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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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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 5已有 1445 次阅读2011-12-17 02:16 | 声明
下面是徐晓冰在他的新浪博客发表的声明:
各位客户朋友:
本所已经同意作为桑兰的代理律师。一般来讲大多数人不会在网上随意留言评论,少数人会散布不礼貌或者进行人身攻击。本所一向尊重并且会维护每一个人在论坛和媒体公开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力。本所希望你们根据自身的道德标准,不要对桑兰、被告、被告律师以及当事人发表任何不公平、侮辱性人身攻击。徐律师认为,不礼貌、指责性、侮辱性、回避实质问题的人身攻击的语言以及战术,只会干扰正常法律程序。法律不应给予存在的空间。因此,本所不会接受或认可一切关于此案中任何一方的侮辱性、诽谤性、不恰当、骚扰性或威胁性的评论或报导。在对抗性法律制度中,我们请求你们在事实尚未完全清楚的情况下,抗拒“先入为主”的自然反应,不随便妄下结论。
徐晓冰律师事务所
本博对傻帽声明的解读
1、徐晓冰:一般来讲大多数人不会在网上随意留言评论…….
——请问晓冰傻帽,什么叫“一般来讲”?什么是“随意”? 在你看来,在网上留言评论,是“随意”?是“少数人”?是“不一般”?
2、徐晓冰:本所希望你们根据自身的道德标准,不要对桑兰、被告、被告律师以及当事人发表任何不公平、侮辱性人身攻击。
——晓冰傻帽,你在发狂?桑兰敲诈案,在中国,全中国人,只要关注此案的都有自己的看法,是否“公平”,“侮辱”与否,既然是根据自身的道德标准,那你想警告谁?
3、徐晓冰:不礼貌、指责性、侮辱性、回避实质问题的人身攻击的语言以及战术,只会干扰正常法律程序。法律不应给予存在的空间。
——晓冰傻帽,你就这样把正常法律程序看得不堪一击?你太把法律视为儿戏了,年轻人!“法律不应给予存在的空间。”是什么意思?威胁、恐吓?
4、短短几句声明,目的非常清楚,但又何必画蛇添足地写上“本所一向尊重并且会维护每一个人在论坛和媒体公开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力。” 这足以看出,就你那点虚弱的小本事,想与绝大多数中国人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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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网友评论:
人心自有一杆秤,不要低估平民百姓的判断力。
什么叫:“ “先入为主”的自然反应,不随便妄下结论。”
别低估了旁观者的智商,您想赚桑兰的钱尽管赚好了。要想堵住人们的嘴巴是不可能的。别忘了,您是生活在美国!在这个国家是言论自由。
请不要以说教的口吻同关注桑兰案的人们讲话,在座的人比您水平高的有的是。
本来从您的照片上看,还算个靠谱的人,可这篇文章先是让你败了第一笔。也许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才能真正的认识您的真面目。
祝您好运!
另外,自从您代理桑兰案后,她的丈夫加经纪人黄健开始在网上大骂新华社,是您教唆的吗?别忘了,新华社是中国政府的口舌!
如果他再骂新华社,我们网友将向北京新华社举报。
你是要禁止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对桑兰案的评论权吗?你知道自己是谁吗!在桑兰签名认可的诉状中说中国是极权政体国家,中国公民据此指责桑兰属于你所说“指责性语言”吗?
也请你“不要”对网民有关案件的评论与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战术之间的关系妄下结论。
中国公民不会在乎自己的言论是否被“你所”认可或接受,也不会被你所的任何威胁性言论所吓倒。
呵呵,一下子就把自己放在了众多有正义感的网民的对立面了,你这个下马威使你输了第一仗。一句忠告送你:民意不可违。
徐律师,你还记得the Free Speech Clause of the First Amendment吗?
什么叫"不礼貌、指责性、侮辱性、回避实质问题的人身攻击的语言以及战术,只会干扰正常法律程序。法律不应给予存在的空间"? Law School没教你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吗? 拜托先回家好好读读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吧。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说了算,你徐律师再怎么认为都没有用。
一个皮包律师所,皮包公司还装正人君子!!!
怕是以后连狗皮膏药也没的卖了。
黄建说"根据我自身的道德标准,生殖器官不离口”,怎麼啦?徐律所要我守哪国的法律?他美国人,在新浪贴警告?可操作吗?
“一般来讲大多数人不会在网上随意留言评论”,可我就是随意留言评论的,我不知道在网络有不能随意评论的规定,怎么办?
法律就是法律,刑事,民事,什么是对抗性?什么是非对抗性?
他这是什么意思?既然尊重维护每个人公开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为什么又不给予存在的空间? 按照什么人都道德标准来判定诽谤性,不恰当的评论或报道? 桑兰的吗?指责桑兰忘恩负义恩将仇报是不是不礼貌,指责性的评论?
没错,从他写的东东看来,水平跟害民是水兵对水手罢了。
此常胜大将军好打有限,绝对流嘢。
乔治敦LLM?唬我呀,流的吧?
严重怀疑是不是DC的Georgetowm,真要请教方舟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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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冰律师:
桑兰案主审法官已经做出裁决,您有何评论?
我们的截稿时间为美东时间10日下午5点,如果您有评论,麻烦您在此之前回复。电话电子邮件都可以。
谢谢
李大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