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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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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执法”与“依法行政”
——从唐慧劳教决定被撤谈法治湖南建设
一 清
唐慧被劳教一事,有很多人关心,要说这不是一件坏事。有关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关法治建设的进程与质疑,都需要有更多的人关注。从8月2日永州有关方面将有着冲撞法律行为的唐慧“决定教养”后几日,网络舆情沸沸,各种声音铺天盖地。一般情况下,面临着如此重大的舆情事件,相关当局都会有些手足失措慌乱应对。但是,湖南的表现不是这样。湖南人以真诚给了社会一个回答。
(一)
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接获当事人8月7日提出的对于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申诉后,启动复议程序,于8月10日,依法撤销了永州市劳教委的“决定”。从2日到10日,十天时间,六个工作日,湖南省政法系统严谨、依法、柔性地处理好了唐慧劳动教养案。
一般情况下,在网络推动的对于某件公权单位做出的决定给以否定甚至推翻时,网上总是一片鼎沸,大而化之地欢呼“人民的胜利”。但唯有这次,人们在理性冷静地思考。以至于类似于“香港胡须佬”这样的角色在闻说湖南解除了对唐慧教养的决定后都有些失落,毕竟,他们找不到下蛆蛋的地方。
同情弱者,是中华民族美好品德之一,正是因为唐慧家遭遇过乐乐(化名)事件这样的揪心之痛,具有同情心的广大网民将一腔同情热泪洒向了唐慧,这件事在一清看来,心里总有一丝暖色涌动,毕竟人心都是肉长的,有什么事比儿女受难更让人揪心呢?我想,促成这次湖南省劳教委迅速启动复议程序无论如何是不能排除这样的“人情人性”因素的——这就是我们这个社会最见真情的地方。但是,抛开情感因素,回头再看事件前后的一些情况,多少也是要引起人们思索的。唐慧家有不幸,这值得同情,这也正是千千万万的网民同声呼吁与呐喊的原因。但是,不幸的家庭并不因此具有冲撞甚至绑架法律的权利。在法律面前,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这既指强者与弱者“过堂”时的平等,反之也指弱者在与强者间的平等。弱者可获同情,获得同情并不因此获得法律制裁的豁免,只要你冲撞了法律。
(二)
在作更深一层的讨论之前,我们得把乐乐的受害与唐慧的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事分开,这是两个法律事件。虽然前者关联着后者。在我所看过的唐慧的好几份《祈求书》中,不变的内容是如下这些:“湖南省永州市11岁幼女被强迫卖淫一案、受害人(媒体对外称乐乐)的母亲,祈求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并督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从重尽快判决强奸、组织、强迫幼女卖淫一案的罪犯秦星、陈刚、周军辉等7被告死刑。祈求人:唐慧”。这样的一份要求,代表了受害者母亲的悲愤。那么,案件在进入司法程序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应该说没有哪点是违返了法律原则的。该案的7名被告,有2人判处死刑,4人判处无期徒刑,另有一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这个判决,是经得起任何法律专家和组织的“法眼”审视的,甚至可以说,对每一位犯罪人都是顶格处罚。
但唐慧却不接受这样的结果,她一直要求将其他5名被告一律判处死刑,并为此上访不止。
对于上访,社会似乎形成了积有的看法,凡上访的,必是有怨情的,因之凡上访的就是值得同情的。而所有制约上访的制度、条规、法律都是不合理的。那么,如果按唐慧的这种要求,一律地将她认为要处死的人全都处死,那还要法律干什么?还要法庭干什么?如果法庭满足原告的要求将所有人处死,那么,会不会伤害到被告人的权利呢?而伤害到被告人,他们的家人又如何接受呢?事实上,被告一方也一直认为量刑过重,家属也在持续上访中。都是上访,我们到底应该同情谁呢?
