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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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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昌硕科技“工伤”劳动者维权之殇
“依法治国”早被写入《宪法》,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其作为宪法的第五条第一款。工伤受害人2014年7月工作中再次受伤严重一年多以来,耗时我国工伤法律程序的曲折反复,工伤受害劳动者依法维权却成众矢之的。12015年7月28日因向工伤复议机关透露上海市临时居住地址而被房东要求即刻搬离;22015年10月12日因签收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行政庭的“第三人传票和通知”时被代收邮局工作人员警告立即变更法律文书收件地址。
我国“工伤”劳动者维权之殇已经漫无边际【1、工伤受理,2、工伤认定(司法鉴定中止),3、工伤复议,4、一审行政诉讼,5、二审行政诉讼,6、工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7、工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8、工伤劳动仲裁,9、工伤赔偿一审,10、工伤赔偿二审,11、工伤赔偿强制执行,12、其中每个阶段都可法定或裁定时效中止等等。】
因工伤受害人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7月5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叠桥路同一原单位工作中两次受伤均未及时就诊,2014年7月13日首次CT诊断后遭原单位拒绝履行工伤待遇,为了达到隐瞒工伤病情的事实,原单位无视医院诊断病假等证明曾三次拒绝给予病假休息,部门主管也曾多次强迫要求工伤受害人正常上班被拒,后原单位主管于2014年8月21日单方解除工伤受害人的劳动合同。
工伤受害人2013年12月20日在工作中扭伤腰部由于轻信身体力行可以坚强挺过,2014年7月5日搬运重物再次错失申报工伤的最佳时机,今日坚持2014年7月13日医疗诊断不再因小失大。显然,在之前的两次工作中受伤仅凭自我的感觉已经无法完全正确预判内伤病情变故的严重性,此次工伤认定司法程序,本人一定要坚持到底,尽管个人能力十分有限,亦拼尽全力争取后得失无憾!。
借此告诫在工作中可能受到意外伤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求医就诊,及时保留医疗证据,切勿因过于自信而背负重大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