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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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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7日的《中国青年报》和2010年《财经》杂志第10期都刊登了辽宁本溪周澄挪用公款案。该案中辩方律师、公诉人、审判长、主审方法院院长都持无罪意见,但被告人周澄最终还是获刑5年。该案引起关注的问题并不是周澄是否构罪,而是那种超越法律之上左右司法审判的“潜规则”,这才是该案最值得关注的焦点。
在周澄刑满出狱之后,出于偶然,他得到了一套与案件审判有关的内卷副本。这套案卷副本记录了影响决定他命运的那场审判的力量。案卷副本,来自主审方法院院长,是这名院长得知自己身患绝症后,临终前主动交给获刑者的。
2001年,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法院院长范玉林知道自己身患绝症,行将不远。他找到了周澄,将一份有关他案情的各有关方面讨论记录档案副本交给他,并对周澄说:
在法庭上,我们已经无能为力了。上面要判几年就是几年,我们已经说了不算了。这份东西本不应该交给你,但你拿着,将来或许有用。
副卷反映的案情:
周澄,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河南省栾县人,系本溪钢铁公司北京销售公司经理。
1994年下半年,本溪钢铁公司为开拓市场,决定在北京成立销售分公司,周澄提出请求,在本钢不投一分钱的情况下,单枪匹马闯京城,于1995年自筹资金在北京成立了“北京本钢物资中心”,周澄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销售员。该公司与本钢是互相独立的法人,实际上属于买卖间的客户关系。
开办公司需要固定营业场所,周澄从朋友处借300万元到沈阳炒期货,盈余40万元。1995年5月,周澄将这300万元转入北京本钢物资中心,其中17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做办公场所。买房时周澄以法定代表人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没有办理房产证明。
1996年4月,沈阳期货买卖灾难暴发。“辽宁省经协期货公司”无法向投资人兑现承诺,且近十亿元资金去向不明。辽宁省纪委成立专案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将一干人等“双规”。由于周澄并非辽宁省经协期货公司股东,仅参与炒卖经营,最终被确认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关。
1997年7月1日,本溪市检察院以周澄涉嫌挪用公款购买私房为由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并于同年9月29日将周澄刑事拘留。1999年,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认定周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挪用公款,为个人购买房屋,以挪用公款罪向平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当时的公诉人藤某某,时任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起诉科科长。1999年初,她作为公诉方写了起诉状,指控周澄挪用公款,“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周澄出狱后,已退休的她又主动帮他写了申诉状,“请求撤销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法(1999)刑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因为“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什么原因造成了这样鲜明的前后反差?面对记者的质疑,滕某某毫不避讳自己前后行为的矛盾冲突。她解释道,“不是说我不在位了,我就说周澄无罪,即便是当时,我也明白无误地持无罪的观点。但是上面定了调子,说只要证据搞好就行,我们也只好尽量往有罪上靠。”
公诉人的结案报告中本来写的也是周澄犯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最后版本是硬生生推翻重来的。事实还是那些事实,就是结论改了。
滕某某无奈地说:“我是公诉人,上面要求公诉他有罪,我就得有力地指控。即便我不听话,他们换个人不照样?”
案子到了平山区法院后,担任审判长的主审法官宋某某在案情报告中认为,周澄所用款项虽是从北京中心账户上划走的,但是那笔款子系被告人炒期货所得。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子,但在事实上没有归个人使用,是正式挂牌归公家使用,作为办公场所,而且被告人也还没有办理产权证。退一步讲,即便是登记在被告名下,那也只能是贪污不能是挪用。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证据是不足的。
1999年9月10日,该案合议庭进行评议。审判长说道: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澄挪用公款理由不成立,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一名审判员则说:“周澄的这笔款子乃是他以个人名义借的,不能视作公款,虽然后来为本钢办公司买房子,但是不构成犯罪。”
