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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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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关注周筱赟被盘锦“跨省抓捕”动机是什么?
文|清哲木
近日,广州律师周筱赟被辽宁盘锦警方指控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8月5日当地警方发布案情通报。
8月8日,据澎湃新闻报道,周筱赟的辩护律师赵琮,经过多日争取,7日下午当地公安机关安排了辩护律师和周筱赟的视频会见。在会见中,周筱赟对自己被抓感到意外,并坚称自己无罪。
周筱赟律师被盘锦“跨省”引起了媒体圈和律师界的广泛关注,这并不是大家护短,要帮助周筱赟鸣不平,而是通过这几天的舆情发酵所披露出来的线索让人感到害怕,甚至是恐惧。权力的“依法犯法”将每一个网民置于寻衅滋事的阴影之下,这种“杀伤力”所带来危害可能盘锦相关方意识不到,正如他们自己所言一个二三线的城市,我们完全让他们在文明法律的底线下办事,确实为难了他们!但是,党纪国法又岂能在盘锦市缺斤少两?法制建设又岂能在盘锦大打折扣,国家没有规定那些法律适合一线城市,那些法律适合二三线城市。
跨省抓人一再上演, 公权形象一地鸡毛。法律漏洞正成为权力滥用的合法外衣,这种现象何时才能得到修复?这事关老百姓的幸福指数和公平正义的社会底线。不能一而再的击穿,如其说大家关注周筱赟律师,不如说这背后是民众免于被寻衅滋事“跨省抓人”的恐惧。,在寻衅滋事“跨省抓人”的恐惧阴霾下,由此引发的人人自危势必“震慑”民众成为“沉默的大多数”,但也会激起愤怒的大多数。
每一次“跨省抓人”,都是司法正义和民主监督难以承受之重。特别在政法系统教育整顿的当下盘锦还发生这种“权力滥用”的行径,简直是匪夷所思。周筱赟被抓事件还有一个模棱两可的法律界限“寻衅滋事罪”一直就有“口袋罪”之嫌,“口袋罪”表面上看有利于“惩恶”但事实恰恰相反,它恰恰被有些人利用可以“作恶”的法律依据。它是一种带有神秘威慑和不教而诛“法律”,与法治文明和司法民主相去甚远。
何为“寻衅滋事罪”?哲木观察百度查询: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周筱赟是以“寻衅滋事罪”被盘锦警方抓获,笔者仔细对照了一下,浑然无知,犯了其中那一条,这还需要盘锦警方及时回应舆情,向民众关切的问题解疑释惑,同时这也是一个很好的普法机会。
笔者非常赞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的观点;“寻衅滋事罪是用来打流氓的而非用来耍流氓的。是的,人人生而有免于恐惧的自由,谁不害怕公权滥用一个”口袋罪”被当街掳走的恐惧?寻衅滋事这个罪的内涵太杂太模糊,几乎可以涵盖社会生活中的一切不轨。司法实践中流传着“寻衅滋事个筐,什么都可往里装”的说法。寻衅滋事罪的法条规定本身就比较模糊,几乎就成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代名词了。法律规则的过度模糊会引发可怕的后果。模糊性的法律很难避免司法官员根据自身偏好进行选择性执法,任意出入人罪。在某种意义上,它赋予了执法机关以绝对的权力去任意解释“寻衅滋事”。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
所以周筱赟律师被“盘”是模糊的法律让人无所适从,权力的极度滥用被有恃无恐的放大,带来的恐惧让人感到害怕!特别在高层一再强调依法治国的语境下,盘锦依然无视法律的文明和尊严,销蚀着法律根基,民众对周筱赟的关注,言外之意无非是希望法律必须保障人们公平正义这种朴素的需求,让人免于恐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