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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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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工厂“昌硕科技”不让员工休病假,受伤这一年多以来拒绝履行工伤待遇
上海市工伤申诉人原工号: W13123950
工伤申诉人2011年6月18日到上海市务工至今四年多。于2013年7月入职昌硕(上海)科技公司,签订为期两年劳动合同至2015年7月止。2014年7月5日,因在工作中搬运重物导致腰部再次扭伤加重,7月13日经周浦医院首次CT诊断为“腰突症”,申诉人7月15日下午带着CT影片及医生休假一周“病假单”到昌硕(上海)科技公司秀沿路3668号园区医务室转休病假被拒,医生开的休一周病假单昌硕科技(医务室)只同意转休病假三天。昌硕科技企图“强迫”要求“受伤员工”带病上班,达到掩盖员工病伤严重的真实情况,试图实现推卸工伤责任的非法目的。
依常理“不锈钢”原本是不生锈的, 但是在特殊环境下,不锈钢依然可能会锈迹斑斑。
百度baidu百科:“为什么不锈钢会生锈? 一般情况下,不锈钢是不会生锈的。但如果使用或保养不当、或不锈钢所处的环境太恶劣,不锈钢就有可能出现生锈现象。不锈钢具有抵抗大气氧化的能力---即不锈性,同时也具有在含酸、碱、盐的介质中耐腐蚀的能力---即耐蚀性。但其抗腐蚀能力的大小是随其钢质本身化学组成、加互状态、使用条件及环境介质类型而改变的。如304钢管,在干燥清洁的大气中,有绝对优良的抗锈蚀能力,但将它移到海滨地区,在含有大量盐份的海雾中,很快就会生锈了;而316钢管则表现良好。因此,不是任何一种不锈钢,在任何环境下都能耐腐蚀,不生锈的。”
因服从昌硕科技CSD管理人员的岗位调换,工伤申诉人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9日所在昌硕科技CSD工作岗位具有职业病的风险,因为该危害职业病不在上海市“职业病目录范围”所以不受工伤法律保护。但是,工伤申诉人2014年7月5日因为工作中“被强令”搬运重物导致腰椎“再次扭伤”加重后经CT诊断构成“腰突症”。
2015年5月29日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受害人”王贤佩2014年7月5日搬运货物是其所患腰突症的加重因素。
2015年6月11日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劳鉴(沪)字1504-1195号”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符合骨科第三条第4项。
沪人社复决字【2015】第115号《工伤行政复议》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理查明后,已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浦东人社认(2014)字第96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为了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工伤申诉人于2015年9月6日签收《工伤行政复议》书面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劳动合同纠纷”主审法官:“原告请求贵院依法督促被告及时、全面履行《上海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2015年9月16日经再次联系本案“劳动合同纠纷”主审法官后确认,即便在《工伤行政复议》等法律证据、事实明确之后,昌硕科技法务部仍然要坚持继续“行政诉讼”,昌硕科技是否故意拖延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法定期限?此种“黑工厂”针对在职的员工伤残诊断报告依然故意不给予病假待遇,又蓄谋故意捏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假象,上海昌硕科技公司企图逃避工伤等法律责任,又故意拖延诉讼时效,实在令人唾弃!!!
我国如此漫长又重叠的法律程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怎么能及时有效地予以维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