另一名审判员也表达了同样的无罪意见。但由于此案是省纪委、市纪委和检察院要求严厉查办的专案,甚至在刑期认定上都已替法院拟定。审判长宋某某说:“我去汇报,上面不同意,说一定要判,不判就是纵容腐败。我问,判几年?五年。那我只能听招呼宣判五年,不多也不少。……我个人意见保留,服从上级意见。”
《财经》记者获得一份1999年9月4日平山区法院向时任本溪市委副书记田某某、石某某等市委、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领导的汇报纪要,其中田某某提道,“这个案子省里比较关注,办案要讲政治,考虑国家反腐败的社会效果……讲政治就判。”
1999年9月15日,平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开会研究此案。审判长首先做了汇报:上次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被告人周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本案又系(被相关部门)关注的案子,上级法院意见判起刑线5年。平山区法院院长范玉林发言:就判5年。该院副院长沙某某说:判5年,同意上级法院的意见。其他委员一致同意。于是,决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周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溪市中级法院。
1999年11月2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二审合议庭评议。合议庭评议纪录中,该案审判长张某某提到,“本案上诉人挪用公款购买的房子用于公务活动,买房的款也是借客户的,本案的产权证也一直未办,占有的目的也不明确,因此,从法理上讲本案我认为被告人周澄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件,但本案的一审却定罪了。考虑到本案的政治需要性,本案省、市纪委多方关注与过问,考虑到这一点我同意原审的定罪量刑,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审判员马某某说:我认为本案从法理上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考虑到上面的意见要求,本案是交办的案件,并且提出了主要意见,故同意主审人的意见。另一名代理审判员也考虑到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就这样维持原判。终审宣判后,周澄坚持申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刑满释放后,周澄坚持申诉至今。
无独有偶,2013年11月22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退休检察官向最高检举报自己办错案》的文章,报道了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退休检察官孟宪君,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八年前曾经办过的一件错案。该报道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2014年11月21日央视《新闻1+1》栏目,主持人白岩松根据孟宪君举报的案件,制作了《退休检察官自我举报:当年领导要求“无罪也起诉”》的节目。
上述报道涉及的案件是安徽省淮北市市容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人高尚挪用资金案。
2003年,高尚手里有一块1.7万多平方米的地块,是他父亲做生意的朋友转过来的,不过由于这块地不能抵押,所以高尚便请朋友刘家保出资办理了转让手续并挂在其名下。2003年下半年,高尚的工作单位淮北市市容管理局知道了这块地,便跟他商量要买地,给职工建集资房。高尚欣然同意,并于当年11月与刘家保到公证处办理《授权委托书》,授权他全权代表这块地的相关事宜。之后,高尚又找到一家开发公司,协议由自己投入土地,该公司投入建设资金,共同开发。一个月后,市容局与该开发公司签订《住房购销协议书》,市容局支付500万元作为订金,其中一条明确“甲乙双方设立共同账户,资金调配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随后,市容局决定由副局长兼环卫处处长李安祥负责集资建房的具体事务,并在环卫处成立基建办公室,高尚也从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一跃成为了办公室负责人。很快有148户环卫处工人表达了集资购房的欲望,每户上交了3万元,共计444万元。此外,有一名关系户也交了3万元,这些款项全部都存入了集资专户之中,其中一部分很快被用来支付买地款。钱到了,地买了,按道理集资房可以动工了,但却迟迟没有行动。在此期间,市容局领导曾找到高尚商量,想让他找朋友卖一部分房子,一部分款退钱,一部分还地钱。2005年4月,市容局与一姓名为黎辉的人士签订转让协议,将原集体购房以900万元的总房款转让给黎辉。协议规定黎辉在一个月内支付500万元,剩余400万元在售房时逐步付清,用于支付给高尚作为地款。
听说集资房出了问题,环卫处的工人们找到领导吵着要退钱,迫于压力之下,领导又找到高尚,要求其退回集资款,不过高尚却以钱大多数都用来买地为由拒绝了这一要求。让高尚没有想到的是,这一次拒绝却为自己招来了牢狱之灾。市容局在索要退款无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侵占集资款。此后,淮北市公安局以高尚利用职务、私刻领导公章、挪用巨额资金为由被逮捕。不久,该案被移送淮北市检察院起诉。淮北市检察院将高尚案移交相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相山区检察院确定由检察官孟宪君办理。孟宪君曾是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当时已退居二线,于是他成了高尚一案的公诉人。
