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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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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容琴女/文)
人无完人,写个错别字,谁都在所难免。即使神圣的法官,也难免有时出错。然而,以前见过把日期写错的,见过把数额写错的,见过把人名写错的……但还没有见过把名头写成“判决书”,结尾却按“裁定书”的套路给写完的。9月1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刘春华,收到一份东胜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就是这个样子。
该份《判决书》共五页,其第一页明白显示,名头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内0602行初30号。洋洋洒洒,写完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等的身份和基本案情后,到最后下结论时,说:“……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春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刘春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老早就形成了一个成语“虎头蛇尾”。意思是说,头大如虎,尾细如蛇,比喻开始时声势很大,到后来劲头很小,做事有始无终,不始终如一。东胜区法院的这份《行政判决书》,就明显有虎头蛇尾的样子,开始以“行政判决书”的形式为名,中间也很严肃认真,但结尾却用“裁定书”的套路完成。
裁定书和判决书相比,性质不同,作用不同。裁定书是就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决定,而判决书是就当事人实体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决定。在上诉的规定上,裁定除法律明文规定准许当事人上诉的以外,一般不准许上诉,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判决除法律明文规定一审终审的以外,一般都准许上诉,在上诉期内,判决书虽已送达,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此外,裁定与判决的上诉期限也不同,前者为十天,后者为十五天。
鲁迅先生说过,“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对东胜区法院的法官,我们也不该认为是故意把判决书做成了裁定书。如果真想做成一份判决书或一份裁定书,就不会出现这样虎头蛇尾的错误。毫无疑问,又是马虎大意,一时粗心和疏忽,才形成了这样的一份《判决书(裁定书)》。
然而,问题又在,“判人钱财,判人生死”的堂堂法官,在庄严神圣的法院里总出不该出的错,怎么能让老百姓受得了?抛开事情的内容姑且不论,光是这种马马虎虎的形式,就足以让人哭笑不得。依据目前的这份《判决书(裁定书)》,是裁定了驳回刘春华的起诉。如果他能心服口服,自不用说,以后不会再浪费财力、精力去上诉或申诉。若不服,还得上诉或申诉,前路漫漫,不知走到何时。而几十年来,多少老百姓打不起官司,甚至打赢了官司也得不偿失,不正是法官审理案件总出错,导致多走冤枉路和多花钱吗?
令人欣喜的是,东胜区法院也很与时俱进,懂得执法为民。不仅建立了自己的网站,而且院长致辞中还特意提到了网友,“尊敬的网友、同仁朋友们大家好!......”不难看出,这是一位“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的法院院长。而在201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康建枝院长还特意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2017年,全体干警要凝心聚力、团结拼搏,撸起袖子加油干,共同开创东胜区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不出错别字,不写错内容,应该是法官的基本素质。法律掌握程度和适用水平姑且不论,起码得学好语文。但是,作出一份《判决书(裁定书)》,从书记员到审判员、审判长,最后还有盖章者,却没有一人看出“驴唇不对马嘴”,就太奇怪了,不好让人民点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