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百年必有王者兴,趁着文艺复兴的东风人权概念也来到了人间,第一个提出人权概念的是荷兰人胡果.格老秀斯(1583.4.10-1645.8.28)他认为人权:第一是自然赋予的,第二才是神赋予的。另一个荷兰人巴鲁赫.斯宾诺莎(1632.11.24-1677.2.21)他是个无神论和泛神论者,他认为人权是自然赋予的与神无关。与上述这两位同时代的两位英国人一个是托马斯.霍布斯(1588.4.5-1679.12.4)一个是约翰.洛克(1632.8.29-1704.10.28),霍布斯认为人权是自然权利;洛克不但认为人权是自然权利,而且人权不能损害另一个人的人权,是平等的人权,并且他对人权的界定是:人必须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当人权随着移民到了美国后就写进了(独立宣言)中: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下来。打那以后二百多年来随着交通、物流和信息的发展所带来全球化运动,人权逐渐被全世界的人所知道,但有不同的理解和主张至今也没有统一的认识。世界人权事业四百年,是人们享受法律利益和谋求共同福利的四百年,从历史上看人权的确有资产阶级缩影,民族优势的因素,和传统历史文化的背景,所以人权被认为是西方的人权,不被其它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的认同,各说各套,这就是世界人权遇到的困难之所在,必须回到人类社会的原点去寻找人权的全部概念才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