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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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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哥十年
据媒体报道:2月12日上午,吴某前往东莞厚街的美和劳务派遣公司找工作,舒某收取了吴某270元。次日13日,舒某又要吴某交体检费100元。感觉受骗的吴某随后向舒某索要其已经缴纳的370元,但舒某只返还了70元。2月14日10时许,吴某在厚街车站附近再次找到舒某,并要求舒某退回剩余的300元,舒某拒绝。两人随后发生争执,吴某用水果刀捅伤舒某,致舒某当即死亡。警方称目前此案的详细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当时,舒某行凶之后并没有逃跑,而是自己打了电话报警,原地等候警察的处置,并声称要找记者来曝光他因求职被骗的事实真相。口中还一直念叨:“骗子, 骗了我300块钱,该死。”
为了求职被骗的三百元钱而杀人,冷静地思考,一般的人似乎都很难理解当事人的复杂情绪。但是,既然这样的事实已经发生了,在当事人的心目中,那普通人眼里看似简简单单的三百元钱,极有可能是他往后一段时间维系生活的救命稻草。当远别父母和亲朋,从千里迢迢的老家来到异地城市谋求生活,在城市里的吃饭、喝水、住宿、行车,无处不需要花钱,试问:有一样不给钱能行吗?所以,我们广大旁观者千万不要以为被骗300元是多么细小的事情,在不同人群的生活当中,金钱数额概念完全是不一样的。若吴某是百万富翁,他当然不会在意这区区300元钱的去留了。
反思这样的人身伤亡事件既然已经发生了,那么,相关司法部门就必须要找到一个“惩前毙后”的法律依据。据报道,本案的两位主人公均已经年21岁,符合法定成年人的独立性,具有完全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件中的被害人,明知自己参与的劳务中介存在欺骗行为而故意的作为,舒某主观上具有故意骗取求职者不等金额的中介费,且其职业性欺诈行为又具有持续地重复性,所以,舒某行使劳务欺骗的社会后果影响深远。每年的春节过后,都有大量的返城务工人员求职,在城市的各大人才市场,劳务中介公司鱼龙混杂,有的中介公司根本不具备劳务介绍的能力仍然在违法经营,使广大进城务工求职人员难辨真假,求职者的血汗钱屡屡上当受骗。
长年算计,类似的劳务诈骗事件时有发生,据往年相关媒体的报道,有些劳务中介在淡季还伙同用人单位(工厂),为收取高额劳务中介费,而变相地互演双簧唱空城计,迫使势单力薄的外来求职人员无处取证,申诉无门。由于缺少有效的法律证据,即便是政府的相关劳动部门介入调查,往往也会因为单个事件所涉金额较小,而不具备单独立案或因为受骗的求职者们缺少得力证据,所以,劳动部门又缺少相关的执法依据,对这些证据不足的劳务中介诈骗案,往往只是无能为力。长久以往,无疑就更是助长了黑中介劳务公司的恶性发展,并且较成规模。实践中,行骗者总是企业的团队经营,而受害人却总是孤伶分散,形成鲜明对比。求职者寡不敌众,加上缺少法律证据申诉无门,所以,更多的受害人只是哑巴吃黄连。
过去虽然屡见报端,但由于黑中介所涉金额或缺乏有力证据等原因,相关的劳动部门依然无能为力,查处较为困难。加之受害人普遍地分散,求职者无力纠缠于这些经济纷争。且每个人仅被骗两三百元,数额不大,求助法律调查取证困难,时间跨度较长,求职者在时间和财力上都消耗不起,极不划算,往往都是不了了之的多。这些无疑都构成了最近十多年以来的黑劳务中介的拔苗助长,为黑中介的恶性发展提供了滋生蔓延的“黑土地”。
话说“走多了夜路,终归要遇见鬼”。如果说,今天的吴某因一时的冲动而杀害了舒某,不如说是社会长久积压下来的悲剧酿造成今天这个结果。客观分析,有其偶然性,也有其必然性。事件发生后,我们总要在偶然性中发现必然性。孤立地看,似乎本案舒某骗得吴某的仅仅是300多元。本案,舒某从吴某一个人身上即骗得三百多元劳务中介费。那么,假设舒某正常职业,成天累月地这样实施劳务欺骗,以舒某一天欺骗三个求职者举例,那么舒某一天所骗取的金额就是1000元,一个月就是3万元。舒某在黑中介所骗取的一年的费用就是30多万元的赃款。
从上述举例分析得出,一名劳务黑中介从业一年可骗得1千多名求职受害者,赃款达30多万元。“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我们既要静止地分析问题,同时,我们还必须要动态地分析问题。结果是两样的,这个看似三百元被害的黑中介,一年可骗1千多人,1年累计赃款30余万元!这样的数据,一年骗一千名外来务工人员,长久以往,不难看出,其社会影响深远,后果会相当严重,情节相当恶劣!若政府劳动部门纵容类似劳务黑中介的长期存在,就相当于摆在外来务工求职者身边的巨型吸血机。谁曾可想,类似的劳务黑中介穿插在劳务市场的法律边缘,多年以来令无数求职者们(英雄)竞折腰!
