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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湄潭县官官相护,残害人民教师真相

热度 1已有 5545 次阅读2012-6-8 09:38 |个人分类:关注分享到微信



  湄潭县职中教师马键,一位年逾花甲的老人,一生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眼看就快要到退休年龄,却突遭横祸,被人陷害,含冤入狱,因在调查中顶撞了几句作风粗暴野蛮的办案人员,就被扣上“莫须有”的罪名,被湄潭县纪委、法检两院的个别办案人员肆意陷害,百般折磨,最后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湄潭法院为了协调关系,维护检察院反贪局的所谓的“公权力”,明目张胆的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将一名在招生工作中成绩赫赫的优秀教师马键(先后十多次获得各种奖章)判处期徒刑12年。这是一起典型的贵州版“赵作海”、“佘祥林”案,更是中国社会法治下的又一个典型的冤假错案!
  作为受害者的家属和亲友,我们在此向国家相关部门及其公众呼吁:还原事情的真相!希望有正义感的律师和法律专家、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给予关注,希望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责令相应司法部门立即改正!还老教师一个清白!!
  事情真相与冤案背景:
  1、马键老师因工作认真负责,业绩突出,因此在邻近退休年龄仍然被学校领导委与重任,从而招小人妒忌向县纪委诬告马键。2010年6月6日——7日,湄潭县纪委、县检察院反贪局联合办案组对马键进行48小时的不间断询问。期间因马键忍受不了办案人员的粗暴作风,顶撞了几句:说你们如果认为我有问题“双规”我得了!一名办案人员立即大怒:说你以为老子们不能“双规”你吗?就是这样一句话就导致马键噩梦的开始……
  2、2010年6月10日下午6:00——11日下午7:00,湄潭县检察院反贪局在审讯室,对马键(坐铁板凳、带着手铐)进行连续25小时的讯问……
  3、2010年6月11日下午7时——2010年8月8日马键被湄潭县纪委、县检察院反贪局联合办案组非法拘押在县纪委拘押室,其间多次遭到反贪局办案人员罗某的谩骂、侮辱和威胁,且总是通宵达旦轮番提审。(这里有必要说明的是:湄潭县纪委和县检察院反贪局联合办案组对马键一个年逾60的老人进行所谓的“双规”时间长达2个月之久,在一间密不透风、臭气熏天、昏暗闷热的小房间里对其进行精神与肉体的摧残。同样被带去调查的还有学校的毛老师与陈老师,但他们俩位因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并且在向县纪委缴纳一定的“廉政金”后无罪释放。期间个别办案人员暗示马键的家人可以交钱了事或打点关系后保马键无事,但我们不谙事道,坚持认为只要自己清白,相信“组织”的所谓公正而错失机会。)
  4、2010年8月9日,湄潭县检察院对马键贪污一案决定立案侦察,同时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一:本案背景
  1、2010年6月6日——7日,湄潭县纪委、县检察院反贪局联合办案组对马键进行48小时的不间断询问。
  2、2010年6月10日下午6:00——11日下午7:00,湄潭县检察院反贪局在审讯室,对马键(坐铁板凳、带着手铐)进行连续25小时的讯问。
  3、2010年6月11日下午7时——2010年8月8日被湄潭县纪委、县检察院反贪局联合办案组非法拘押在县纪委拘押室,其间多次遭到反贪局办案人员罗某的谩骂、侮辱和威胁,且总是通宵达旦轮番提审。
  4、2010年8月9日,湄潭县检察院对马键贪污一案决定立案侦察,同时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5、2010年8月17日,在家属交纳了18万元“赃款”后取保候审。
  6、2011年4月21日湄潭县检察院反贪局向湄潭县检察院起诉科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科于2011年6月3日、8月13日将两次退回湄潭县检察院反贪局补充侦查。湄潭县反贪局在没有进行任何的补充侦查的情况下,于2011年9月13日第三次移送起诉科审查起诉。
  7、2011年10月20日受理起诉,次日决定对其马键逮捕。
  8、2011年12月15日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湄刑初字(2011)第140号刑事判决书,以马键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该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3日送达。
  二、案件事实不清
  1、一审法院认定马键贪污69225元(其中:60800元是联合办学中收取联办学校〈观澜、西乡〉学籍管理费,8425元是“雨露计划”培训经费)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一审法院认定所谓贪污60800元学籍管理费的事实根本不存在。
  (1)、一审法院认定的西乡学校五批学生学籍管理费中,马键收取的学籍管理费应当为211900元,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229900元。2006年7月第三批的50名学生中,第二学期事实上流失了还剩42人,其学籍管理费并未结算,而是包含在西乡学校所出具的欠条(见检察院公诉卷第二册152页西乡学校于2008年5月17日出具的证明)42800元中。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2006年7月第三批学生第二学期的学籍管理费18000元并不存在。为此,起诉书指控的学籍管理费总金额229900元减去不应当计算的18000元,马键实际收到西乡学校的学籍管理费是211900元。
