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袋被驴踢”,在现实生活中,其概率微乎其微。但最近,沈阳街头就发生了这样戏剧性的一幕。
据前线网友报道,事情的经过是这样:“打南边来了一辆奥迪鸣了一声笛,打北边来了一条狗一着急咬了旁边的驴。驴说卧槽好疼于是一抬蹄,想踢狗没踢着反倒踢了旁边的奥迪。奥迪车主气的要找驴,驴说你要找就找狗是它先咬我我才出的蹄。狗说要怪就怪你奥迪你不鸣笛我也不咬驴,驴不挨咬也不踢奥迪。不知道到底因为奥迪鸣了迪还是因为狗咬了驴?”
据说这已经是这条狗第二次咬驴了,第一次也赔了五百块钱。看来,这次是经常吃驴肉火烧的狗遇上了一头倔驴。
就在吃瓜群众议论纷纷之时,公安民警宣布了事情的处理方案,由狗主人向奥迪车主进行赔偿,纠纷圆满结束。
但这种看似最合理的解决方案,其实是在和稀泥。狗咬了驴,导致驴踢了奥迪。在这种责任关系中,驴车主人当然是责任主体,不能认为“驴”是弱势群体,就把责任转嫁给狗。从法律的角度讲,驴与被踢奥迪之间是一种必然因果关系,即“一种行为的实施直接造成危害结果,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必然的。”而狗与奥迪之间属于偶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不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执法机关应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此标准,“狗咬驴,驴踢奥迪”事件最后的处理结果纯属葫芦僧判糊涂案。
《红楼梦》中的“葫芦僧乱判糊涂案”讲述了人贩子将甄英莲拐卖给冯渊,而后又转手卖给了薛蟠。冯渊不依,薛蟠雇人将其打死,于是冯家人将薛蟠告上了公堂。刚上任的贾雨村本想“按公办事”,却听了一位门子有关“护官符”的点拨,为保自身,徇情枉法,错判薛家仅赔银而不用偿命,草草结案。
当年“南京徐老太太事件”流弊至今未消:2007年南京一位徐女士在等公交车时跌倒骨折,一口咬定是被刚下车的彭宇撞倒,而彭宇则表示看到徐女士倒在地上才热心地去搀扶,并将其送至医院。在审判过程中,王姓法官曾提起“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的言论,让彭宇哑口无言。最终,法院判决彭宇赔偿45876元。此案的判决结果曾产生了极大争议和舆论,此后类似的案例层出不穷。
在人人自危、防不胜防的互害型社会,如果长此以往,生活中还会有“好心人”吗?执法的目的在于匡扶正义,收拾人心。驴踢奥迪一案,如果认定进城买水果的赶驴车是弱势群体,那应该由其它渠道来进行社会救济。而不是直接让狗主人赔奥迪车钱。
谁的锅谁背,谁闯的祸谁买单,这才是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