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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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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9984号《劳动合同纠纷》论持久战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你们好!
贵院(2016)沪01民终9984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开庭审理中。速战速决变成持久战,请问被上诉人:提供当日的医院CT诊断病历证明“请病假”你们不认可!难道请病假也需要提供伤残鉴定吗?你们台湾老板都是从奴隶社会穿越来的奴隶吗?“关爱员工”本应是各国企业必备的社会责任之一,然而,在工伤认定和工伤复议又经一审行政判决全部维持工伤认定的前提下,被上诉人仍然漠视受害员工的工伤诉讼成本而拒绝履行工伤待遇而故意拖延上诉,顽固漠视劳动者生命健康权是其长期滥用诉权拖垮受害人的手段之一。劳动者异地维权诉讼成本无限大,工伤残疾补偿又十分有限,明显不利于有效维护社会公正,更不能客观维护国家党中央多年来实践《宪法》“依法治国”和三令五申践行“司法公正”的正义呼声!
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20行(倒数第2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1月21日解除”是错误的。无视上诉人在一审(第三次开庭)中反复强调增加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延续至工伤鉴定明确之日的合法权益,违背《劳动合同法》第42条、45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审《判决书》劳动合同解除与停工留薪期相矛盾,如果依照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年11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维系因《劳动合同》解除后2014年11月22日至2016年5月4日工伤鉴定明确之日期间近20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呢?如法院判决不能客观支持《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工伤鉴定明确之日,那么,弱势地位的工伤劳动者的法律维权成本更像是“雪上加霜”,《宪法》“依法治国”和国家党中央三令五申的司法公正将如何体现呢!
自2014年7月5日加重伤后脱产这28个多月以来,上诉人持续地坚持保守治疗,至今L4-5脊柱向右臀十厘米内仍然胀痛,较重的时候右脚行走明显跛行,走路较急也会疼痛加轻微跛行。据医生临床经验,“手术”也不能百分之百痊愈,疼痛必将伴随终生。且随着年龄的增长,骨骼体质下降导致病症加重的风险极大。上诉人来自湖南省农村,男性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日后必将无力参加农村体力劳动(比如肩膀扛重物等农活。)
申请工伤认定到认定工伤的全部过程,被上诉人一直拒绝盖章、拒绝履行工伤认定、又一复议和两审行政判决。本案的工伤事故系因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蓄谋陷害”造成,事故调查显而易见,被上诉人只要利用几个工作日走访或召集上诉人的原工作岗位等产线干部就完全可以核实真相。工伤认定和行政复议已经非常苛严,何须耗费国家审判资源一审再审!!上诉人搬运重物再次受伤加重的续假期间,大组长(仇青春)曾告诫过上诉人最好放弃申请工伤认定“你这腰病就是长期弯腰劳动造成的腰肌劳损,像你这样的伤情不要去报工伤,十多年以来就没几个人能报成工伤,维权搞几年也只能是瞎搞。”产线干部(仇青春)所说不正是上诉人2013年11月下旬至2014年6月9日期间持续7个多月“蹲地弯腰”整理手机空料盒的工作岗位吗?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不能从技术创新获得企业成本的减少,却对工伤责任拒不履行,故意拖延诉讼,明知故昧滥用诉权拖延劳动者,暴露出其“血汗工厂”的真实面目。上诉人特此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地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为盼!谢谢!此致:
敬礼!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贤佩。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