  (2)、一审法院认定马键收取观澜学校前后四批学生学籍管理费160300元与客观事实也不符,马键收取观澜学校的学生的学籍管理费应为147100元。因为2007年8月观澜学校第四批学生33人13200元的学籍管理费是由学校直接收取的,并非马键收取,不存在马键与观澜学校结算学籍管理费的情况。公诉卷三册64页和66页的湄潭职中07年收费说明和湄潭职中向观澜学校汇款27730.50元的单据足以证明这一主张。
  (3)、一审法院认定马键向湄潭职中交纳西乡、观澜两个学校的学籍管理费为329400元也与客观事实不符。马键实际向湄潭职中一共交纳西乡、观澜两所学校的学籍管理费应为354400元(其中:直接向财务处交纳了329400元,向总务主任吴中富交纳了25000元〈见2010年12月10日检察院提取笔录和所提取的第24的笔原始单据〉)。
  综上所述,马键向湄潭职中交纳学籍管理费354400元减去收取的西乡学籍管理费211900元和观澜学籍管理费147100元,马键实际欠交湄潭职中学籍管理费4600元(该费用垫于招生工作)。
  2、一审法院认定马键“受贿”(性质问题待后论述)金额应为85500元(其中:西乡学校56400元,观澜学校38400元,上交湄潭职中9300元),而非140400元。一审法院认定的西乡学校五批学生中,第二批学生第一学期,其中52名学生是湄潭职中直接收取学费并结算学籍管理费和生源组织费,马键并没有经手,另20名学生是余庆的学生,也由余庆职中夏亮文校长结算。该批学生第二学期流失后只有54名学生,其中余庆职中的有14名,这14名的学籍管理费和生源组织费也是由夏亮文结算,不应当计算在马键身上,马键实际结算了40名学生的学籍管理费和生源组织费22000(学籍管理费16000元、生源组织费6000元)。第三批学生的第二学期、第三学期以及第四批学生的第二学期均不是马键所结算,其生源组织费就不应当算在马键头上。因此,马键在西乡学校实际结得的生源组织费只有56400元。观澜学校的第二批学生第二、三学期和第三批学生第二学期的生源组织费是由杨廷梅结算19200元并占有,因此,观澜学校的生源组织费马键实际结算38400元。西乡、观澜两个学校的生源组织费共计94800元,减去马键上交的9300元(见公诉卷第三册185页NO0066049号交款票据),马键手里用于招生工作的生源组织费85500元。

  三、法院定性明显错误。
  1、一审法院认定马键受贿140400元(如前所述,实为85500元)的定性不准确,其行为并不构成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之规定,所谓受贿是指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要构成受贿罪,必须是客观上有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的事实,主观上有非法占为已有的故意,二者必须相统一,缺一不可。不得客观归罪,也不得主观归罪。马键代表学校招生办收取生源组织费的行为完全是联合办学的合作行为,并不构成受贿罪。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认定马键收取的140400元生源组织费,从而认定马键受贿,在性质上与客观的事实不符。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与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的“2006年7月31日马键以协管费的名义将第一批就读西乡的成校第二学期93名学生每生100元共计9300元交给了湄潭职高”的事实(见公诉卷第三册185页NO0066049号交款票据)和性质自相矛盾。如果真如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是受贿(辛苦费),那马键向学校交纳的9300元的性质是什么?既然是自己的辛苦费,那为什么还要上交学校?难道学校收取生源组织费就不是受贿了吗?其次,湄潭县纪委于2010年7月19日将观澜学校第三、四批学生的每生150元的生源组织费也一并结算收走,那请问这又是什么性质(见公诉卷第五册31页观澜学校“情况说明”、公诉卷第一卷133页莫少华证言以及法院向湄潭县纪委调取的相关结算说明)?难道湄潭县纪委就不是索贿、受贿吗?公诉人在庭审中称湄潭县纪委收缴150元生源组织费的行为是“收缴赃款”,那请问行贿的事实都没有产生,哪来的收缴赃款?显然一审法院认定我受贿在性质上不能自圆其说。
  (2)、在联合办学过程中,马键受湄潭职中张启祥校长的全权委托,与联办学校西乡、观澜成人学校对生源组织费、学籍管理费进行协商、收取、结算,其中将收取的每生150元生源组织费实为85500元(并非140400元)全部用于联合办学双方的招生工作中(见检察院2010年12月10日检察院提取笔录提取的9万余元原始票据,那只是一部分),完全是联合办学事项落实的具体体现,是联合办学双方利益的需要。所收取的每生150元生源组织费,客观上马键并没有占为已有的事实,主观上马键也没有占为已有的故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马键受贿完全是主观臆断,作出的判决明显错误。
  (3)、马键代表学校招生办收取每生150元的性质属在联合办学中生源组织费,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有2010年7月纪委与两联办学校结账的事实、杨廷梅领取19200元领条(内容是招生费用)、2006年7月31日交款9300元招生费用的事实、莫少华、朱国江、熊莉莉等人最初证人证言,以及事后湄潭职中经过一年多的联合办学总结出来经验,并以2007招生工作方案的形式确定生源组织费即招生费为每生150元的事实(随后的每年都有类似文件出台)以及生源组织费发放(注:全省职校皆然)的依据佐证足以证明。
