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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死囚器官为什么不能随意摘取加以利用

已有 3942 次阅读2012-3-16 09:03 |个人分类:时政|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死刑犯是马上就要被处决的,将其器官摘取移植给需要的人,使得他人的生命得以延续、生活得更健康、快乐,按说这是一件好事。然而,事情没有这么简单。

      对于一些有某种信仰的族群,他们把死看得很凝重,并非人死万事休,而是看作是去了另外一个世界,因此,死后也应该保留身体的完整性。还有一些有某种信仰的族群,人死后的葬殓有严格的程序,如果没按程序做,甚至对人的尸体做出一些不合规矩的行为,则是奇耻大辱,它伤害的不仅仅是死者本身,更是其族亲乃至族群。

      很多中国人虽然没有明确地信仰什么教,但也有“人世轮回”的信念。中国古代的太监也都想方设法把他被割下来的阳具保存好,以求来世不再做太监。

      死刑犯虽然是被判处了死刑,但那只是对他这个生命的处罚,如果让他来世也不得超生,那样对民众的心理冲击是非常大的。比如有些人会认为,他来世做不了人,就会变成恶魔,从而对世人进行报复。等等。

      我并不是要刻意地去宣扬这些东西,而是认为政府应该顾及人们的这些观念、信仰,予以尊重,避免激起民间的仇恨和恐惧。事实上,已有那些观念、信仰的,是很难去改变他的;没有那些观念、信仰的,也不是我一下就能植入的。

      强行摘取死囚器官进行移植,虽然可以救活一条生命,但造成的危害却是群体性的,危害更大。一个社会应该是让善的东西扩散、延续,而不是让恶的东西扩散、延续。

      站在人道主义立场,即使是被执行死刑的犯人,他也享有一些基本的权利,不能摧残、侮辱其尸体。

      当然,如果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他愿意捐献其器官,那是值得庆幸的。

      1984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联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民政厅(局)颁发了一份《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我认为,上述规定有问题,一方面是不严谨,另一方面也有不合理的地方。

      第1条,“无人收殓”,凭什么说无人收殓?寻找其家属的工作该做到什么程度?其时间期限是多久?从什么时候开始计时?以什么方式证明?谁来监督?如果是将其身体或器官拿去做医学解剖教学用,那么即使时间长一点也无关紧要,但是,如果是将其器官拿去移植,能等吗?

      “家属拒绝收殓”,以什么方式证明?仅仅是家属签字就行了吗?如果家属连签字都拒绝呢?这应该是有律师或公证机构介入才行,最好还再进行公示。如果不进行公示,在当今这个权力产生不合理、法制不健全的社会,一切都可能造假。

      第2条,“死刑罪犯自愿”,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第3条,“经家属同意利用的”,这里面很有问题。为什么是家属同意?是不是说,即使其本人不同意,只要其家属同意就可以了?在一个充满恐怖的社会里,家属往往会为了其安宁而不得不屈服于淫威。其次,有些死囚犯与家属本来就存在矛盾,家属的意愿不能代表其本人意愿,很有可能其家属为了报复和出于其私利考虑而同意,更何况众多家属的意见也不一定一致。再者,家属的范围怎样界定?器官移植不是灵机一动的事,它必须经过一系列检验证明与接受者匹配才能移植,这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也只能是在死刑犯活着的时候进行,为什么不是坚持“其本人同意”这一条而要再弄一个“经家属同意”?这显然是给某些不合理行为提供了方便之门。

      因此,我认为,死刑犯器官利用问题,必须坚持“其本人同意”这一条,如果没有充分可信的证据证明“其本人同意”,那就不能利用,这就是“无据从否”原则。

      上面说到的匹配性检验问题,在什么时候进行检验?如果是在判决死刑前就进行检验,就可能出现把可不判死刑的判成死刑的情况!这是最令人担忧的情况!也是最邪恶的!对这一点,上述《规定》中没有进行规定,自然也就有空子可钻。

      由此看来,上述《规定》存在很多漏洞和不合理之处。其他条款也有漏洞和不合理之处,我就不在这里详述了。事实上,它也只是政府部门之间的一份文件,根本就不具有法律效率。

      中国之所以器官移植来源短缺比较严重,一方面是环境污染严重、食品安全问题严重等等原因造成病患者太多,另一方面是社会道德沦丧、爱心缺乏,不愿意捐献,这些都是社会原因,确切地说是专制造成的。只有废除专制,才能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在当前这个不正常的社会环境下,采用那些不合法、不人道的手段来获取器官拯救他人,其实这是一种更大的罪恶。

      对于那个接受死刑犯器官的人,如果他不能尊重死刑犯人的意愿,没有人道意识,不以善心对待他人,那么他这条命不救也罢。

      我曾经在我的网易博客里发布过一个声明,表示愿意在我死后无偿捐出我的身体、器官用于医学研究和移植给他人。现在,我决定收回这个声明,原因是,一来,我怕他们看中了我这个货源而故意把我弄死(倒不是我怕死,而是不想不明不白地冤死),二来,器官移植的费用很高,真正花得起这笔钱的是哪些人呢?钱又是被谁赚取了呢?我不说大家都知道。如果哪天中国实现了真正的民主,而我有幸还活着,那么我会重新发布我的那个声明。

      2006年的时候,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还否认中国有摘除死囚器官进行移植的事情,到了20123月,他终于承认了中国有摘除死囚器官进行移植的事情。那么,之前为什么要隐瞒?之前所做的那些,有多少是不符合《规定》的?又有多少是违反人道的?事实上,很多死刑犯的家属都看不到其尸体,只能收到一个骨灰盒(到底是不是他的就无从得知了),这里面究竟有些什么内幕?之前在社会的强烈质疑下,他们都敢矢口否认,这个时候他们承认这个事实,又是什么原因?是不是为了掩盖更大的罪恶?例如活摘法伦功学员的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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