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湖南郴州香锡
已有 2640 次阅读2016-11-2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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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持股管理平台的建议
公司各位原始出资人:
香花岭锡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香锡公司”)是原香花岭锡矿政策性关闭破产,由我们1280名被一次性安置的下岗职工自愿按等额出资回购企业优良资产,于2002年8月重组的股份合作制公司。这既是香锡公司1280名原始出资人生产自救、自强发展的“根据地”,更是香锡公司1280名原始出资人及其8千职工家属赖以生存的“命根子”。
公司自组建起,特别是2006年6月,香锡公司高管违背1208名原始出资人的真实意愿,非法低价贱卖股权与西部矿业实现所谓“战略合作”以来,为适应《公司法》要求,完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规范化管理,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香锡公司对职工等额、分散持股问题先后进行了“股东代表制”、“ 股权代理制”以及“股权委托代理人制”等一系列股权管理改革和探索,但是,通过十余年的实践已经证明:这些股权管理模式都是不成功的、是失败的。究其根本原因:
一是这些股权代理模式在制度设计上都存在对权力制衡机制的先天缺陷,使失去有效约束和监督的权力欲望被无限制地恶性膨胀,给公司和原始出资人造成了巨大伤害。众所周知,香锡公司成立14年来,企业经济技术水平并未提高,生产能力和规模亦未提升,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仍旧粗放落后,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非常低,公司原始出资人得不到应有的投资回报,职工收入处于同行业低水平,高管在原始出资人心目中的信任度大打折扣,广大原始出资人和员工意见纷纷、牢骚满腹,企业管理混乱、贪污腐化、搞小团体利益、损公肥私、监守自盗。企业主要负责人既是法人代表,又是出资代理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俨然成了为所欲为集大权于一身的“特权”人物。然而这样的“特权”人物却并未把精力用在为原始出资人服务去实现他们的投资权益最大化上,而是滥用权力、拉帮结派、沽名钓誉、目空一切、是非不明、好坏不分、任用亲信、排除异己、藐视法律、欺蒙职工、致使公司内部群体性上访事件此起彼伏、接连不断……导致香锡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仍然长期处于危机四伏、极不稳定的动荡状态。
二是这些股权代理模式都无法确保出资人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同时也忽视了广大原始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出资人就连反应自己最强烈、最迫切、最关注、最直接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表达合理意愿的基本诉求都得不到有效保护和尊重。据《香锡公司通讯(2009年第13期·特刊)》和2010—2015年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披露的数据统计, 2007年至2015年9年间,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2亿2仟多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排除2015年全球性有色金属产品价格暴跌因素的影响首次出现亏损外,公司即使在管理粗放、产品产量基本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年均净利润均可达到3000万元以上。换句话说,如果我们不转让股权给西矿集团,那么我们每个出资人每年至少可以拿到2万元以上的投资红利;即便是现在已经转让了部分股权,我们每个出资人每年同样也应该拿到1万元左右的投资回报。但事实上我们却没有拿到我们应该得到的这些投资红利。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的合法权益被他们忽悠了!作为公司出资人,我们虽然为企业付出了资本和劳动,但是我们依法享有的投资收益权却得不到最起码的尊重和保护。
尽管我们绝大多数原始出资人并没有因此完全保持沉默,更多的人依然顶住打击报复的强权和高压,毅然决然地发出了怒吼和抗争,但是他们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表达合理意愿的诉求却得不到积极有效的回应,反而还被扣上了“造反派”、“动乱分子”的帽子通通归为异类,动不动就对他们抓辫子、打棍子、穿小鞋,甚至还恶意攻击他们依法维权的正义言行是歪风邪气。这完全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如此霸道专横,难道还不足以让我们所有的原始出资人失望和心寒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现在绝大多数的原始出资人已经或正在觉醒,因为我们完全有权力依法得到原本就属于我们应该得到的最起码的投资权益。
三是这些股权代理模式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香锡公司内部原始出资人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决策监督的制度建设问题,没有妥善解决好普遍存在的出资人之间、出资人与委托代理人之间、出资人与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利益关系,没有一个运转高效、畅通和谐的职工持股管理平台来代表和协调处理相关事宜,也没有建立一个原始出资人与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相互沟通交流的渠道和平台。正因为这些矛盾和问题长期存在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和合理释放,才使得各种矛盾和问题日积月累、不断叠加累积,并逐步形成了目前这种出资人之间、出资人与股权委托代理人之间、出资人与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相互不信任、不理解、不支持、不容忍的对立局面。这绝对是香锡公司和广大原始出资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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