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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河南23名县委书记落马 当反思用人失察
清哲木
说起塌方式容易让人想起山西,曾发生塌方式腐败的这个省份,一度多个地市党政一把手短缺。然而这一纪录有一个省份在落马地市党政一把手数量和县委书记数量上已经追平山西记录。仅就落马的市委书记和县委书记数量而言,目前举国无他可及。那就是中部省份河南省。
随着6月15日,河南省焦作市原市委书记孙立坤落马。十八后河南省内落马的第6位市委书记已经定格在反腐成绩单。与之遥相呼应的是自2006年河南省县级党委换届以来,河南共查处贪污受贿犯罪的县委书记22名,其中9名是在县委书记任上被查处,13名是从县委书记岗位上提拔或调整到其他工作岗位不到一年被查处。而在今年的反腐风暴中,山西有近20名县委书记落马。而河南加上近日被通报查处的南召县县委书记鄢国宾,河南省落马的县委书记已经达23位之多,这一数量远超山西。一举成为中部腐败现象大省。令人为之侧目。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以包青天闻名的开封,半年内两任市委书记接连落马。2014年12月31日,时任市委书记祁金立落马,其前任刘长春(时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早在当年7月落马。3年前安全调离的刘长春,最终难逃被查的命运。祁金立接棒市委书记的2011年,开封在一个月内市长、组织部长相继落马,时任市委书记刘长春调离,引发官场地震。
“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是“县委书记”权力放纵与腐败堕落的主要原因。《南方周末》曾指出,一个近乎公认的看法是:中国的县级治理单位已经出现了严重问题。因此,严重的问题是管好县委书记。管好县委书记的关键是限权,即通过民主的选举制度,使县委书记的权力接受公民的监督,并使其能够听令于正当民意。这也正是解决“县治”问题的必由之路。
县委书记,虽是“芝麻官”。但是确是一方“父母”,他的施政能力,直接决定着辖区的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民生。若是一名人民公仆的县委书记,是此地百姓之幸;若是只想升官发财的县委书记,必定贻害一方,影响我党在当地的政策落实,是国家的蛀虫!
县委书记的权力究竟有多大?对上,县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相对独立,县委书记可以针对县里的任何事、任何人说了算;对下,县委书记可以一竿子插到底,也就是说大事可以抓,小事也可以抓。县委书记面临的“利益诱惑”也很大。县一级的城市拆迁、中小国企的改制等“项目”,往往是资金涉及到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重大工程”,这些项目往往需要那些具有实权的县委书记“一锤定音”,其中的“利益诱惑”对一般的领导干部而言都是一种考验。
自古就有“郡县治,则天下治”之说。在中国的行政体制中,县级从来都是最为重要的行政单位之一,河南省一大批县委书记深陷腐败泥沼,根本原因是他们权力过大监督缺失,县委书记理论上来说是由县党代会选举产生, 但在实际操作中, 上级组织部门考察, 上级党委开会讨论。上级党委的影响力更关键, 县委书记一般都是上级一把手信得过的人。河南省如此出现众多的县委书记腐败落马现象,追问的岂止是县委书记官员的本身问题?
短短几年间,从市委书记,到县委书记,河南省“缓慢”式腐败查处如此众多的腐败官员,虽是中央重拳反腐下的必然耦合,也是腐败官员咎由自取的命运叠加现象。但是这种“前腐后继”的“问题官员”这种用人失察现象是怎样产生的?解答这个问题恐怕比处理“问题官员”更重要,这也是跳出“前腐后继”的怪圈根本举措之一——近年来,考察失真失实、“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时有发生,干部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去年中央曾经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指出,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人们注意到,新条例在选人用人问责方面,追究情形更具体了,责任主体更明确了。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严防用人失察,必须强化问责、动真碰硬,让权责对等,使组织纪律成为带电高压线;也只有把责任融入选人用人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领导干部心中,构筑防治用人腐败的坚固防火墙,才可避免一个地方陷于塌方式腐败的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