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事主恶意告刁状 法官枉法毁证据
瓦房店法院公平正义何在?
都说人民法院是社会公平的最后的一道防线。然而,在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竟有一些法官成了这道防线的破坏者。
事情源于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但是由于执行法官的“运作”,从而变得非同寻常起来。上诉人姜宝昌与被上诉人周万,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05)瓦民房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调解,并于2006年6月15日下达了(2006)大民房终字第342号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载明,上诉人应再给付被上诉人17.5万元整。应于本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10万元整,余额应于2006年末之前付清。若在上述期限之内未给付或未足额给付,按(2005)瓦民房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数额(即26.5万元)执行。
作为上诉人,姜宝昌积极履行分批还款义务,于当日在瓦房店农行当面付给周万10万元,并根据调解书的约定积极筹款,确保将7.5万元余款年末付清。
但是,令人难以置信和气愤的是,被上诉人周万却把鬼点子打在调解书中“若在上述期限(即2006年末)之内未给付或未足额给付,按(2005)瓦民房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数额(即26.5万元)执行”的表述上,人为制造困难。在2007年元旦前夕,姜宝昌以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和亲自到周万本人家里去找的多种形式,积极欲付清余下欠款,而被上诉人周万却采取了电话关机拒接、“避而不见”的卑劣手段,恶意回避,造成上诉人不能按法定时限履行还款义务,企图将本来积极还款的上诉人拖入“过期未还款”的被动境地。姜宝昌识破这个危局后,立即于2006年12月31日找大连中院的二审法官王树祥同志联系,欲通过法官还款(王法官已有证词),同时还多次到被上诉人周万的居住地,通过其邻居也无法找到周万。关于当时姜宝昌主动还款情况,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已经派出法官到现场调查取证,有多名见证人出具证明,证实姜宝昌确实多次主动登门还款而不成。
为了维护二审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法律尊严,进一步表现当事人的诚意,也为了揭穿被上诉人周万恶意回避,企图反诬一口的伎俩,在姜宝昌通过种种努力实在找不到被上诉人周万之后,姜宝昌只好于2007年元旦上班后立即将应交付的余款交到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请代为转交。
实事求是地说,本案在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的时候,就有确切信息证明,被上诉人周万一个在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工作的战友内外周旋,影响了公正的判决。二审调解后,被上诉人周万采取了恶意回避的卑劣手段,有意设置困难,致使上诉人的不能正常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约定的如期还款义务。为此,上诉人姜宝昌多次向执行局说明情况,提供书面材料和相关证人证言,请执行局领导予以关注,并向法院审委会报告,揭穿周万的卑鄙伎俩,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然而,令我们难以置信的是,办案法官竟然藏匿、甚或销毁了由法院派员调查取证的、足以证明上诉人姜宝昌在二审民事调解书要求的时限内登门还款而不能、不成的事实证据,反而后补了被上诉人周万所谓“人在家,没有恶意回避”的虚假证明。随后,办案法官就拿了这份被藏匿销毁了重要证据,经过精心肢解的、显然对上诉人姜宝昌不利的卷宗,欺骗了执委会而报送法院审委会,从而误导、欺骗了法院审委会,作出了对上诉人姜宝昌继续执行、显属不公的决定。
我们认为,之所以造成法院审委会作出不公决定,其主要原因,是办案法官藏匿、甚或销毁卷宗中的事实证据所致。试想一下,如果卷宗里由法院派员调查取证的、足以证明上诉人姜宝昌在二审民事调解书要求的时限内登门还款而不能、不成的事实证据,不被抽换和销毁,审委会还会作出对上诉人姜宝昌继续执行的决定吗?前有事主恶意告刁状,后有法官枉法毁证据,配合的何等默契!正是由于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内鬼”销毁证据的违法行为,才导致了审委会的错误决定,从而造成司法不公,封杀了上诉人姜宝昌赢得司法公正的机会。
人民法院是社会公平的最后的一道防线。真没有想到,在瓦房店这道防线竟是如此之脆弱,我们的办案法官竟然有这样的败类,竟能如此的胆大妄为,无法无天。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个别法官的不法行为,已经严重的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和形象,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对此,我们表示强烈的愤慨和斥责。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蠹虫不除,难有宁日。现在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原先的民事调解案件如何执行的问题,而是由此附随的法官渎职、犯罪的追究问题。我们强烈要求:市政法委领导高度重视此案,调查事件真相,还当事人一个公道,对涉嫌枉法的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午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