所以,不管什么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裁判。那么,唐遭遇的不幸福事件,法律对事件中的犯罪处罚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试看相关规定如后:强迫卖淫罪,通常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情节特别严重时,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永州中级人民法院在这个案件的处罚上,基本上已经作出顶格判决。这一点,唐慧如果读不懂,他的律师能不懂吗?在近三十年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的适用,其标准是相当严格的,所以判决死刑十分慎重,且死刑只适用于主犯,而从犯是要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判决的。由是不难看出,唐慧要求判所有被告以死刑这样的诉求,是不可能在法律上获得支持的。
不能在法律上获得支持,那么能否在上访中获得“特别”支持呢?这更不可能。因此,走上这条上访之路的唐慧,便越来越往偏的方向走了,走得越偏,越获不得理解,越是不被理解,其“上访”的行为也就难免不激烈,不出格。这就有了2010年2月26日的第一次被拘留,同年3月8日的第二次被行政拘留。接下来,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唐慧先后7次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党代会代表住地、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大门口、长沙市雅礼中学、长沙市南门口和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大吵大闹,甚至堵门拦车。以至于“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连续滞留15天,致使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无法正常办公”,甚至“趴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处”,连车辆的正常通行都成了问题。刨开她的这种行为可有给律政尊严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说,公民的这种行为,恐怕是任何社会,不管何种体制,都不能容忍的。这就是她被永州市公安局认为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理由,这种“理由”的认定不能说有何不适,而按照现行的法律,永州公安对于有这种系列行为的人,依法送劳动教养,应该是合乎法治原则的。
事情到此,除非我们容许有人超乎法外,否则“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就应该是我们唯一且共同面对的选择。
(三)
唐慧面对的劳教“决定”,因了她此前的特殊家庭遭遇,被迅速放大成网络事件,一些法律人士似乎不想走法律程序而更寄望于网络效应,将事情放大。这或者是网络兴起后一个累试不爽的选择,因为事件放大成公众事件后,容易引起方方面面的关注,从而促成更快的解决。唐慧一定没有这个能力,但唐慧的故事有容易获得关注的天然元素。
是谁发出的第一条微博将这本是走法律程序的事放在了网上?如果是律师,律师自有“律典”在内心里观照着,人在做天在看,臧否自知。让一清难于明白的是,包括唐慧在内,为什么她一直执着地走在逼迫法律判人死刑的路上6年不回头?不惜以违反社会治安相关条例而以身试法?唐慧没有读过多少书,可能不懂法,但是,这些年来一直围绕在唐慧身边的律师们,至少应该向唐慧指出,“闹”至少不是一个好的办法。但唐慧似乎没有获得来自律师负责任的指点。最后落了个劳动教养的结果。这中间的是非过错,恐怕是得好好总结的。因为这样几年下来的直接成本就是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冲突。而冲突的结果毫无疑问是必须接受处罚的。如果唐慧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严重的就属于犯罪,刑法必须管着;公安机关对唐慧历次的作为归纳为“扰乱社会秩序”,就算是轻的,所以她必须接受行政处罚。
我们知道,行政处罚中有财产罚、申诫罚、自由罚,治安拘留罚(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罚。按劳动教养条例规定,劳教可以是1到3年,这处罚是较严重的,是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根据《劳动教养实施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受到两次治安拘留后,三年内又有应予治安拘留的新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劳动教养。所以,按照这个规定,唐慧因有过多次的处罚情况,于她而言,依法处置就只有劳动教养一项是她必须面对的选择。在法治社会,这样的结果,估计是任何人都不能反对的,不管你有什么样的宏大道理。至于某法合不合理,需不需要修订或废止,那是另一个范畴的事。
所以,永州方面对唐慧的“劳教”处置,是依法办事的,没有什么可以指责的。
但是,即使这样,湖南省政法系统在唐慧被劳教后,仍以人为本,柔性执法,迅速依法启动了对唐慧案的复议程序,湖南省劳教委认为,鉴于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因而“决定撤销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唐慧的劳教决定”。