孟宪君接手后,多次前往看守所提审高尚。但高尚不认罪,坚持自己无罪。孟宪君回来后开始考虑,为什么高尚那么强硬地认为自己无罪。于是他仔细翻阅案卷,“头一个月我看不明白,至少提审了三次以上我才弄明白”。在弄清楚几个协议之后,孟宪君觉得高尚无罪,“地应该是他的,地款他是合法取的。”根据公安局提出的巨大数额的指控,孟宪君觉得难办,想交回市检察院办,“我个人也不想办,当时已经认为无罪,但必须经过市检察院同意无罪,才能放人。”
他得到市检察院的回复,依然由他办理,市检察院“希望把这个案件消化在淮北”。他将无罪的意见向区检察院汇报,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也一致认为无罪,之后由分管院长和科长向市检察院作了汇报,最终同意无罪意见。
无罪的程序准备好后,突然有一天,孟宪君被检察长叫去,说市检察院来电话,要求对高尚案件进行起诉。“我说怎么起诉?无罪就算错案啊?而且这是我们检委会的一致意见,怎么起诉?”孟宪君存疑,他得到的回答是市委某领导说了无罪也要起诉。
准备起诉之后,怎么写起诉书让孟宪君犯难,当时其他人提意见按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抄,“抄也不对,他们定的是440万元,我们也不能太离谱啊,和公安局要有区别”,最后算出有86万元没有追回,起诉书上写了个“尚有86万余元被高尚个人占用”。
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3月24日将高尚案件起诉到相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最终开了3次庭,于2006年9月8日作出判决。判决书指出,“高尚的身份与其说是市容局的职工,不如说是集资建房这一经济活动中的土地方或土地方的代理人。高尚作为土地方,与集资方市容局是双方平等的民事主体,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以及“444万元是建房款”,以高尚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最终判处高尚无罪。
孟宪君和高尚都清楚记得一审法庭的上一个情节,孟宪君说:“在庭上有些矛盾的证据,法官问这些矛盾证据怎么排除?我说我不知道。法官问86万怎么来的,我说领导定的。”法院宣判无罪后,高尚被当庭释放,共羁押一年零四个月。
法院宣判后,孟宪君松了一口气,“一审判决的抗诉权在市检察院,我们无权提起抗诉。我们当时还说算过了这关了,法院把握得不错”。他没有料到市检察院会要求抗诉。
提起抗诉后,二审开庭。孟宪君首先例行公事将抗诉书念了一遍。审判长问是不是有什么新的证据,孟宪君回答没有。审判长又问,没有证据你起诉什么,抗诉什么。孟宪君没有讲话。
这次庭审的结果是高尚被改判有罪,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的罪名判处高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判决书显示:“高尚在担任淮北市市容局基建办负责人期间,私刻市容局分管基建办的副局长李安祥的个人印章,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由淮北市市容局和图南公司的共同管理的职工集体购房款360万元,案发后,追回288.9216万元,尚有71.0784万元未能追回。该事实有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孟宪君对判决结果不解,“二审法院判决高尚有罪根本没有证据,判决的360万元远超我们抗诉的86万元!”
此后,高尚走上了漫漫申诉路。他的申诉被淮北市中院、安徽省高院、最高法院等多次驳回。但高尚没有放弃,2013年年初,他到北京找到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陈兴良对高尚的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指出此案二审是“不告而理,不审而判”。陈兴良认为高尚案件的“申诉几乎走到头了,再想翻案难乎其难”,因为“这个案件从基层法院的一审,到中级法院的二审,再到高级法院的申诉驳回,最后是最高法院的申诉驳回,已经走完了我们国家的四个审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同样不乐观:“这个案件有一个后遗症,要判他无罪的话还要还地,怎么赔损失,谁也不敢说什么法律了,承担不起。”
2013年,已经退休的孟宪君在淮北街上偶遇高尚,听说高尚的申诉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才决定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办了错案。因为高尚案件让他良心不安,还有就是自己也已经退休,没什么顾虑了。2013年11月1日,孟宪君带着一大摞材料来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了自己认为所办的错案。
对于孟宪君,高尚说,一开始自己是不相信孟科长的,但是在审查过程当中,看到孟科长和其他的办案人员不一样,尤其是一审开庭的时候,他发牢骚痛骂强逼检察院起诉的领导,说出“无罪也要起诉”的时候,自己又对他非常尊敬了。“我们那么一路走来,应当说我自己就是一个正直的人,所以我也喜欢正直的检察官,所以当他愿意帮助我的时候,我乐意接受。”
回顾一下2014年11月21日央视《新闻1+1》节目中,主持人白岩松和孟宪君部分对话:
白岩松:老孟您好。好多人其实一定都问过你了,为什么要自我举报,您的回答很简单,因为这是一个错案,您觉得主要错在了哪?
孟宪君:案件的二审判决,一个使用法律不当,另外事实认定,证据认定也有错误,这是一个错误判决。
白岩松:您一直说这8年您在受一种良心的谴责,这种滋味是一种什么样的滋味?
孟宪君:很恼火,很愤怒。
白岩松:如果要是您没退休的话会自我举报吗?