  四、在一审庭审中,马键和辩护人均向一审法院强烈申请,调取检察院在“双规”期间收取的马键平时的工作笔记本13—15本(县纪委已交检察院)和检察院于2010年12月10日直接向马键提取的关于在招生工作中支出费用原始发票,用以证明马键在招生工作中的支出明细记录和招生支出费用的事实。这些证据能直接证明马键对招生组织费所持的主观心态,并无将招生组织费占为已有的主观故意,是马键无罪的有力证据。可是一审法院却轻率的认为这些证据与定罪量刑无关而拒绝调取,这显然剥夺了马键辩护的权利。
  五、一审法院简单以莫少华、朱国江、熊莉莉的证言认定马键贪污、受贿是错误的。因为:首先,莫少华、朱国江、熊莉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在金额上越是认定得越多,就意味着观澜、西乡学校欠湄潭职中的越少,因而莫少华、朱国江、熊莉莉不排除为了推卸责任,作虚假陈述。其次,莫少华所在的观澜学校是一间公立职业学校,学校一分钱的开支都是必须经过财务入账。朱国江、熊莉莉所在的西乡职业学校虽然是私立职业学校,但是学校规模之大,也不可能没有财务账目可查。因此,仅凭莫少华、朱国江、熊莉莉的一纸证言,就证明马键收到多少学籍管理和生源组织费,其证言是不可信的。其三,尤其是莫少华、朱国江、熊莉莉的最后一次在检察院的陈述将应当支付的生源组织费“齐刷刷”同时改口陈述为“给马健个人的辛苦费”,这一改口陈述与三人前几次在检察院陈述为“生源组织费”相矛盾,这里不得不让人产生怀疑证人是受到外界干扰所致,当然其证言不具证明力。
  上述事实一审法院是心知肚明的,由于公、检、法(本案不牵涉公安)“一条龙”服务,为了维护检察院反贪局“公权力”,明目张胆的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将一名在招生工作中成绩赫赫的优秀教师马键(先后十多次获得各种奖章)判处期徒刑12年。这是一起典型的贵州版“赵作海”、“佘祥林”案,马键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罚完全是一个典型的冤假错案。
  综上,为维护中国法治的尊严,我们再次希望能够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公开开庭重审马键这一冤假错案!
  5、2010年8月17日,在家属交纳了18万元所谓的“赃款”后取保候审。(同样有必要说明的是:检察院在调查银行账户时发现马键夫妇户头上有10万存款,这是老两口一辈子省吃俭用的积蓄,作为一个普通的双职工家庭,其妻已经退休,大家都可以算账,这是一辈子正常的收入,这里边还包括马键父亲与岳母去世时亲朋好友送给马键夫妇的礼金,过年过节儿女给的零花钱,就是这样一份老两口的养老钱,湄潭检察院却认定是“赃款”而予以没收!)
  6、2011年4月21日湄潭县检察院反贪局向湄潭县检察院起诉科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科于2011年6月3日、8月13日将两次退回湄潭县检察院反贪局补充侦查。湄潭县反贪局在没有进行任何的补充侦查的情况下,于2011年9月13日第三次移送起诉科审查起诉。
  7、2011年10月20日受理起诉,次日决定对其马键逮捕。
  8、2011年12月15日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湄刑初字(2011)第140号刑事判决书,以马键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该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3日送达。
  最后说明:能够证明马键无罪的相关票据和材料均被湄潭检察院扣押,在一审开庭时马键的辩护人在案件事实和性质上,严正的指出公诉机关湄潭县检察院所指控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定性严重错误。可是,一审湄潭县人民法院却把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辩护意见置若罔闻,在明知案件事实不清楚的基础上,明知检察机关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依然作出湄刑初字(2011)第1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马键犯贪污、受贿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这是公信力的丧失,公权力的滥用!湄潭司法机关为了顾及自身的面子和掩盖其个别办案人员的卑劣行径,视国家法律为儿戏,滥用职权,残害忠良!
  我们再次希望能够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公开开庭重审马键这一冤假错案!
  相关的证据链我们将陆续公布于众,揭露湄潭县司法机关的草菅人命、不负责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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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4 个评论)

回复 光头 2012-9-8 01:45
高尚的你令我敬佩!
回复 abama 2012-9-8 00:16
光头: 朋友,根据你的职位,你发表了政府可能认为不妥的文章,这样会影响你仕途,我认为还是谨慎为妙?保重!
谢谢你的善意。我相信世间自有公道,我们不歪曲,但是也不能不提我们的意见。人间的善恶是需要我们用一颗真正的良心分辨的。
回复 光头 2012-9-3 04:38
朋友,根据你的职位,你发表了政府可能认为不妥的文章,这样会影响你仕途,我认为还是谨慎为妙?保重!
回复 光头 2012-7-23 14:36
奥斯威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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