的生命健康推广假医药网站。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不仅需要更完善的法律制度、更有效的市场竞争,还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士加入进来,齐心协力,才能割除毒瘤”。
  2012年10月12日 19:58 被告发布的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1708942053/z0ajX6xQL)声称:“第二个长微博:为什么建立打击搜索引擎假医疗基金?建立打击搜索引擎假医疗基金是360搜索的一项竞争策略,用户如果在百度搜索上因为买假医疗上网受骗,360愿意替李彦宏掏钱为用户提供经济援助。第二,360搜索不接受医疗广告,用户使用360搜索寻医问药就会减少上当的风险。目的就是,倒逼百度”。
  2012年10月12日 20:01 被告发布的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1708942053/z0alas8x8)声称:“第三个长微博:建议方舟子担任基金首席顾问是测试方舟子是打假,还是假打 事实证明,方舟子以荒唐的理由拒绝出任基金首席顾问,他不是打假,而是假打”;“如果他不接受这项非常符合他身份的邀请,而且他也拿不出具有说服力的拒绝理由,那我们不得不怀疑他是别有目的地抹黑360安全浏览器”;“事实证明:方舟子不是质疑360安全浏览器,而是在抹黑”。
  事实上, 原告从未以发表或不发表批评揭发言论为对价收受任何企业、个人的任何金钱或利益;且原告曾多次针对假医、假药进行批评揭发;此外,原告在2012年10月11日 22:34 声明表示:“我从来不拿别人的钱打假,即使掏出一亿出来请我当‘超首席顾问’也没有用”。原告是否接受“360安全卫士”的“邀请”担任所谓的“搜索打假基金首席顾问”完全是原告个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即原告有权按照个人意愿担任或不担任任何职务,原告完全没有义务按任何个人、单位或企业的要求,履行超出法律规定的义务、作为或不作为。被告声称“建议方舟子担任基金首席顾问是测试方舟子是打假,还是假打”,即可证明被告“建议方舟子担任基金首席顾问”完全是一个虚假的要约,只是为了得出原告“假打”、“别有目的地抹黑360安全浏览器”等荒谬的结论的目的;而被告声称“不接受这项非常符合他身份的邀请”,“那我们不得不怀疑他是别有目的地抹黑360安全浏览器”,“事实证明:方舟子不是质疑360安全浏览器,而是在抹黑”更是不符合逻辑的,完全是流氓的、强盗的逻辑,系蓄意炮制、捏造并肆意诽谤、侮辱、抹黑原告。
  被告的微博信息中,虚构诸多内容,基本内容失实,使原告名誉受到损害。且文中包含“疯子”、“方肘子”等攻击原告的侮辱词汇。截至原告起诉日,仅关注“周鸿祎”的微博客的人数即超过4187000人。该微博信息亦在众多网站、论坛转载,影响恶劣。
  总之,被告公然发布诽谤、侮辱信息,对原告进行谩骂、丑化,主观恶意明显,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且,由于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且传播方式极为便捷、传播速度极为迅速、传播范围极为广泛的媒介,被告的违法行为,覆盖面广、传播快,危害性大,对原告名誉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故,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澄清事实,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及时秉公审理并判允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方是民(签字)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48号北人泽洋大厦1005室,邮政编码:100022。代理人联系电话:59627171
  被告:谭晓生,男,1970年7月1日出生,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首席隐私官,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联系电话:58781000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谭晓生删除“新浪微博”网站上“360谭晓生”微博客的侵权微博信息,以停止侵害(网址包括:
  http://weibo.com/2664536953/yFWimxHfI
  http://weibo.com/2664536953/yFWW65ntQ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8dwmJsr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9gI7oZ7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abtoErM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aq1wRmf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buUuU7Q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gkS9iRA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gw9x0p3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iygBWhk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j39FH3Z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j6pvv6x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jw74KU4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jEqoaCQ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jLkgIl4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jZA6DWB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t6QCCp9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tjg6zMw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