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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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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还有“游街示众”谁在无法无天?
文|清哲木
广场上,4名穿着防疫服的人员各被2人押解着站成一排,他们每人脖子上还挂着标明自身身份和照片的白色牌子。
4名被押解的人员均涉嫌违法,押解他们的则是当地的公安民警。由于围观的群众众多,四周还拉起了警戒线,配枪的警察站在一旁维持秩序。
12月29日,上述画面被拍成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据媒体报道,事件发生在广西百色靖西市。相关部门回应,这是现场惩戒警示活动,是按要求处罚,没有不合适。在另一份惩戒通告中,被惩戒人员的照片、姓名、年龄以及家庭住址被曝光。
看到这样的场景,虽然地方认为没有不合适,但还是给人一种恍如隔世之感,地方相关部门的法律意识竟然如此淡薄,这都什么年代了还搞游街示众?“游街示众”为何死灰复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违法犯罪人员仍享有包括宪法赋予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不受侮辱的权利。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发文明确规定,要求司法机关不仅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人员,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游街示众有“以暴制暴”的嫌疑,或许能取得短期效果,但绝非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之计。尤其是这里面如果夹杂着权力的偏心与私欲,那就更加不得民心。不管行为人犯的什么罪行,应该在法治轨道中行事,应该尊重行为人的人格。不管哪个部门,不能超越法律去对行为人进行超出法律范畴的惩戒,依法办事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准则,依法办事更是对地方公安民警的朴素要求,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谁都没有理由无法无天,置法律于不顾,特别是现在政法系统教育整顿的多下,游街示众行为的发生从某种程度上折射了相关地方的法制观念。
作为一种惩恶警示方式,历史上我们确实对诸如“游街示众”“公捕公判”认知不清,片面地满足于将坏人“置之死地而后快”。然而时过境迁,以法治理性重新审视这一做法,才发现我们过去把一些道理弄反了,所谓“罪罚相当”,涉案当事人应该付出何种程度的代价,法律自会裁定,该抓抓、该判判。而法无授权的“游街示众”广西百色靖西市凭什么让这些人“游街示众”?依据的是那条法律?如果没有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就是地方相关部门在知法犯法。
社会新闻事件中,公众眼里相信法律的权威,自然不能“法有例外”。“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才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笔者相信,百色靖西市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现在法治环境和社会文明的环境“游街示众”这个早已尘封历史箱底的东西不可取,当地应该认识到此举错误性,并能放低姿态主动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