同是外来务工人员的舒某,只为了一己私利参与黑中介牟利,明知故犯,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舒某实施了全部劳务诈骗行为。当吴某数次找到舒某要求退还被骗金额时,舒某未能积极予以配合退还所骗取的被害人全部赃款,最终造成了一时情绪失控的吴某,由受害人转为现在的犯罪嫌疑人,因而导致了舒某当即毙命这个法律事实,如前述全部案情属实,客观评价受害人舒某,咎由自取。
社会每次重要事件的变革,总要以某些人付出个人的代价垫底。如今劳务黑中介的事发,群起策之,期待在未来的劳务中介市场,“惩一治百、惩前毙后”。就此,我们以吴某的人身自由和舒某的生命作为代价,呼吁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作为,开启整顿全国的劳务黑中介市场,虽然具有滞后性,但即便是亡羊补牢,仍为时不晚。希望这个事件足以引起全社会具有良知的人们的共同关注。
这是一个很好的整顿契机,优化劳务中介市场的时刻。代价总是昂贵的,希望有关司法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立法原则,调查清楚整个劳务黑中介的诈骗事实。既要安抚死者(舒某),又要匡扶正义(吴某)。舒某所骗取劳务费上交给其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舒某生前所在黑中介(美和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的全部法律责任,并依法附带民事赔偿。静止的看,舒某所涉金额虽然较少,当若长久以往地分析,动态地看,势必滴水成河,整个事件影响深远。本案,虽然舒某咎由自取,但是舒某生前事实上是“美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舒某生前所在单位(美和劳务派遣公司)理应负有全部法律责任,由舒某生前所在单位依法承担舒某身亡的丧葬费,以及经济补偿等全责。
吴某只因一时冲动,造成舒某当即毙命的法律事实,吴某应当承当杀人偿命的法律后果,吴某陷身囹圄。只因死者舒某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舒某要为自己的中介诈骗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杀人偿命,但在本案中,吴某显然是迫于无奈,索要退款未果,不得以而采取了不适当的手段剥夺了舒某生命。鉴于吴某受害在先,从道德与社会正义的角度,我们希望相关法律专家们考虑从轻、减轻的量刑原则,给予吴某从轻减轻的处罚。结合吴某的主动报警自首,并积极配合警察调查案件事实,吴某符合受害人反抗的特殊性,相关司法部门既要依法追究吴某的法律责任,又要依法维护社会正义而解救吴某,减轻从轻,相辅相成。
引人深省,期待就整个事件的发生,为黑中介的泛滥划上一个长久的句号。“惩前毖后,匡扶正义”,笔者深为感动,借此薄文,寄希望国家的司法机关,从轻、减轻处罚吴某,必然使那些作恶在先的人们有所收敛,使那些捍卫正当权益的合法伸张更加光明。未来我国实践法治社会,饯行“有理走遍天下”;当然,此理为正义的伸张,而非虚构、幻想的强词夺理。
Sammi6688: 我为自己的中国血统和有着古老的优良的传统文化祖国而感到自豪。
Sammi6688: 中国有非常多的优良的传统文化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发扬的。
Sammi6688: 与人为善,好运虽未至,但恶运已远离。做人做事都一定要对得起天地良心。
LionKing: 痛心呐痛心!
LionKing: '加上缺少法律证据申诉无门 ' 问题就在这里!这是普遍问题:没地方讲理。国家急切需要法规,制度,机构,不能让百姓活在混乱中!
真可怜,没有法律概念和常识, ...
xiaohei: 一个手拿凶器的爷们,对一个手无寸铁的妇女谈“正当防卫”?
xiaohei: 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