txa5Dge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yEjAF85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zErCI1e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A0Wlv2P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B8a55UA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CIvfYJL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CVDleSf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JZykclM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KhLqrRc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KYRynr8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Mx3sJuY);
  二、 判令被告谭晓生在《人民日报》第一版及“新浪微博”网站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三、 判令被告谭晓生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十万元;
  四、 判令被告谭晓生赔偿原告公证费一千元;
  五、 判令被告谭晓生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二万元;
  六、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标的221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自由撰稿人,并著有二十余册科普图书、文集;多年来原告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坚持科学理念、弘扬科学精神,因揭发中国科学界和教育界的学术腐败现象,批判邪教、伪科学,揭穿新闻界的不真实报道等,原告得罪了一些利益集团和个人。2010年9月原告因揭假言论引来被揭发者肖传国的雇凶报复,引起中国各界的广泛关注。2011年初,原告被检察日报社正义网络传媒评为“2010年度中国正义人物”,被中国网评为“2010中国榜样年度人物”等,原告在社会上享有相当的良好声誉。
  被告谭晓生是“新浪微博”网站中“新浪个人认证”微博客用户“360谭晓生”(域名http://weibo.com/u/2664536953)的使用权人,并取得了新浪认证“奇虎360首席隐私官”。
  被告在其“新浪微博”微博客上蓄意炮制、捏造并发布了诽谤、侮辱原告的微博信息。
  2012年10月11日 14:44被告发布了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2664536953/yFWimxHfI)声称:“方舟子希望@周鸿祎 公开回应,真是可笑。方舟子刚开始‘质疑’360浏览器,360技术人员第一时间在微博上解释,老周也给他短信说可以当面交流,答疑解惑。我们也请他的太太刘菊花沟通一下,结果方舟子根本就不理睬我们的善意沟通。为什么拒绝当面沟通?是拿钱了不好交代?还是为了重返新浪微博进行炒作?”。 
  2012年10月11日 16:22 被告发布了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2664536953/yFWW65ntQ)声称:“长期以来,方舟子打假的一些做法受到诟病。最近,有关方舟子收取重庆黑钱的传言更引起大家的关注。方舟子说打假出于公益和良知,我建议方舟子到搜索行业里面来打假,这里是假医假药的重灾区。这样,打假斗士的头衔才算是实至名归。360和百度都有搜索,方舟子可以比较着打假!http://t.cn/GVLIY”。
  2012年10月12日 14:36 被告发布了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2664536953/z08dwmJsr)声称:“方舟子是一杆付费枪,幕后操纵者就是百度。百度利用方舟子当先锋,掀起舆论关注,百度再在自己的搜索引擎和新闻网站上主推360安全浏览器的负面文章。百度还半夜打电话给媒体人删除昨天360发表的声明。@朱光,你敢对天发誓没有干过这事吗?如果不是黑手,为什么心虚删稿?”。
  2012年10月12日 17:17 被告发布了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2664536953/z09gI7oZ7)声称:“方舟子明知谣言,仍然在继续传播谣言。@方舟子 声明中强调所谓‘没有为此收百度的黑钱’。@方舟子 的意思是:收了百度的钱,但不是因此收的!那是什么原因收取的呢?”。
  2012年10月14日 20:18 被告发布了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2664536953/z0tjg6zMw)声称:“方舟子造谣的内容,360都一一做了回应,详见:http://t.cn/zljMkFS 。方舟子的‘不正常’言行也一再证明其不是为了‘打假’,而是收钱‘抹黑’,与网友爆出方舟子收百度黑钱是一致的,请@方舟子 证明自己没有收黑钱”。
  2012年10月15日 20:15 被告发布了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2664536953/z0CIvfYJL)声称:“【方舟子不是打假是抹黑】打假肯定需要查验真假。方舟子只要是有利于造谣抹黑的,不论真假,一概用之。对于方舟子而言,事实不重要,也不需证实。只是360的负面,即使是被证实是造谣,也要全部无条件转发。这显然不是‘打假’,而是竞争对手雇佣的黑打手,以维其主子对搜索的垄断地位”。
  ……
  被告还发布了大量诽谤和误导的微博信息。
  而事实上,原告从未以发表或不发表批评揭发言论为对价收受任何企业、个人的任何金钱或利益;而原告对“360安全浏览器”的质疑也是基于诸多用户反映、IT业界人士、媒体批评360浏览器、360杀毒软件采集用户隐私数据上传服务器的做法;且原告也只是依据相关事实建议“慎用360浏览器”,并没有诋毁抹黑360浏览器、360杀毒软件等。被告声称原告“是拿钱了不好交代”、“方舟子收取重庆黑钱”、“方舟子是一杆付费枪,幕后操纵者就是百度”、“方舟子 的意思是:收了百度的钱,但不是因此收的”等纯属子虚乌有,系蓄意炮制、捏造并诽谤、侮辱、抹黑原告。
  被告的微博信息中,虚构诸多内容,基本内容失实,使原告名誉受到损害。该微博信息亦在众多网站、论坛转载,影响恶劣。