孟宪君:主要是我是2009年退休的,他们是2013年,我听说他申诉被最高法院驳回,这才决定到最高检察院去反映我办案的意见,希望最高检察院能够发挥最高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对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干预。
白岩松:您去自我举报的时候一定也仔细的琢磨过后果,您都想到过哪些有可能出现的后果呢?对您来说。
孟宪君:我想最多的还是说能把这个案件及早的平反,其他的没多想。
……
孟宪君:当时我们院参加会的检委会委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9个人都同意我的意见,检委会的一致意见认为无罪,同意不起诉。
解说:当意见报到市检察院,起初市院也同意区检察院的无罪意见。后来,事情却发生了改变,上级要求无罪也要起诉。
孟宪君:当时我就找到检察长,我说案件无罪怎么能起诉,你起诉判无罪我要承担责任的。
记者:您得到什么样的答复呢?
孟宪君:市里边领导说了,市委分管政法的副书记,说无罪也得起诉,说你别问了,起诉吧。
……
白岩松:当初领导的要求跟你个人的意见开始出现了冲突,想没想过去对抗,能扛得住吗?
孟宪君:想对抗是肯定想,但是因为我的直接领导是我们院的检察长,检察长这样子说了,他都付出了,市检察院的领导、就我们上级检察院也不对抗,我也感到很无奈。而且时间也不多了,还一个礼拜左右,还得复印卷宗,制作法律文书这一系列工作都需要时间。就是说你去找市检察院汇报也没用,他同意过起诉,你再找他也没用,另外也没有时间找,所以只好起诉。
白岩松:是否存在着当时坚决不签字的这种可能?
孟宪君:这个不允许,你不签字,就是我不办,其他人办,我也觉得还不如我办呢,其他人办案也一样,一样的效果,也得照抄起诉卷宗。
2014年12月11日,安徽省检察院通报了高尚挪用资金案的有关情况,并称通过调查,确定该案没有领导干预办案。2014年12月3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高尚挪用资金”再审公开宣判,认定高尚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维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的量刑。高尚不服该再审判决,继续申诉。
反思录
各行各业都有“潜规则”,司法办案也不例外。像上述案件中,法官检察官敢于自我揭错,挑战“司法潜规则”,实属难能可贵,也体现了法律人应有的良知。
实践中办案人员时常遇到案件不能依法办理,自己无法左右案件的情形。有的案件不构成犯罪,领导要求定罪;有的构成犯罪,领导要求作无罪处理。在案件处理形式上,有的该立不立,有的不该立而立,有的该查不查,有的不该查而查,有的该起诉不起诉,有的不该起诉而起诉,有的该无罪而判有罪,有的该判有罪却判无罪等等。司法公正、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忠实于法律,成了挂在墙上,写在纸的教条。
而办案中的一些“潜规则”却大行其道,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形,我们罗列一下,司法办案中存在的“潜规则”:
1、权大于法,服从领导优于服从法律
权大于法,是我国几千年历史形成的传统观念,深入人心,特别是对于当权者,喜欢不受约束,自己说了算。
虽然国家倡导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特别近几年提出了依法治国,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但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也许需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司法独立目前还是难以达到的,因此时下的司法办案,都离不开党政等部门的领导,办案中服从各级党政或上级领导的要求,是正常的,各级司法机关的人事、财物等都受命于各级党政领导。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定性,如果出现依法认定与领导意见分歧时,多数情况下是不敢得罪领导的,服从领导优于服从法律。如前述案件,法官检察官在职时,虽有不同意见,但只能服从领导意见。曾有报道四川有一法官把大盖帽摘下放在审判台上,说如果不审好这个案就不当这个法官,按自己的意见把案件当庭判了,上头想补救都来不及,没几个月他就被免了职。
2、利益大于法律
这里的利益是指司法机关的部门利益或者司法人员的个人利益。司法机关及人员,从理论上说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忠于法律,维护司法公正。但实践中,司法部门和人员面对案件涉及本部门和个人利益时,总是优先考虑利益,其次法律要求。
如公安查办偷税企业时,该企业是利税大户,地方领导发话不要查,公安机关就不查。检察机关查到财政部门时,财政部门领导出面给检察机关追加经费,案子可以“放一放”。民商事案件如涉及人大代表的,总是尽量满足人大代表的要求,人大选票还是要重视的。
严格办案的前提是不影响自己利益,谁也不愿意为了依法办案而得罪领导。司法人员也是人,有时出于个人前途考虑,为了获得立功嘉奖、先进或者办案能手等“利益”,在办案中不惜违法取证,置依法办案于不顾,造成冤错案。
从不少著名的冤案平反后得知,当年靠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办案人员都立功受奖,并得以提拔。如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中,杭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长号称“女神探”的聂海芬,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后,在央视采访节目中大谈如何缜密侦破张氏叔侄强奸案的过程,让人佩服之至。实际上却是指供诱供非法取证,酿成冤案,成为人间笑谈。
3、人情面子优于法律
