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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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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贤佩一直都没有申请“庭外”和解
尊敬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蔡建辉法官:
您好!
贵院2016沪01民终9984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因上诉人通过12368网站查询《案件基本情况》时发现“审限变动情况”的原因为:“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与实际情况不符,特此向贵院予以澄清。事实上,上诉人王贤佩一直都没有申请庭外和解。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事实和理由如下:
本案2016年11月10日下午14:00在贵院第三十四法庭由蔡建辉审判长单独审理,上诉人王贤佩当天只同意法庭调解(同意审限延长一个月),上诉人并没有另行申请“庭外”和解。
法庭调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庭外和解:在判决前双方随时可以和解,和解后一般都要撤诉,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法庭调解与庭外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庭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本案一审原告曾三次庭审都拒绝调解,一审审判长每次庭审都要强调“只有‘调解’才是解决纠纷最快的途径”;本案二审上诉人在庭审时答应主审法官同意调解,二审主审就说“调解需要延长审限一个月。”
综上,上诉人王贤佩特此请求贵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为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司法公正!谢谢!
此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敬礼!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贤佩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