这应该看成是柔性执法的典型案例。与此同时,对于唐慧所反映的其他问题,如强奸、劳教、“假立功”、杨军祥警察不作为等5个方面的案情话题,分别对应成立了专案调查组,由湖南省政法委牵头,进驻永州,进行彻查。可以说,湖南省政法系统在依法执政与柔性执法方面,做出了很好的榜样。
(四)
湖南省政法委的办事认真,我曾有过近距离观察。在另外的一件牵动社会眼光事件的调查方面,我知道他们调查态度的科学、严谨和工作的专业、细致。今年年初,我亦在湖南省检察系统就“检风监督”提出过尖锐的意见,他们接受意见态度之诚恳,完全打破了我对政法系统的成见,由是我进一步近距离观察该院,了解了他们在“刑事和解”方面的创新和努力,不禁感叹于这个系统多年不为人所了解,因而对他们的司法实践有了充分的信任。“刑事和解”要求的是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其检察长龚嘉禾认为,当代刑事法治制度必须包容这样的精神,即在平等、人道与宽容基础之上,在刑事法治运作过程中,展现出各种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人性化、宽容和妥协性。湖南省检察院的这种创新与努力,获得全国法学界的关注。
从“刑事和解”到“柔性执法”,这中间所表现的“法治湖南”建设,湖南省政法系统有了巨大努力。当然这两者的前提只有一个,那就是“依法”。
所以,当面对舆情沸沸的“唐慧劳教案”时,湖南省政法系统能迅速启动复议程序,并依法撤销其“决定”,恐怕不能简单地看成某某律师施压的成功和某某媒体“深度解析”的结果,而是作为法治湖南建设的一个积极成果,也是水到渠成的法治建设的必然结果。同样,目前进驻永州的五大问题专职调查组的工作正依法进行中,相信调查的结果会增强更多的人对湖南法治建设的强大信心。
(五)
让我们再将话题重新回到劳教案上来。唐慧作为一个农村妇女在主张自己的权力方面有那种不弃舍的精神,不能说不是我们这些年来对公民普法教育的结果,是值得欣喜的。但公民的维权,确实又有一个“依法”的问题,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所有人的平等,案件中的受害人及其家属是没有豁免法律责任的特殊权利的。这些深层的法律问题,唐慧作为遭遇重大不幸的当事人处在事件中,她未见得能弄懂弄透。但是,他的身边有可以弄懂弄透的人,这就是那些为唐慧主张权利的律师们,以及所谓的“铁肩担道义”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让人十分遗憾的是,我们的某些律师最是需要在这方面检查一下自己的职业操守。唐慧前后7次在国家机关、公共场所堵门拦车、吵闹、趴蹬,甚至在永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连续滞留15天,作为律师,应该知道这种行为已经明显超出法律底线,而当事人的律师,竟也认为这是“合理投诉”,是律师糊涂若此还是操守缺少高尚?真不好说些什么。同样,在唐慧提交劳动教养复议申请前后,这位律师所发表的言论,可以认为是不负责任的,8月10日,该律师还在网上发言:“唐慧的上访诉求根本不是要将其他人都判处死刑。”(http://news.qq.com/a/20120810/000117.htm),律师发表这样的言论,是要应对网上对于唐慧这个不合理要求的批评。但包揽一切的律师先生可没有想到,今天一大早(8月11日)唐慧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倒说了实话:“我在报告里写过,我就是希望他们全部死。他们本该死,但是为什么他们不死?我也懂法律,也知道我们要以人为本,可杀可不杀的就不杀。但作为受害者的母亲,我可以有这个诉求。”(http://news.qq.com/a/20120811/000036.htm)——我想请问律师先生的是,你们谁在说真话谁在说假话呢?如果一个律师怂恿一个不太懂法的公民说假话,那将是个什么样的后果呢?据此我有理由相信,在律师认为是“合理投诉”暗示下的唐慧系列冲撞法律行为,和最终唐慧因此被劳动教养,律师有着更多地是将事情闹大的其它目的,而唐慧不是过满足目的的一个工具。不然,你很难想像8月3日该律师在收到唐慧丈夫短信后,在没有经过任何考证、授权,没有通过正规合法途径提出行政复议(唐慧丈夫张辉在8月4日才授权给律师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下,便立即在网上发布微博引来围观,这种轻率,只能让人想到律师想急于搏出位,吸引眼球。说实话,这样的行为,不要说律师职业操守,就是生活中任一公民,不管他有文化没文化,都是不屑谈及的。
鉴于唐慧的实际情况,经过省劳教委的复议,考虑到违法者尚有年幼的女儿需要照顾,从人性化角度出发,撤销了永州的劳动教养决定,而改用训诫、教育。就此,唐慧的生活应该归于平静了,如果我们的律师们,我们的某些媒体还有那么一丝半点的同情心,而不是把自己“搏眼睛、搏关注”看得那么重的话,希望你们放唐慧一马,让她的生活归于正常,这对孩子,对家庭,对唐慧个人,对整个社会,都有好处。事实上,唐慧目前最需要的,是那些有社会责任感有担当精神的法律援助律师给她提供专业指导,社会工作人员给她提供心理抚慰。即使是维权,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去进行。当省劳教委的复议决定发出后,唐慧已经回到家中,11日她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所表达了内心感受:她需要尽快回归平静,回到孩子的身边来,“(孩子)有时候突然给我打电话,什么话也不讲就是哭。她一直很依赖我,很需要我,我在家陪她的时候,一只手抱着她,一只手拉着她的手。她说,妈妈你这样抱着我,我睡觉就安心多了。”“她给我写了很多信,说希望我永远能陪着她,走到人生的尽头。她怕我有一天离开她,她没有办法活下去。”“希望她能快乐地活下去,乐观地面对这个世界。”这是孩子母亲的真切内心,希望一些公众人物和媒体人放过唐慧,不要再在这件事情上猛劲炒作自己和关注度了。
结语:
有关唐慧反映问题的五个调查组工作正在进行中,正像“法治湖南”建设的进程一样,湖南会让人看到真诚,看到亮点。湖南人是有担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