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曹村煤矿再次瞒报死亡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然而,就是有一些涉矿企公然挑衅法律的尊严,发生矿难隐瞒不报,转移遇难矿工,掩盖事实真相,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近日,本网记者接到山西省霍州市曹村煤矿矿工举报:称山西省霍州市曹村煤矿在2012年6月6日发生一起放炮炸死一人的死亡事故,死者胡卷宗,38岁,系河南省洛阳市人。矿难发生后,矿方并没有及时的向有关部门上报,而是采取了隐瞒事故真相,与其家属直接进行了私下协商赔偿120万。山西省霍州市曹村煤矿再次瞒报死亡事故
随后记者来到山西省霍州市曹村煤矿了解情况,让记者感到不解的是,霍州市曹村煤矿依然是一片繁忙的景象,前来运煤的拉煤车源源不断,装载机在煤堆与运煤车之间来回穿梭,进行着铲煤与装煤的工作,只是在门口的守卫显得格外的谨慎,不时的观察周围的情况,对进入矿区的车辆仔细盘查。记者试图从矿工口中了解一些情况,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矿工却对记者这样讲道:你不要问了,矿上已经说了,如果有人来调查此次事故,只能说不知道。从矿工的神情中可以看出,他们很惧怕矿方。
据了解:矿难已经成为中国各类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第二号杀手。根据官方统计数据,从1986年到2004年,全国每年因煤矿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都超过了6000人,约占每年全世界同类事故死亡人数的80%。这只是矿难发生后被报上去的统计数字,那没有被报上去的又有多少呢?山西省霍州市曹村煤矿再次瞒报死亡事故
很显然,山西省霍州市曹村煤矿也加入了瞒报的行例,为什么一家历经山西资源整合、千辛万苦而保存下来的企业也要加入瞒报的行例中呢?仔细查阅有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涉矿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如实上报后,主管部门一定会依据相关法规对企业进行停产整顿和罚款的处罚,停产一天,就是一大笔损失,更别说几个月的停产整顿了,加上上百万元的罚款,权衡利弊,还是瞒报的好,既可以天天生产又可以少了上百万的罚款,用逃避处罚而省下的这些钱中一小部分去处理一个微不足道的矿工生命也绰绰有余。望有关部门着手调查此事,严惩有关责任人,还矿工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山西省霍州市曹村煤矿再次瞒报死亡事故