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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靠以理服人

已有 1601 次阅读2021-2-6 20:14 |个人分类:随笔|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中国人常说以理服人“理”对于我们来说是最根本的信念了。它根本到,成为了中国人一个自然的思维方式,似乎从来就不应当,也不会用“理”以外的东西来约束人们。我们的这种信念和思维方式是中国漫长的人治历史的产物,而它在人们头脑中的根深缔固也深深地影响到了今天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在中国的历史中,从历代皇帝,到新中国成立,直到文化大革命,国家的管理,除了一些说不上严谨的法律以外,要是对人们思想和信仰的强制性同化来实行。国家要求所有国民自觉地服从于一个公认的“理”或者是“理想”。比如说:必须效忠皇帝或者是信仰共产主义,必须要尊守礼教孝顺父母。凡是出了这普遍的“理”念之外的事情,就是大逆不道,人尽应诛之了。


中国人常说一句话:“有理走遍天下”。这就是说只要有了,我的官司打到哪里都不怕。就是天皇老子也得看看谁有理,有理的人则赢。在没有经过2000美国总统大选之前,我从来没有怀疑过中国人这讲“理”的原则有什么不对,因为明摆着嘛,难道还让没理的一方胜了不成?然而,让我跌破眼镜的是,20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是一次不讲理的选战。而我这个凡事总想看看谁有理的人,通过这次大选,开始思考“为什么不能靠以理服人”的道理。

 

以“理”服人,就是认为“理”是判定一切的根据。然而,这个大是大非的“理”却是一个相当笼统,有时甚至模糊不清的东西。这一点在目前,中文网站的论战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常常看到,两个人,脸红脖子粗地争论,甚至恶言相向。然而,他们哪一个人却都不会花时间去搞清楚对方和自己说的理到底有什么不同。只见两人已经搭上了身家性命,在旁观者看来,他们却是在说同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

 

因为是靠以“理”服人,判案的法官就必须是理的化身。而人的劣根性决定了能以“理”判案的人常常是少之又少的。因此,偶有出现就被人们称为“青天”。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官-包青天,是名垂千古的好官。但是在传说之中,却很少记载他判案的法律依据,也很少提及他制定过哪些对执法有利的法律。

 

在中国人的眼里,“理”是唯一的依据,法则有好有坏,而且常常是坏的时候多。比如,在京剧里,一说:拿家法来,就是刑仗伺候,要惩罚某人了。很少说哪个家法或者是国法是为了保护小老百姓而制定的。因此普通百姓知道的是如何与恶法抗争,却很少想到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在文化大革命中,毛泽东一句“造反有理”的口号,成为了冲击一切国家管理体系(法律)的依据。因为只要我有理,就可以革命,就可以造恶法的反。这个造反的结果是,不仅仅对中国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也给文革以后的中国留下了法盲的后遗症。

 

讲理是中国人的基本思维模式。中国人认为,没有理的事情就不应当做。我们常说:“有理有据”。这就是说没有道理的事是不应当争辩的。举一个最简单的一个例子我回国的时候对买到的商品不满意了,会提出到商店去退掉,这时家里人第一句话总是说:“你用什么理由去退货呢?”我常常会反问:“商店的规定是不是允许退货呢?”因为在我看来如果商店的规定是允许退货,只是按规定办就行了。我的这种思维方式就是在美国学到的。我刚到美国不久,一个美国同事被警察开了一张没有扎安全带的罚单。他说要到法庭为这张罚单辩护。我知道他当时确实没有扎安全带,因此很不理解,他为什么不认罚。但是他说:“按照法律,警察不能够根据假定给我开罚单,看不到我是否带了安全带,因此他不能给我这个罚单。”他果真消掉了那张罚单。其实美国,只要是合法的事是不需要考虑理由的。比如,交税应该是一个公民的义务,但是从没有听说谁会为了尽义务去交税,甚至在公共的宣传中也会常常听帮助人们想办法少交税,似乎少交税才是公民的义务。但是有一条,如果违法逃税,国税局送你进监狱,人们也会看不起。因此,最大限度地合法减税是每个美国人都可以毫不脸红地去做的一件事。

 

美国,讲的是法,因此违法的事不做。但是美国人如果抓住了法律的空子,是不讲道理的。比如说2000的美国大选,共和党坚持佛州选举法规的投票截至止日期是不可改变的,因此无论如何不允许民主党重新验证有疑问的选票,尽管宪法上规定了人人都应该有选举的权利,尽管他们承认投票机的失误导致了许多选票不能让机器辨认如果从道理上讲,一个人为设定的投票截止日期将许多投票人的权利剥夺了,应当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它不符合宪法。但是因为宪法没有规定怎么去计票,而佛州的法律就成为了唯一的标准了,没有道理可讲。佛州的法院当时想改选举法,但是共和党不干官司打到那里?不是政府,还是法院结果是高等法院的九名大法官,意见不一,最后两位持中间立场的法官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和肯 尼迪 (Anthony M.Kennedy)成为决定官司结果的人物。而两位法官不知怎么想的投了有利于共和党的票,尽管他们似乎有保留,不愿意在高院的投票结果说明书上签名。但是他们的投票推翻了佛州法院的结果,让布什赢。这实际上是等于让佛州上万选民的选举不算数,而以这两个法官的个人意见决定谁当总统。你说这有道理吗?似乎没理。但是,美国人看的是法,有法就是理。大法官决结果一公布,高尔只好退出选举因为美国人不会支持挑战高等法院的行动,谁当总统并不重要,还是让美国这个法律机器稳稳当当地继续转最重要,这就是美国的法治理念的最好实例。

 

以法治国最重要的是要有法可依。美国在200多年的时间里建立了十分复杂的法律系统,他们的参众两院就是建立审查各种法律的机构。我曾经访问了一个国会议员的办公室,在我们短短的3个小时访问中,这个国会议员按照他办公室里一个特制时钟的召唤至少对五个议案投了票。我当时就问办公室里的工作人员,是不是这个国会议员每天都要投这么多票他说每周至少要有两天是这样的。如果以目前美国多如牛毛的法律来说还要这么忙着制定和修正各种法律或者法案,可想而知美国在法律的制定上是多么认真。我在95年曾有幸听了一个中国国内来访的法学院院长的讲座,介绍当时国内的法律情况令我吃惊的是,他说中国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除了一个概念性的宪法,具体能够执行的法律几乎是个空白,在他来的那一年里法院系统建立了180多个法律,准备在第二年再建立100多个,当总数到300多个的时候才能算是基本建立起来一个法的依据系统。听起来真是令人不能相信,么大的国家没有法律竟然也走了几十年。

 

今天,到了2001年底,中国已经基本上建立了一整套的法律体系。然而建立法制的观念,是比立法更难的事情。因为,这包括挑战已经在我们的文化里根深蒂固的“理”高于一切的观念。

 

茹月2001年12月14日第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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