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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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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公职人员与14岁少女发生性关系,不是强奸是啥?
文|清哲木
近日,有网友发布信息称,陕西华阴市华西镇政府一公务人员诱骗、胁迫一名15岁少女发生性关系。6月29日,华西镇政府发布情况说明,称6月27日部分媒体记者来了解雷某与未成年少女发生不正当关系一事,该镇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镇纪委书记全面处理此事。 经过多方核实,雷某与王某属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之间发生关系属实,但不存在所谓的强奸犯罪嫌疑。
毋庸置疑,陕西华阴市华西镇对这个舆情处理非常及时,也非常有水平,应该说有力挽狂澜的效果,有化腐朽为神奇的力量,把一桩臭不可闻的丑闻,定格在“男女朋友”关系上,这即保住了面子,也保住了里子,这正应了一句名言;“不怕耍流氓,就怕流氓有文化”,“用刀架在脖子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还不算强奸罪,还是男女朋友关系,这TMD的神解释,需要多高的智商才能想得出?
不急,我们先来回顾之前的新闻脉络,把判断力交给群众:事件源于少女母亲的实名举报:一个已经结婚生了孩子的、28岁的公职人员,通过孩子上幼儿园,认识了幼儿园的14岁少女。这位公职人员假借夫妻闹矛盾,与少女开始交往。之后某一天,公职人员拿刀闯进少女家中,欺骗加威胁的情况下,强行与14岁少女发生了关系。该公职人员如恶魔驱之不去。该少女的母亲爱女心切,在网络上发布材料,并实名举报有妻儿的雷某以公职人员身份长期诱骗、恐吓她15岁的女儿陪其过夜,有一次还刀架到女儿的脖子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就是这样一起,事实清楚的公职人员流氓成性,且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当地警察都了解了什么人,对少女一家人采取了什么样的恐吓手段,竟然黑白颠倒逆转。华阴市还有没有法律?还有没有公道?如果你们说的是真的,那么请问;少女为何在明知雷某已有家室的情况下,愿意与雷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如果双方始终都出于自愿,那网络疯传的少女母亲的实名举报信又当如何解释?是少女母亲造谣?还是你们徇私枉法?包庇违法犯罪分子?
作为一起报案的案件,警方有必要彻底查清楚,绝不能轻易以“谈恋爱”,是男女关系为由敷衍塞责,忽悠大众而否定本案存在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实际上,刑法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强奸罪,婚内强奸的案例已有多起,何况是这种畸形的“恋爱”。即使少女在不知雷某已有家室的情况下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已满14周岁,但如果在她得知真相后拒绝继续与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雷某出现威逼、诱骗或者胁迫行为,那就完全有可能涉嫌强奸犯罪。
我相信这名少女的母亲,不会对自己的孩子污蔑化,我不相信华西镇情况说明。这是华西镇公然无视事实和法律和制度政策,含糊其辞想大事化小。作为局外人,我们无法知道,这位公职人员,有多少根深蒂固的关系网;更无法知道,是什么人包庇了这个恶棍。正如一位网友所说;试问一下,如果这个有老婆孩子的公职人员,睡的是当地公安局领导的14岁女儿,当地领导的女儿,当地公安局,也会如此庇护吗?如果这个有老婆孩子的公职人员,睡的是当地镇领导的14岁的女儿,当地镇政府还会如此轻描淡写吗?
而华西镇政府的回应也十分“雷人”,暴露出其本身素质。镇政府回应“经与办案民警了解,雷某与少女属男女朋友,两人之间发生性关系属实,但不存在强奸犯罪嫌疑”将自家已婚公职人员与一名年仅15岁少女的“不伦”性关系说成“男女朋友关系”,堂堂的华西镇政府竟然连一点的人伦道德都没有,这显然有悖伦理与公德的话,竟然也能成为舆情情况说明,真是滑稽可笑,尤其是在少女家属称雷某虚报年龄、谎称未婚的背景下还如此轻率认定,如果没有包庇、袒护成分,那就无法理解了,你一个公职人员与14岁少女“发生性关系”还不认为雷某的行为涉嫌犯罪,那怎么才叫犯罪?
针对这起公共事件,当地政府及时做到信息公开,避免公众不必要的担忧无疑是对的,但回复(说明)怎么体现其正确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怎么让公众感受到程序正义,这才是关键,不要在回复的信息中让老百姓一眼就到“徇私枉法”的嫌疑,28岁有老婆孩子的公职人员,与15岁少女以这样的情节发生“关系”,当地还如此气定神闲,如此“缺德”公务员不绳之以法,法律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