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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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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日,温州市牛山北路16号理发店被人以容留卖淫向温州市110举报。110指令有管辖权的南郊派出所处警,负责处警的民警陈辉因与16号理发店老板陈智明是朋友,就在牛山北路20号理发店抓两名卖淫女和两名嫖客充当16号的替身。因我当时在20号理发店隔壁开鲜花店。民警陈某误以为20号理发店为我所开,2004年6月3日凌晨,将我带到派出所,并在一张地址为16号的笔录上骗我签字《16号理发店是经办民警陈某的朋友,不是事发地址,更不是我的鲜花店地址》。而另两名卖淫女的所有口供均被写成16号.案发地一直为20号,有房屋出租许可证.营业执照.门前三包,水电费收据,还有暂住证为证(在侦察阶段上述证据已经送司法部门,判决书上是20号)次日,又将我带到案发地拍照片,尽管卖淫女和嫖客的证言一致证明不是我在容留卖淫。但该照片还是被认定为‘抓获经过’。(而卖淫女和嫖客一致指定的容留者没有追究)庭审结束时公诉人张晓枫用本地方言说‘让他扛’! 为了洗刷冤情,我两次到北京一次去温州上访。信访材料几年来写了好多!! 今年3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单位收发章签收了 我的申诉材料。至今没有任何结果。此前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多次! 朋友,您说说中国公民人权如何呀!本人电话150702978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