  总之,被告公然发布诽谤、侮辱信息,对原告进行谩骂、丑化,主观恶意明显,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且,由于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且传播方式极为便捷、传播速度极为迅速、传播范围极为广泛的媒介,被告的违法行为,覆盖面广、传播快,危害性大,对原告造成了难以相当大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故,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澄清事实,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及时秉公审理并判允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方是民(签字)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48号北人泽洋大厦1005室,邮政编码:100022。代理人联系电话:59627171
  被告:陶伟华,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360安全浏览器产品总监,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联系电话:58781000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陶伟华删除“新浪微博”网站上“360陶伟华”微博客的侵权微博信息,以停止侵害(网址包括:
  http://weibo.com/1667645563/z0j36aiZ2
  http://weibo.com/1667645563/z0grqaB2Z
  http://weibo.com/1667645563/z0jf75YvR
  http://weibo.com/1667645563/z0k2bbL5Y);
  二、 判令被告陶伟华在《人民日报》第一版及“新浪微博”网站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三、 判令被告陶伟华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十万元;
  四、 判令被告陶伟华赔偿原告公证费一千元;
  五、 判令被告陶伟华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二万元;
  六、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标的221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自由撰稿人,并著有二十余册科普图书、文集;多年来原告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坚持科学理念、弘扬科学精神,因揭发中国科学界和教育界的学术腐败现象,批判邪教、伪科学,揭穿新闻界的不真实报道等,原告得罪了一些利益集团和个人。2010年9月原告因揭假言论引来被揭发者肖传国的雇凶报复,引起中国各界的广泛关注。2011年初,原告被检察日报社正义网络传媒评为“2010年度中国正义人物”,被中国网评为“2010中国榜样年度人物”等,原告在社会上享有相当的良好声誉。
  被告陶伟华是“新浪微博”网站中“新浪个人认证”微博客用户“360陶伟华”(域名http://weibo.com/taoweihua)的使用权人,并取得了新浪认证“360安全浏览器产品总监 陶伟华”。
  被告在其“新浪微博”微博客上蓄意炮制、捏造并发布了诽谤、侮辱原告的微博信息。
  2012年10月13日 11:32 被告发布了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1667645563/z0grqaB2Z)声称:“自360推出搜索,360浏览器就不断遭到百度的造谣抹黑。作为百度雇佣军,方舟子应该很清楚这一点。方舟子微博上提到的卸载提示,大约在一个多月前的版本就已经有了。方舟子应该通过新旧版本对比验证,而不是胡乱指责‘360能随时向用户电脑发指令和参数’,打着打假幌子赤裸裸地造假”。
  2012年10月13日 18:11 被告发布了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1667645563/z0j36aiZ2)声称:“方舟子先生的‘打假’越来越像一场‘假打’闹剧,我还有必要在这里费劲巴拉的解释,给方舟子先生扫盲吗?是方舟子先生真的不懂,还是因为没法退钱?”。 
  2012年10月13日 18:40 被告发布了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1667645563/z0jf75YvR)声称:“网上曝出方舟子收取百度黑钱,看来是有根据的!”。
  2012年10月13日20:41 被告发布了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1667645563/z0k2bbL5Y)声称:“我开始相信‘方氏假打’的套路的确就是把谣言说1000遍、1000遍,然后就有人相信了”。
  而事实上,原告从未以发表或不发表批评揭发言论为对价收受任何企业、个人的任何金钱或利益;而原告对“360安全浏览器”的质疑也是基于诸多用户反映、IT业界人士、媒体批评360浏览器、360杀毒软件采集用户隐私数据上传服务器的做法;且原告也只是依据相关事实建议“慎用360浏览器”,并没有诋毁抹黑360浏览器、360杀毒软件等。被告声称原告“作为百度雇佣军”、“打着打假幌子赤裸裸地造假”、“方舟子收取百度黑钱,看来是有根据的”等纯属子虚乌有,系蓄意炮制、捏造并诽谤、侮辱、抹黑原告。
  被告的微博信息中,虚构诸多内容,基本内容失实,使原告名誉受到损害。该微博信息亦在众多网站、论坛转载,影响恶劣。
  总之,被告公然发布诽谤、侮辱信息,对原告进行谩骂、丑化,主观恶意明显,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且,由于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且传播方式极为便捷、传播速度极为迅速、传播范围极为广泛的媒介,被告的违法行为,覆盖面广、传播快,危害性大,对原告造成了难以相当大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故,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澄清事实,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及时秉公审理并判允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方是民(签字)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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