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投资移民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两年不间断拥有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个人净资产投资于下列的一种或多种获许投资资产:
(A)、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B)、债券;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它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或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C)、存款证;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购买日期须在入境处原则上批准投资者参与计划之后。这类票据到期时,应换成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它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资产) 。存款证并不相等于定期存款。它不属于受保障存款及不会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保障。
(D)、后偿债项;以港元为单位。后偿债项(Subordinated Debts)又叫次级债、从属债项。如果投资“后偿债券”的公司进入到破产阶段,在获偿的顺序上:债券将优先于后偿债券获得偿还,也就是投资后偿债券的风险比债券略高。
(E)、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 这是指基金。
移居香港和已获原则上批准的准投资者,相关投资必须在获得原则上批准前后6个月内作出,在获准逗留之后的整段时间内(即7年)持续地符合该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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