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曾经的户口在合肥市,因为2017年加入加拿大国籍,派出所便依法对其户口进行了注销。事发后,该男子将派出所起诉至法院,认为其虽然加入外国国籍,但是常住在合肥,户口被注销给其生活带来不便,因此警方应该恢复其户口。4月26日,记者从法院获悉,安徽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了二审判决。
男子加入外国国籍派出所注销户口
男子李某(化名)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017年加入加拿大国籍。李某自称,因陪孩子在加拿大上学,加入了该国国籍。
2019年3月11日,合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向合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作出《关于19人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况通报》,该通报的名单中包括李某,通报请求“协助调查并注销其户籍”。
2019年3月14日,派出所就户籍注销事宜通过短信形式通知李某,于同年3月22日作出告知书,告知李某,根据《2018年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协助核实相关人员身份与情况,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按规定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李某已符合自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条件。
派出所告知李某,让其十五日内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到派出所注销户口,逾期未办,派出所将依法予以注销户口。
次日,李某在该《告知书》上签名,民警对其进行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民警告知李某,将依法注销其户口。李某当场表示异议,认为户籍与国籍不能等同,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必须注销户籍。
谈话当日,派出所向李某出具了《户口注销说明》,载明将其户口予以注销。
男子:国籍与户口是两码事应恢复户口
李某将派出所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派出所注销其户口的行为违法;恢复其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件的正常使用。
李某诉称,他没有在境外定居,而是常住合肥,派出所强制注销其在常住地的户口,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相关明文,规定登记为中国户口的公民必须具有中国国籍,也没有规定中国公民丧失中国国籍后必须注销户口。”
李某认为,派出所混淆了国籍和户籍的关系,“户籍是为了方便公安机关对常住人口信息的管理,我虽然是外国籍,但是作为当地常住人口,理应纳入常住人口的管理,不应该强制注销户口。强制注销户籍给我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对我的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李某称,其医保、社保、车辆证件、银行、公司股份和房产等等都因居民身份证件而设立,强制注销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会给他的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大的不便,对已经产生了的权益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另外,李某认为,派出所注销其户口程序违法。
说法:注销其户口合法驳回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此次被注销的户口登记于2016年,是其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时的户口登记,其已于2017年加入加拿大国籍,自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再是中国公民,故该户口登记情形已与事实不符,理应被注销。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户口登记的,必须满足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这一前提条件,该条件是否成立,应由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予以判断,李某提出的“常住合肥”并不能当然视为“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另外,派出所注销户口的程序上也没有违法。
据此,合肥市中院一审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安徽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