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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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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
您好!
贵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231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正在依法裁定中止审理。该案原告诉讼请求必须以原告劳动能力“伤残鉴定”为依据,而该案原告(王贤佩)浦东人社受(2014)字第9637号工伤认定,已于2015年5月29日审结已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为了维护被告合法权益,被告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沪人社复决字【2015】第115号《工伤行政复议》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理查明后,已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浦东人社认(2014)字第96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原告请求贵院依法督促被告及时、全面履行《上海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本案被告曾在2014年11月13日“劳动仲裁答辩书”,以及本案贵院2015年1月26日“被告答辩书”中《事实和理由》二、(最后一句)“倘原告认为其L4-5椎间盘突出属于工伤,则应提供相应的工伤认定结果,依法律程序及规定提出报销。”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伤残,工伤认定及其工伤行政复议的“双重”审理已经完结,原告遭遇“工伤”的全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为了贵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231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尽快审结,准确及时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请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督促被告遵守两次庭审“答辩书”承诺,及时配合原告全面履行《上海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伤鉴定程序。
详见附件: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壹份。
此致:
敬礼!
原告: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