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沂 :阿湖镇国土所长陈允虎当官发财两不误卖地涉腐败交易
土地腐败与国企改制腐败、重大工程腐败并称为“当代中国三大腐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土地管理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市场机制、强化监督惩处、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直是预防土地腐败的重中之重,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应该是土地管理者的责任和行为规范。
但是事实上,恰恰在土地违规违法使用问题上,往往是我们一些土地管理者在知法犯法,或者是利用手中的管理权,搞起权力寻租的把戏,在当前社会转型、经济转型特殊时期,手握公权力的某些公职人员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时刻经受着权钱色的种种诱惑,利用层层关系为自己谋利。
近日,有地方知情人爆料,江苏新沂市时任阿湖镇原国土所长陈允虎(已退休),涉嫌多项土地违规交易腐败为自己捞得盆满钵满,陈允虎任阿湖镇国土所长期间,以其妻子名义租用阿湖村集体土地近10亩,搞水泥制品厂一边当官一边经商。其中,还占用了村民沈某的基本农田3亩。2012年春天,陈所长将该场地以140万的价格出售给村民庄某建小产权房。而阿湖村干部对此装疯卖傻称:水泥制品厂早期是租用的,后来怎么被陈某卖了,村里并不知情。阿湖镇党委书记陶长勇更加离奇的称:水泥制品厂的土地性质,早就转为国有土地了。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城乡规划法》。特别是其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各项政策,特别是关于制止“小产权房”建设和出售的政策等。
在国家
密集出台制止小产权房建设和销售的情况下,新沂市阿湖镇原国土所长陈允虎在退休之际突击违法,突击变卖村民土地,无非是想自己违法乱纪能够来个金蝉脱壳逃脱法律的制裁,但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虽不在其位,但违法乱纪终究是要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