“万水千山总是情”,我国是人情社会,办点事总想找关系托人情。司法办案中,严格执法、不徇私情是对司法人员的基本要求。然而,司法人员并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也有各种需求,办案时遇到同事、同学、朋友、亲友等说情也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多数情况都能守住法律底线,极个别徇私贪赃枉法。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铁面无私,不考虑任何人情面子也是很难做到的,多数情况下,还是要考虑人情面子和关系,尽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者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予以关照,这样既不违背法律原则,又落个人情,积累点人脉关系,指不定那天也有需要人家关照的时候。特别是同事之间,今天你关照了我请托的案子,明天你有案子请托我也同样予以照顾,大家“互助互利”。
4、听话重于依法
在司法工作中听领导的话是没错的,听话就是讲政治。尽管领导有时不依法行事,但领导都喜欢听话的人,顶撞领导是没有好果子吃的,毕竟前途掌握在领导手里,所以听话也是生存之道。
实践中,经常是一方面领导要求办案人员大力办案,另一方面领导根据需要,或严办、或中止、或放手,张弛有度,游刃有余,办案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
如前述法官检察官自揭的错案中,他们虽然都认为案件当事人不构罪,但领导要求必须定罪,无罪也起诉,那只有服从,不敢反对,否则在单位就无法干下去,直到他们都退下来后,才没什么顾忌,揭露出当年的办案实情。
5、服务大局比服务法律重要
这里的服务大局不是指国家的大政方针,是指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局”,就是服务地方领导的要求,如政绩要求、考核要求、形象要求、稳定需要等。司法办案必须要服务这些“地方大局”的要求。
如查办某企业涉嫌污染环境时,该企业属地方领导的引资项目,领导发话不让查,这就是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大局的需要。有的案子查到政府部门腐败窝案,领导要求点到为止,大面积查案,严重影响了地方领导的形象,这也是服务大局的需要。
如据报道,浙江某县法院帮助山东当事人执行了当地企业的财产,县长在干部大会上公开点名法院吃里扒外,导致县里经费紧张,因此压缩经费先从法院开始,下半年法院经费不再追加。总之,饭碗掌握在谁手里就得听谁的。
6、难得糊涂,法不责众
一般情况下,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公安立案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理、司法执行,每个环节都有各自部门办案人员参与办理,互相之间犹如流水作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如果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总是通过相互支持,协商补充来完善。
如案件证据有缺陷,通过退查补查来完善,如果补查后还存在问题,一般各部门负责人出面相互协商来解决。总体上以完成案件办理为主,极少中止、撤诉、判无罪等情形,否则容易得罪同行,引起其他部门反对,难道人家都搞错了吗?因此,办案人员往往以完成办案为已任,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不愿推到重来,照常通过,难得糊涂。
从已平反的冤案中看出,有的办案人员发现案件证据存在明显问题,象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谁也不愿拉下脸来较真,最后都还是照判不误,反正即使错了,经过了这么多环节,这么多人审查,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自己只是其中一环,追责也追不到哪里去,“法不责众”。
像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一个年轻的生命就在各部门相互配合下杀掉了,最后的追责是“稀释性”的,不问青红皂白,不影响职务,参与者人人有份,大家都得个“党内严重警告”了事。
7、司法绩效考核胜过法律要求
实践中,司法部门的各种绩效考核名目繁多,如立案数、破案率、起诉率、无罪率、结案数、执行率等等,考核是指挥棒,涉及各单位、部门、个人的切身利益,一个单位、部门、个人都是围绕着考核标准转。
有考核要求的,千方百计去完成,没有考核要求的可以放任不管,导致案件在考核上的要求胜过了法律规定,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不惜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时有发生。
如命案必破的考核,导致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手段来破案;无罪率的考核,导致公诉案件即使证据有问题也必须判有罪;结案率的考核,到了年底就不受理案件了。这种为了完成考核要求,置法律规则于不顾,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办理。
8、有错必究,那只是无奈之举
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这是我党的一贯政策。司法实践中,纠错之难,难于上青天。维持原判是常态,有错必究,那只是无奈之举。
回顾一下,近些年媒体曝光的冤错案的平反,只有少数是司法机关自行主动纠错的,主要还是依靠“真凶再现”、“亡者归来”以及申诉人长期不懈地向“两高”申诉。
像海南陈满杀人案,申诉了近二十年,才被最高检受理抗诉后纠正的,象呼格案、聂树斌案,即使是“真凶再现”,媒体舆论强烈呼吁,经过十来年才启动再审。可见纠错之难。
同时,纠错带来的追责,使得纠错的难度进一步加大,谁也不愿意看到自己以前办理的是错案而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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