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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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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明知己方当事人有犯罪事实仍做无罪辩护是否有悖法理
作者:海哥十年
春节前,笔者在国内某知名网站收看了一个律师参与的访谈真人秀视频节目,现场由一位主持人和两位执业律师三人组成。节目中两位律师自曝“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办案的过程中,即便发现己方当事人有犯罪的事实等证据,但处于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不但不履行把己方当事人的犯罪证据交付公检法,律师仍然还要为己方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律师明知己方当事人有犯罪的事实还做“无罪”辩护,这是否有悖法理?
“与犯罪行为做斗争”这不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吗?笔者仔细查阅《宪法》和《刑法》后发现,个人是否“见义勇为”或“与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那么律师要不要主动检举己方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呢?在我国《律师法》第38条,给出了明确的否定的答案,即“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也就是说《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代理办案的过程中,明知己方当事人有犯罪的事实而要遵守为己方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如前所述,这与《刑法》第310条“包庇罪”又有何区别呢?同理,那是不是说,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们也可以互相包庇、容留犯罪嫌疑人,而免受国家法律责任的追究了呢?
笔者查阅了关于“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后发现,“主观上必须处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窝藏、包庇行为”只要符合《刑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被认定为窝藏、包庇罪,而不问是否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好友。
而为什么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就免受《刑法》关于“包庇罪”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追究法律责任呢?这是否《律师法》第38条和《刑法》第310条,互相矛盾冲突呢?我国《刑法》是国家基本法,仅次于《宪法》,高于《律师法》属于上位法。《刑法》第310条“包庇罪”理应大于《律师法》第38条“律师保密”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明知己方当事人有犯罪事实,还做无罪辩护,是否当然构成《刑法》第310条“包庇罪”等犯罪行为,而依法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呢?
依照《刑法》第310条“包庇罪”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笔者认为,律师在接受委托办案的过程中发现己方当事人有犯罪的事实证据,律师应当主动放弃做“无罪”辩护,而仅限于“从轻或减轻”辩护。
(笔者注:本文内容如有不周详之处,恳请律师等专业人士批评指正!)谢谢!!!
附相关法律条文:
《律师法》第31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38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刑法》第310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